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警察自查报告(多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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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警察自查报告(精选多篇)第1篇:司法警察浅谈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不可缺少的一支强制武装力量,司法警察工作既是审判、执行工作秩序正常进行的保障,也是审判结果最终得以实现的保障。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指出: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新形势下,对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人民法院队伍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要完成党和国家赋予的光荣任务,要在复杂的环境和压力下不断发展,就必须大力加强包括司法警察在内的队伍管理建设。一、加强司法警察队伍管理的意义。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警察的一个独立的重要警种,是由人民法院直接指挥和管理的一支准军事化的武装司法力量。他在人民法院建设中有着重要的地

2、位和作用。特别是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的形势下,加强这支队伍的管理,其意义在于:首先,有利于明确司法警察的职责权能,明确警务活动目标,从而使警员依法有效履行职责,保证勤务的完成。其次,有利于调动警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使司法警察创造性的开展工作。再次,有利于提高警员的综合素质,促进警务人员廉洁奉公、严格执法促进了司法警察队伍的廉政建设。第四,有利于保持司法警察队伍的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革命化。二、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中存在的问题。为加强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队伍建设,实现对司法警察的科学管理,1997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898次会议讨论通过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暂行条例

3、对司法警察的职权、组织管理、警务保障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但由于种种原因,在司法警察队伍管理体制等方面仍存在较为突出的问题。1.管理体制不畅顺。暂行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实行编队管理”,“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的领导,接受所在人民法院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管理”。从中可以看出,人民法院的司法警察受所在人民法院院长和上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部门的双重领导。自1998年来,各级人民法院根据暂行条例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指示精神,分别设立的独立的法警机构。但在具体运作中,队伍的集中管理没有得到很好的落实。有的法院根据本院工作需要将司法警察队伍中的精干力量抽调到执行、立案等其它

4、庭室工作,削弱了司法警察的力量,从而使法警机构不能发挥其正常职能作用。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虽然是领导与被领导、管理与被管理之间的关系,但实质工作中什么也管不了,造成了司法警察上下级之间指挥脱节,管理分散,导致了警容警纪管理不到位的情况。2、司法警察队伍中人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根据(1992)人发35号文件的要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人员的配备比例必须达到本院在编干部的12,目前许多法院并没有达到这一要求。以某法院为例,如按干部总人数12的比例该院应配备司法警察12人,现实有警员7人,且其中有四人被抽调到其它庭室工作。从该院经院年龄结构上看,40岁以上的2人,3040岁之间的3人,2030岁之间

5、的2人,平均年龄35岁以上,队伍年龄结构趋于老化。由于队伍中人员结构的不合理,严重的影响了司法警察队伍素质建设和警务的完成。特别是近年来随着司法警察的职能不断增加,这种人员结构不合理的现状愈来愈不适应新形势下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要求。3、司法警察内部管理不到位。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内部的一支准军事化武装力量,其性质决定了要对其加强管理,严格要求。笔者发现部分法院司法警察内部管理存在问题,特别是对聘任制法警管理问题尤为突出,这也引起了有关领导的高度重视。近几年来,为缓解司法警察队伍中警力不足的问题,不少法院从社会上招聘了一批合同制法警,将他们吸收到司法警察队伍中来,由于这部分人员综合素质参差

6、不一,在对聘任制法警工资待遇低的情况下,加之内部管理机制不健全,在某些方面损害了司法警察和人民法院在社会上的形象。4、司法警察队伍的相对稳定性较差。司法警察队伍的稳定性与否,直接影响着法警战斗力的有效发挥。长期以来,由于人们对于司法警察在法院工作中的地位和作用方面认识上的因素,认为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进行工作,在审判工作中处于次要的,不被重视的地位,其工作没有法官的工作那么神圣和重要。殊不知,如果没有法警工作的保障,审判工作也就无法正常进行。由于这种错误意识的存在,导致部分干警不能安心工作,千方百计想调离法警队伍,影响了法警队伍的建设,影响了正常勤务的完成。二、加强司法警察队伍建设的建议。1

