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业先进事迹材料(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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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保险业先进事迹材料(精选多篇)第1篇:新保险业保险业:至少维持标配 新保险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点评相关专题: 五粮液(0008时间:2009-10-19 16:18 来源: 高端财经在长期看来,中国的保险企业必将处于一个快速向上的发展态势。然而我们也不否认,在这一过程中,保险公司的发展也将经历一些波折,因此,保险股的股价也会受到较多因素的影响。从一个大的趋势上来讲,几乎保险股的股价表现都与在这个阶段的保险股的净资产的变化状况高度的正相关。即便是在以季度为单位的统计信息中,保险公司的股价表现也都与净资产当季的变化额呈现高度的正相关,除了一个时间点,就是拐点产生的时间点上。在这一点上,我们认为其并

2、不是一个违背这个逻辑的例外,恰恰相反,其更体现了这个净资产变动的原理。以2008年的4季度为例,当季中国人寿、中国太保以及中国平安的每股净资产变动额分别为:+0.09、-0.05和+0.76,相对于第3季度,净资产的变化状况就整个行业而言都有了明显的改善,但是当期的股价表现却是分别下跌26.2%,32.8%和20.1%。值得注意的是,2008年的年报公布的时间基本上都是在1季度,换句话说,投资者基本上要到一季度才能确认这样的一个净资产变化的结果与趋势,因此,股价上的反应在一季度也就基本不足为奇了。值得注意的是,一旦趋势形成,保险股的股价表现几乎没有与净资产的变化方向产生过背离,基于此,我们认为

3、,2009年的四季度仍然处于这样的一个趋势范围之内,因此,2009年的四季度保险公司的净资产的变化方向将成为研判其股价表现的重要依据。从目前保险公司的财务特征而言,其最为典型的特征就是权益类资产占整个投资资产的比重已经过高。截至今年中报,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和中国太保权益类资产的比例已经达到13.4%,9.6%和8.8%。我们预计,在今年下半年保险公司的整体仓位恐将维持在10%以上。相对较高的权重将使保险公司的净资产随着资本市场的剧烈波动,可能出现缩水现象。在这个阶段,我们不得不承认,整个大盘的趋势对于保险股股价的影响因素更大。根据2009年年底的假设,目前各家公司的估值水平都相对合理,从P/E

4、V这个角度来看,目前中国平安P/EV为2.44倍、中国太保P/EV为2.08倍,而中国人寿则相对较高P/EV为2.82倍。这仍然处于一个相对合理的范围之内,我们认为,当中国保险股的P/EV低于3倍的时候,其估值水平都难言泡沫。虽然,我们目前的保险股的估值没有泡沫,但是其估值水平也没有明显低估的迹象,只能说目前的估值在一个合理范围之内。换句话说,在这样的状况之下,我们要去赚估值被低估的钱已属不易,因此,在考虑未来的催化剂的时候,特别是考虑影响保险公司的净资产的时候,我们就不得不重点考虑保险公司目前的投资现状了。我们认为目前的保险股,在接下来的一个季度中,唯一的风险将是市场的持续性下跌或者是暴跌,

5、除此之外,保险股几乎没有什么潜在的其他风险。如果市场出现持续性下跌或者是暴跌,几乎所有的个股都不能幸免,因此保险股在这个阶段,我们认为有着非常大的配置的意义,在这个阶段,保险股略跑赢大盘的概率较大。因此我们建议大家至少进行一个标配,这个标配并不是可配可不配的概念,而是建议一定要进行配置,至少维持标配,并择机加到超配。目前的保险股在今年下半年还存在着两次潜在的利好。首先是新会计准则的实施,根据我们目前所了解的信息来看,今年极有可能实施的新的会计准则将不同程度地利好于国内准则下的财务报表,至少净资产都将得到一次性的提升。提升幅度最大的将是中国人寿,对于内涵价值等因素的影响,将看最后的税收等方面的政

