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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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范文 公司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公司战略重组与可持续发展需要,明确管理职责,理顺管理秩序,提高管理效率,实现人力资源价值最大化,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结合我公司实际情况,制定2014年人力资源管理办法。 第二章计划与劳动管理 第二条按照“精干高效”原则,积极开展行业对标和国际对标,着力构建统一规范、科学先进的组织架构、劳动定员及用工管理体系。坚持定员管理与招工计划、工资核算相结合,形成“先定员后招人”、“违规招人要追责”、“减员不减资”、“超员扣工资”机制。 各单位要以劳动定员为基础,不断加强劳动组织管理,优化人力资源结构,提高劳动效率

2、,深挖内潜,持续提升。 第三条除国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退伍军人外,一般不接受外来劳动力。外单位职工调入,需经公司领导研究。技校生分配要根据公司上报计划有选择地接收。对女工、非技术工人外调可给予方便,人力资源部门要积极协助办理调动手续。 第四条人力资源部门接到分配技校生和复员军人的文件 1 后,按文件要求,通知被分配人员到公司报到,根据文件规定的分配原则(男性必须到采掘一线),研究确定具体分配单位和工种,组织岗前培训,培训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分配上岗。 第五条凡不按时报到或不服从分配的,按公司文件规定处理,取消分配资格,并将名单上报义煤公司备案。 第六条新分人员和复转军人到分配单位上班后,按当

3、年最低缴费工资建立社会保险关系,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 第七条对于分配后不上班的人员,不填分配表,不办理社会保险关系,人员退回集团公司。 第八条规范劳动用工与管理的法制化程序,切实维护企业利益,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各单位要严格按公司用工管理制度执行,未经公司人力资源部门批准,用工单位均无权招收各类性质工人,发现一人次罚款1000元,并对招收单位的主要责任者从严处理。 第三章调配管理 第九条职工调入、调出严格按照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十条控制职工调入,因家庭困难申请调入或引入有技术专长人员调入,必须由公司领导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一条非技术岗位职工申请调出,报经公司主管领

4、导批准后,由劳资科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二条凡是技术岗位上的生产骨干,特别是被聘用为技 2 师人员,享受技师津贴的职工,原则上不得调动。 第十三条经公司领导办公会议研究批准,从各单位调出人员时,调出单位接到调令后,要按调令要求的人数、工种按时调出,否则视影响工作的程度,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个人无故不报到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四条老、弱、病、残职工,确实不能适应井下工作的,如需向地面单位调出时,由个人写出申请,所在单位领导签署意见后,并由公司医务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鉴定结果,经公司领导班子研究后,由人力资源部门根据基层单位的实际用人情况联系调入单位。 第十五条因工作需要,井下采掘工调往地面工作由董

5、事长、总经理批准,井下辅助工调往地面工作由主管劳资副总经理批准。 第十六条公司内部要求调整单位的职工,遵循正向流动原则。即:地面申请到井下辅助或直接,井下辅助申请到采掘队工作,必须由职工写出书面申请,单位领导签暑意见后报劳资科,劳资科根据各单位劳动力现状,指定申请调动职工联系单位(岗位),接收单位签暑意见后报总经理或主管公司领导批准后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七条严禁职工倒流,对近年来分配我公司的技校生、复员军人,倒流回井下辅助或地面一律返回井下一线岗位。对劳务工选招为劳动合同制后在采掘、井下辅助工作年限达不到规定 3 要求的一律返回采掘或井下辅助岗位。 第十八条各单位无论是新调入人员或是内部调换工

6、种,都必须是本工种岗位有空缺的前提下,首先由本人填写调动审批表(劳资部门印发公司内部调动表),在本单位主管领导和调入单位主管领导签字同意后,于每月20-25日统一研究,凡研究同意的人员劳资科应及时给予办理手续。办理内部调动时间为每月26日至30日。 第四章岗位与培训管理 第十九条定岗定编原则。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定编定岗定员。推行“竞争上岗、动态转换”的用工机制,实行一专多能、一岗多责。采取有效措施巩固和稳定井下采掘队伍,强力压缩机关及平地人员,减少管理层次,对平地可以实行承包的岗位公开进行招标择优配备,减少工资支出,实现真正的精干高效。 第二十条按照国务院令第446号特别规定执行,依照国