7、、落实“编队管理、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编队管理、双重领导”既是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规定和要求,也是充分发挥司法警察职能的组织保障。针对目前仍有部分法院司法警员管理分散的局面,认真落实编队管理的机制,着力解决警力相对不足的问题,最大限度的发挥法警队伍的整体战斗力。落实双重领导的管理机制,使上下级司法警察机构之间的指挥相互衔接,做到统一指挥,令行禁止,努力建设管理正规化、科学化的司法警察队伍。2、加强教育培训力度,努力提高警员的整体综合素质。司法警察执行的是一项特殊的司法任务,这就要求每一位司法警察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较强的专业技能和业务知识。针对目前法警队伍中警员素质参差不一的现状,制

8、定培训计划,强化培训力度。首先,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武装全体司法警察人员的头脑,使每个司法警察牢固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其次,按照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大纲和人民法院司法警察训练质量标准的要求,从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进行训练,不断提高司法警察人员的业务素质,使其成为一支经得起考验的司法武装力量。3、改革用人机制,保持职业化司法警察的相对稳定性、纯洁性。针对目前有的法院法警队伍中警员年龄老化,警力严重不足的现状,理顺法警“进出口”渠道,积极探索用人机制的改革方案。根据99年10月下发的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第28条的要求,为解决警力不足的问题,可面向社会招用聘任制法警,对聘任制法警

9、的录用必须经过严格的考核选拔,保障法警队伍中所进人员的质量。同时也要对现有的司法警察进行清理整顿,把那些素质低下、品质不高、有违法违纪问题的人员、以及不能适应司法警察工作的人员清理出法警队伍,保证司法警察队伍的纯洁性。4、努力改善警务装备和司法警察的生活条件。警务装备的精良与否直接影响着司法警察的战斗力。目前,由于种种原因,司法警察的必要装备在某些法院还没有落到实处,这直接影响到司法警察职能的发挥。笔者认为,要改善司法警察的警务装备首先要做到领导重视,在经费开支上要给与相应的倾向。其次,争取关系单位的支持,协调部分资金用于警务装备的改善。司法警察长期与患各类疾病的罪犯、受污染的物品接触和执行死

10、刑,身心和精神上承受着各种压力,法院应在卫生保健、人身保险、特勤补贴、等方面落实有关政策,给与相应的照顾,做好从优待警,提高法警的生活条件,从根本上解决聘任制法警的后顾之忧,使他们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去。推荐第2篇:司法警察浅议在新形势下如何加强基层法院系统司法警察的组织管理和军事训练工作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一支准军事化管理的警察队伍,在保障法院工作次序、处置突发抗法事件、维护司法尊严方面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的颁布,标志着人民法院司法警察的完善和管理与职能方面从审判中彻底分离,成为人民法院独立的职能部门。但因司法警察自身性质决定了它与审判工作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受人民法院

11、的直接支配和影响。司法警察在刑事审判、民事审判与执行工作中均起着重要辅助力量。因此,在新形势下,研究如何充分有效地发挥好法院系统司法警察职能作用,搞好组织管理和加强军事训练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对此笔者谈谈自己的看法。 加强对司法警察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建设是根本近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对司法警察队伍建设是很重视的,工作开展得有声有色,为法院的审判、安保工作做出了贡献。尽管如此,据笔者了解的情况,仍有少数人民法院主要突出在基层法院的个别领导对法警队伍建设重视程度不够,总是抱怨多,误以为法警好耍,工作做得少,待遇又比法官好,除了开庭值庭外,平时几乎没有什么事做,并表现出法警可有可无或尽可能少的思想,且多数

