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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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信用社联合社稽核管理暂行办法 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稽核审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内部控制,规范稽核审计监督行为,提高稽核审计质量,促进本行依法、规范、稳健、高效经营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55银行法、国家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11农村55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稽核审计的目的是以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审查、评价和加强风险管理、内部控制及治理程序的有效性,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各项目标的实现。 第三条本行实行稽核审计监督制度,各业务部门及基层支行的经营管理活动,应当依

2、法和按本办法接受稽核审计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本行的稽核审计部门依法独立、客观、公正地履行稽核监督职责,对董(监)事会负责,不受其他部门和个人干涉。 第五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开展工作,应实事求是,勤勉尽职,廉洁奉公,保守秘密,维护正常经营秩序,做到原因未查明、整改未到位、责任未追究、可追损失未挽回不放过。 第六条 稽核部门应接受国家审计机关、银行业监管机构及上级22等部门的工作指导。 第二章稽核审计机构与人员 -1 第十五条稽核审计人员的年度考评,由本行组织考核评价,报上级稽核部门认可、备案。并依据有关规定对有功稽核人员给予奖励。 第三章稽核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六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

3、人员具有如下职责: (一)对贯彻执行法规、政策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二)对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及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三)对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合规性进行稽核审计; (四)对信贷计划执行情况、财务收支、决算等进行稽核审计; (五)对各项贷款的风险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稽核审计; (六)对系统内授权授信执行情况进行稽核审计; (七)对中间业务和表外业务进行稽核审计; (八)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开发、应用、业务操作和管理进行稽核审计; (九)按规定对辖属网点(部门)负责人任期及离任进行稽核审计; (十)董(监)事会、管理层认为应稽核审计的其他事项。第十七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

4、人员履行职责有如下知情权: (一)有权知悉稽核审计对象的财务、经营和管理目标、政策、标准、程序以及各阶段结果; (二)有权要求稽核审计对象报送有关资料; (三)有权要求在信息系统中添加或预留稽核数据接口; (四)有权要求稽核审计对象反馈稽核建议的落实情况; (五)稽核审计机构负责人有权参加或列席本行和被稽核审计单位与稽核审计工作有关的会议。 第十八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具有如下检查权: (一)有权检查稽核审计对象全部财务活动、经营活动、管理活动; (二)有权现场调阅和要求报送所有具有可读和可视形式形成的信息记录载体; (三)有权查验贵金属、现金、有价证券、实物资产以及重要物品;

5、 (四)有权调查与稽核审计事项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其他事项; (五)有权现场观察无记录载体的操作流程和工作环境。 第十九条稽核审计部门和稽核审计人员履行职责,具有如下取证权: (一)有权向稽核审计对象索取证明材料; (二)有权复制证明材料; (三)有权向有关单位函询; (四)有权以摄影、录音、录像方式取得证明材料; (五)有权聘请专业机构或专业人员对稽核审计证据进行鉴定。取证对象必须就取证事项提供证明材料,并在稽核审计对象声明、调查记录、访谈记录以及记载审计证据的工作底稿上签名、签章。 -456 审计部门(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给予稽核审计部门负责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因稽核审计人员玩忽职守,对重大问题失察造成严重后果或发现重要问题故意隐瞒不报,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追究有关稽核审计人员的失(渎)职责任。 第三十二条被稽核审计单位及其有关人员有违规、违纪行为的,依照金融法规和本行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工作责任事故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追究其行政责任。 第三十三条被稽核审计部门及其有关人员涉及触犯刑律的,按有关规定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本行负责制定、解释和修改,经董事会通过后施行。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如与法律、法规或本行章程相抵触,按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规定执行。 -8- 第5页 共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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