7、家有关规定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井下作业人员具有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并建立培训档案,未进行安全生产教育或者经教育和培训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下井作业,特别是特殊工种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凡是经过公司进行安全技术培训后,达到本工种本岗位应知、应会要求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后,方可上岗。 4 第二十一条为保证安全生产及特殊工种人员的稳定,无特殊情况,特殊工种人员原则上不予调整工作,更不允许其私自调换工种。如发现私自调换者,由调换人员负担特殊工种培训费同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按每人每月1000元从单位结算工资中扣除。 第二

8、十二条职工从事工种必须以调令为准,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无权改变。确因工作变动工种,必须由单位写出申请,经劳资科核定岗位情况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方能改变。 第五章规章制度 第二十三条严格在岗职工请销假管理制度,杜绝违反劳动纪律现象的发生,各单位年休假、探亲假必须到劳资科备案、备查,职工因故不能正常出勤上岗的必须履行请假手续。职工请事假在3天以下(含3天)由基层单位审批,3天以上由基层单位领导批准的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门办理请假手续。年休假、探亲假、事假休假结束后要及时到劳资科办理销假手续,不销假者,从请假期满之日起视为旷工。但年度内职工请事假累计不得超过30天,职工请病假必须以职工医院按规定出具证明为准,

9、并到劳资科登记备查,职工连续旷工超过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的公司可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 第二十四条关于公假管理:基层单位因工作需要借用人员,必须以书面形式写明借用理由、时间报董事长(总经理)批准后, 5 劳资科按公假管理办法处理,否则,谁借用人谁付工资。 第二十五条各基层单位无权办理任何形式的职工请长假,自谋职业手续,否则,发现1人,按每人每月1000元从单位结算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六条劳资科每月不低于三次对各单位的出勤情况进行抽查,各单位对无正当理由长期离岗人员,应及时按规定程序提供有关材料报送劳资科。基层单位如果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程序提供有关材料,每发现一人次罚单位岗效工资总额的

10、5%;降低单位党政主要领导岗效工资总额的10%。 第二十七条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建立正常考核机制,对严重违犯劳动纪律,经说服教育不改的,以及被逮捕判刑及劳教人员要认真进行清理,符合解除劳动合同条件的,按公司有关规定程序呈报材料解除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花名册及时报义煤公司和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后,并在规定的时间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 第六章劳动合同管理 第二十八条加强劳动合同管理,严格按照劳动合同法以及义煤公司劳动合同实施办法规定做好劳动合同的签订、续订、终止和解除合同工作。 第二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6 (一)劳动

11、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三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公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

12、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 7 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

13、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三十二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三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8 (一)劳动合

14、同期满的; (二)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三)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四)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五条公司劳资科对劳动合同进行日常管理,对需要续签、变更的及时办理续签、变更手续,新分配和新调入人员必须先经安全培训并考核合格后,签订劳动合同,方能上岗,杜绝无效合同或无合同上岗现象发生,减少不必要的劳动争议。 第三十六条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执行公司关于劳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各类在册不在岗人员和违纪人员及时按上级政策规定办理,否则,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并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七条对劳务工仍按义马煤业(集团)公司使用劳务工规定(暂行)执行。 第七章对因病因伤休假人员的管理 第三十八条对因病和非因工负伤的医疗期认定,严格按照原集团公司劳资部发(1994)479号文件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执行,对医疗期满或医疗终结,经鉴定已经痊 9 愈的要返回原岗位或安排力所能及的工作,符合因病退休条件的,应及时办理退休手续,对于不符合因病退休条件又不服从组织安排工作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工伤、工残人员的管理,对因工负伤的处理及待遇支付。按照2003年国务院第375号令公布的工伤保险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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