12、安排在其它庭、室兼职,对法警的教育管理和组织建设关心少,重视程度差,甚至流露出“我对你们法警够意思了”等不受听影响团结的语言,根本没有树立法警工作无小事的思想,导致编队管理难以落实。笔者认为这是个误区。首先是各级人民法院特别是基层法院党组和领导应高度重视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和组织建设,坚持党的领导原则,坚持政治建警、素质强警、从严治警、从优待警的工作方针,对警务人员实行严格的、实际的、直接的领导,是警务人员正确履行职责、有效完成各项任务的思想基础和组织保证。我们知道,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暂行条例规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警察的警种之一,是人民法院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性质是一支不可替代的司法

13、武装力量,管理体制为双从领导编制,即:既受本级法院党组的领导,又受上级法院司法警察管理部门领导。其任务是通过行使职权,预防、防止和惩治妨碍审判活动的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审判秩序,保障审判工作的顺利进行。职责共八条:(1)警卫法庭,维护审判次序;(2)值庭时负责传代证人,鉴定人,传递证据材料;(3)传达法律文书:(4)执行传唤、拘传、拘留;(5)提解、押送、看管被告人或者罪犯;(6)参与对判决、裁定的财产查封、扣押、冻结或没收活动;(7)执行死刑;(8)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职责。其职责服务和贯穿于人民法院审判的全过程,体现在立案、审理到执行、安全保卫等各个环节上,这是首要的。其次是要配齐配强司法警察

14、部门的领导班子,尤其是基层法院的大队长,要作风过硬、军事强悍,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和领导能力,具备与时俱进、开拓创新精神的同志担任。再次是认真落实编队管理,要尽可能或不出现兼职法警,让他们按规定完成好法庭警卫、提解、押送、看管、执行等职责任务后,有一定时间学习法律和业务知识,维护法院的安全保卫和加强训练工作,不断提高业务工作的能力水平,更便于统一指挥、统一行动、统一管理。第四是在法警队伍的结构上,要科学合理,由于司法警察是一支准武装性质的队伍,那么随着人民法院改革的不断深化,对法警的要求更加严格。一是年龄结构上,中、青年比例达到80%以上;二是性别上,基层法院女警按规定最低应达到2名以上,以便于

15、执行女犯押解、看管等任务;三是文化程度上,必须是大专以上,同时还应具备一定专业知识和技能。第五是每年对司法警察进行业务技能考核,对那些不合格者或者品质不好,有违法违规问题的人员,予以清理淘汰,真正实现队伍纯洁、纪律严明、作风过硬的要求。为此,不难看出,加强对司法警察的管理教育和组织建设是各级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工作的一项重要职责,是根本。加大对司法警察队伍的军事训练是保证既然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的一支准军事化队伍,其性质和任务就已经决定了必须具有过硬的军事技能,才能够完成好职责任务,实现审判、执行、安保等无责任事故发生,对人犯形成强大的威慑力。 军事过硬不是做文章,更不是喊口号,关键是要落实在行动

16、上,利用一定时间,实实在在,刻苦练习。通过训练,促进每名司法警察熟悉、掌握必要的军事技能和军事素养。多年来,各级人民法院在这方面作了大量工作,坚持了一年一度一至两次的军事训练,加强了法警队伍应当具备的各种军事技能。但是,据笔者掌握和了解的情况看,这方面工作抓得好的并不很多,每年军事训练上报有情况,实际落实差,虽然训练了,但是多数也是应付性的,主要突出在基层法院这个环节。因为,他们所处的情况是点多、线长面广,事务性工作繁忙,对法警的军事训练关怀甚少,督促落实差,主要是怕出经费和影响兼职部门工作,如一但发生突发事件,难以妥当处置的隐患大有存在。由此看来,加大法院系统司法警察队伍军事训练势在必行。笔者认为:一是要树立以防为主,变被动为主动,防患于未然,法警工作无小事的思想;二是要加大法警的军事训练力度,基层每年不少于一至二次15至20天,支队每年对基层进行一次考核验收,总队每两年至少应当组织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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