6、策是否调整而定。其次,我们一直所预期的上海市个人递延性税收保险产品可能在今年年底或明年年初实施。这两点因素都将对保险股的整体表现产生正面的刺激。而根据目前所处的估值阶段,我们对于三家保险公司的推荐顺序如下:中国平安、中国太保和中国人寿。#p#副标题#e#保险业:新保险法及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点评政策动态:一、2009年10月1日起,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此次修订是在2009年3月3日由中国保监会公布,给予了业内公司半年左右的调整时间以适应新保险法的有关规定。本次保险法修订的变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1、新增不可抗辩条款新法第十六条规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

7、,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2、缩短保险金赔付周期新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保险人收到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请求后,应当及时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应当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保险人应当将核定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3、取消“境内优先分保”规定取消原保险法中第一百零三条规定:“保险公司需要办理再保险分出业务的,应当优先向中国境内的保险公司办理。”以及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有权限制或者禁止保险公司向中国境外的保险公司办理再保险

8、分出业务或者接受中国境外再保险分入业务。”新法仅在第一百零五条对此作出下列表述:“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办理再保险,并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4、放宽保险资金的投资范围新法第一百零六条明确提出新增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二、为配合新保险法颁布实施,保监会在9月25日公布了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9年第3号),该办法于10月1日起生效,对保险公司在销售投连险、万能险、分红险以及其他保监会所认定的新型产品时的信息披露行为进行规范,防止销售误导。同时,保监会在下发的关于执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中对投资型保险

9、演示利率上限进行了部分下调,如下所示:主要观点:规范经营引领保险业迈入新的发展时期,未来新业务价值增长可期从监管层面来看,一项新的监管政策的出台本身就是一把“双刃剑”,这是一门在保险行业快速发展、保险公司经营效益提升与客户利益保障之间进行平衡的艺术。从业内公司受该政策影响的情况来看,虽然新增“不可抗辩”条款、缩短保险赔付周期短期内会给保险公司的营运部门带来一定程度的压力,但我们认为这只是一次短暂的考验,全行业营运经验的积累将有效地化解其中的不利因素,更重要的是,在新保险法给予客户利益更多保障的前提下,社会对于保险产品的认可度会上升,预计新保单的销售交易成本将有所下降,新业务的发展潜力会得到充分

10、的释放,我们认为此次制度性建设的完善将引领保险业迈入新的发展时期,为长期新业务价值增长打下基础。放宽对国际一流再保公司的政策导向性限制,保险三巨头有望受益新保险法取消了有关“境内优先分保”的规定,源于在当前国内的再保险市场中,慕尼黑再保险、瑞士再保险、通用再保险等国际一流的再保险公司已经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市场地位,而根据中国加入世贸的承诺,至2006年底,我国再保险市场已经完全实现了商业化运作,因此取消该项规定是对现实情况的客观反映,由政府从法律上给予了外资再保险公司同等国民待遇。目前,国内的再保险公司仅有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一家,此次修订进一步表明了监管部门对引入国际经验、促进再保市

11、场竞争的积极态度,有利于增加直保公司与再保公司谈判的筹码,保险三巨头国寿、平安、太保有望从中受益。保险资金可“投资不动产”,长期投资收益看好根据保监会公布的相关统计数据,截至2009年6月底,银行存款和债券占保险业资金运用余额的81.2%,股票和基金占比为16.6%,累计平均收益率为3.44%。我国的保险资金主要投放在固定收益类资产工具上,这是因为保险资金尤其是寿险资金的投资首要考虑的就是资产负债期限的匹配以及资金的安全性。而目前国内长期资产工具相对缺乏,保险行业一直存在资产负债不匹配的不利局面,可投资的债券无法满足保险资金负债的期限要求,导致再投资风险和利率风险较大。2009年1-9月,国内

