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汇报(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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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减企业资质资格认定工作汇报(精选多篇)第1篇: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施工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1997年主席令第91号)第十三条:“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7年建设部令第159号)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

2、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

3、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二、申请条件(一)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注册的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施工活动的建筑业企业;(二)依法取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三)符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所列条件。三、申报材料(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一式四份,电子文档一份)。(二)附件材料(一式一套,需转相关部门审核的另增加一套):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企业章程;3、企业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身份证明;4、企业经理和企业技术、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书、身份证

4、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的技术负责人代表工程业绩证明资料;5、注册建造师资格证书、身份证;6、企业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养老保险凭证(提供与申报单位名称一致的近一个月缴费凭证和参保人员花名册);7、建筑企业资质标准所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等的相关证明。(三)企业申请资质升级或增项除提供上述资料外还应提供下列材料:1、企业原资质证书正、副本;2、企业经审计的近三年的财务决算年报表;3、企业近三年建筑行业统计报表;4、安全生产许可证;5、企业完成的代表工程的业绩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竣工验收资料。上述资料无法反映技术指标的,还应提供工程照片、图纸、工程决算资料等。以上申报资料均需提交

5、复印件,核验原件。四、办理程序(一)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资质申请;(二)市、州或扩权试点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资质申请表内签署意见并将报送公函及企业申请材料报省政务服务中心建设厅窗口;(三)建设厅进行审查,并将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通告;(四)属于省建设厅初审建设部核准的,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转报建设部。(五)取件人凭受理通知书、介绍信、营业执照、身份证办理领证手续。推荐第2篇: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细则(X市水务局)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行为,严格行政裁量权,保证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

6、定工作质量,提高行政审批效能,根据城市供水条例(1994年7月1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8号)第十九条;黑龙江省实施城市供水条例办法(2011年12月9日黑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10号)第十四条。结合相关技术规范及审查工作实际,制定此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X市市本级从事和参与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工作的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和行政许可相对人。第三条 市水务局负责本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的审查工作。第四条 市一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权限: 市水务局负责X市区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第二章 审查环节第五条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环节:窗口受理(初审)转供水处经办人审查(技术审查、- 12更正

7、的,应当场通知行政审批相对人补充更正。行政审批相对人当场不能进行全部补充更正的,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将需要补充更正的内容一次性书面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并退回全部申请材料。3.不予受理:对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行政审批的,不予受理,并说明理由。对属于其它部门受理的,告知受理部门和具体信息,并向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上述材料一式三份,一份交行政审批相对人,一份由审批办(窗口)存档。正式受理的,窗口将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加盖“行政审批专用章”附申请材料转供水处审查(审核)。第九条 审查(审核) 完成时限:15个工作日。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经初审予以受

8、理的,窗口应及时将受理后的申请材料附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转供水处进行实质性审查。供水处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要求进行审查,并结合不同企业特点确定审查重点。审查(审核)方式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等。 供水处应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做出安排,对需听证的应依法组织听证,并将相关内容告知行政审批相对人。现场勘查、技术审查由供水处组织,分别填写勘验意见表、技术审查意见表,现场勘查、技术审查人员在表- 4经过审定的,供水处填写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及编制批准文件,并将批准文件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二)审查不通过的由审定领导在不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相关栏目签发意见,供水处制

9、定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连同申请材料转窗口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第十一条 送达和办结 完成时限:1个工作日。窗口负责批准文件的送达和办结工作。行权决定作出后,经过公示,窗口负责在规定的时限内内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并填写行政许可文书送达回证和行政许可办结报告。送达方式以行政审批相对人到窗口领取为主。送达同时窗口将审批事项抄告市水政监察局。行政审批相对人领取困难的,经行政审批相对人同意,可以采用以下方式送达:1.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委托的代理人凭行政审批相对人签与的委托书及行政审批相对人有效身份证明代为领取;2.邮寄送达;3.上述方式无法送达的,采取公告送达。第十二条 窗口应在送达批准文件的同时将办结情况抄送

10、水政监查局。第十三条 供水处应在审批办结后30日内完成审批档案整理归档工作。第五章 注意事项及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第十四条 审查机关应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完成审查工作。第十五条 因特殊原因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审查工作的,区分两种情况处理:1.因审批机关方面原因。由市水务局主管领导或主要领导批准延长十日。供水处填写延期办理行政许可通知书说明延长的理由并经审批办窗口向送达行政审批相对人。2.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方面原因。因行政审批相对人整改等自身情况导致审查不能在规定时限内完成的,由行政审批相对人出具延误说明,审批机关视具体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审批。第十六条 审批环节中无正当理由出现超时办结、错件

11、、误件和漏件等问题,由该环节具体承办的部门、相关工作人员或部门负责人承担责任。第十七条 行政审批相对人、与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其他单位或组织对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有异议并提出复审要求的,供水处应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复审,如确实需要复审的,按照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审查程序(可简化不必要的环节)组织复审并提出复审意见。第十八条 审查人员不当行为需要承担的后果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并在局内通报批评,情节较重、影响较大的,对负责人及其直接责任人进行问责,情- 711.在行政审批过程中向审批相对人索要钱、物、礼品,私自占用审批和服务对象财物的;12.其他影响审查的行为。第十九条 行政审批相

12、对人提供审查的材料不真实,存在弄虚作假的,所造成的后果由行政审批相对人负责。第二十条 本细则由X市水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 年 月 日起执行。附:1.城市供水企业资质申报表2.申请行政许可材料补正告知书 3.申请行政许可材料清单 4.城市供水企业资质认定初审表 5.受理(不予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通知书 6.准予(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审批表 7.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8.不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9.行政许可办结报告推荐第3篇: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认定办事指南一、法定依据发布日期:2009年01月20日文章点击数为:7731字号: 大 中 小(一)

13、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48号)第九条:“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产、专业技术人员和开发经营业绩等,对备案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核定资质等级。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核定的资质等级,承担相应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2000年建设部令第77号)第十一条第二、三款:“一级资质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报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二级资质及二级资质以下企业的审批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二、申请条件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

14、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符合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所规定的各资质等级的各项条件。三、申报材料(一)新设立企业需提交材料:1、申报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的申请;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3、企业营业执照;4、企业发起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身份证;5、开发项目的土地使用证书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6、企业验资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出具);7、经营场所证明材料;8、企业章程;9、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有关工程、经营、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或董事会决议);10、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11、企业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制度、经营管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12、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1

15、3、开发项目可行性分析报告。(二)资质升级(核定)需提交材料:1、企业资质升级(核定)的申请;2、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申报表;3、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4、企业资产负债表和验资报告、审计报告;5、企业法定代表人、总经理和经营、工程、财务、统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件、身份证;6、企业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7、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8、已开发经营项目的工程质量、业绩证明材料;9、在建项目有关证明材料(立项批文和五证);10、房地产开发项目手册及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执行情况;11、企业信用档案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12、企业营业执照;13、企业章程;14、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现场考核和同意升级(核定)的意见。以上(一)、(二)所列的申报资料均需提交复印件并加盖申报企业印章,核验原件。四、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等级及标准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四个资质等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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