12、债券发行量为62991亿元,其中,期限超过10年的债券发行量为3060亿元,占比仅有5%。在这种情况下,引入不动产投资渠道,保险资金将获得一个新的期限匹配工具,分散投资风险,资金运用效率将进一步优化,长期投资收益看好。人身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上限部分下调,业内公司面临压力出现分化考虑到当前一年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为2.25%,寿险产品预定利率不得高于2.5%的现状,且业内公司在销售中误导客户的现象又时有发生,为避免全行业的退保风险上升,监管部门对人身险新型产品演示利率上限进行了下调,其中,投资连结保险的低档演示利率下降2个百分点,大大超过了分红险下降1个百分点的幅度。这表明监管层现阶段不支持保险公

13、司通过提高演示利率的方式进行恶性竞争的态度,从政策上引导寿险业务结构转向更高保障的产品。受本次演示利率上限调整政策的影响,业内公司所面临的保费增速压力将出现分化,预计寿险业务中投资型产品占比较低的公司对此次调整的免疫能力更强。从09年半年报中披露的寿险业务结构来看,三家上市公司均已对其业务结构进行了调整,平安寿险已将投连险业务转向投资功能弱化的分红险和万能险,投连险同比下降51.5%,分红险同比增长31.3%,万能险同比增长117.3%,但其投连险业务高达25.7亿元,依然是三家公司中规模最大的;太保寿险主销产品为分红险和传统险,万能险业务急剧压缩,并无投连险保费收入;国寿半年报中没有进行分险

14、类的业务统计,但其披露的投资连结险账户资产仅有4500万元。我们认为,在三家公司业务结构持续优化的背景下,此次演示利率上限部分下调对国寿、平安、太保业务发展的影响程度有限,其中,免疫程度由高到低排列顺序依次为中国太保中国人寿中国平安。投资评级与投资策略:未来12个月内维持“有吸引力”评级我们认为,此次实施的新保险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是保险行业在规范化经营和发展的道路上又迈进了一步,有利于促进整个保险市场良性、健康的发展,构建行业与客户双赢的局面,业内公司采取的应对措施会带来公司经营能力和运营效率的全面提升,我们看好保险行业未来12个月的成长性,结合目前的估值水平,我们维持保险

15、行业“有吸引力”评级,给予中国太保、中国平安“跑赢大市”评级,中国人寿“大市同步”评级。推荐第2篇:保险业发展“保险业科学发展观内涵是坚持快速协调持续发展,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核心是做大做强,保险业科学发展观的实质是以人为本”。保险业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思想的形成与提出具有非常重要的价值,它是新时期我国经济和社会协调发展对保险业发展的根本要求,作为一名保险业工作者,我想结合当前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实际,谈谈如何运用战略思维从理论高度把握这一科学发展观。一、科学发展观的创新要义在于“以改革促发展”改革是发展的强大动力,改革的力度与深度决定了发展的速度与规模、质量与效益。改革的本质在于创新,在于扬

16、弃。改革的这一特征决定了在其进程中,必须注意突出解决矛盾的主要方面,掌握合适的时机与推进的节奏。运用这一发展观来审视当前保险业的各项改革活动,关键在于要着力解决束缚保险业发展的体制和机制性障碍。这实际上涉及到制度创新这一核心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解决这一问题的重心在于如何驾驭制度创新过程中,所涉及的政府、企业与消费者三方之间关系的协调。这里我们仅从企业保险市场经营主体的视角来分析。当前保险业的改革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发展水平与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的需求不相适应。那么,实际生活中的保险需求又有哪些特性,保险企业如何应对与满足不同消费者的这一利益需要?我们知道,保险经营的特殊性及其最大诚信原则使得满足与维护被保险人利益应该成为保险企业经营的根本目标。这就表明,保险业经营改革的重心应该不断下移,下移到市场中最为贴近消费者的层面。因为市场经营中,消费者是市场的核心,保险企业离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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