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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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文格式为Word版,下载可任意编辑徐州市水上交通安全管理条例(2022修订) 第一章 总 那么 第一条 为了维护水上交通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好管理条例、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其次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通航水域从事航行、泊岸、作业以及其他与水上交通安好有关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本行政区域内水上交通安好管理,建立健全水上交通安好管理责任制,并将水上交通安好监控设施、水上交通安好标志、公益性乡镇渡口及其安好设施的设置、维护和更新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第四条 市、县(市)、铜山区、贾汪区交

2、通运输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水上交通安好管理工作。市、县(市)地方海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海事机构)概括实施水上交通安好监视管理。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其他部门或者管理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水上交通安好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的水上交通安好管理工作。 其次章 航行、泊岸、作业 第五条 运输船舶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一)具有合法有效的船舶证书; (二)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 (三)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坚韧、明显、完整。 第六条 船舶载运货物高度不得影响船舶驾驶人员的视线,宽度不得超出舷外,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七条

3、 对正在追越的船舶,其他船舶不得再追越。 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不得追越,船队不得使用偏缆拖带。 第八条 危害货物运输船舶进入、驶离本市管辖水域前,应当向海事机构报告。 海事机构在办理危害货物运输船舶签证时,应当实船检查。 第九条 遏止在本市管辖的京杭水道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类中等毒性危害化学品。 剧毒化学品和类中等毒性危害化学品范围,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遏止以下影响航行安好的行为: (一)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二)违反海事机构限时航行、单航、封航等临时性限制措施的; (三)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 (四)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

4、舶的; (五)从事船舶修造作业阻力其他船舶航行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航行安好的行为。 第十一条 在未设泊岸限制的航段,船舶泊岸应当沿岸边顺靠,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不得超过航道水面宽度的四分之一。 第十二条 以下区域遏止船舶泊岸: (一)桥梁、涵闸、翻水站、抽水站; (二)饮用水源地取水口、南水北调国控断面监测区域; (三)狭窄、弯曲航道; (四)距离渡口二百米范围内; (五)影响助航标志、水上交通安好标志效能的区域;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遏止泊岸的区域。 除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区域外,海事机构应当在遏止船舶泊岸的区域设置禁泊标志。 第十三条 船队在泄洪航段或者在恶劣天气危

5、及船舶安好时泊岸的,拖轮应当保持备航状态,且不得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 第十四条 危害货物运输船舶应当在危害货物码头作业,在专用泊岸区泊岸。 危害货物运输船舶泊岸时,其他船舶不得傍靠。 第十五条 船舶修造单位在船舶下水、试航三日前应当向所在地海事机构备案。需要维持水上交通安好秩序或者实施交通管制的,海事机构应当发布航行通告。 第三章 水上游览和渡口渡运 第十六条 在通航水域从事水上游览活动的船舶,应当按照海事机构核准的航线或者在划定的水域内行驶。 封闭性的水上游览水域作为通航水域的,由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七条 水上游览水域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所属水域的交通安好管理,促使水上游览经营人建立

6、健全安好管理制度和应急预案。 第十八条 水上游览经营人应当履行以下安好义务: (一)建立健全水上安好管理制度; (二)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并在营运时安置救援人员值班; (三)制定突发事情应急预案,并定期开展演练; (四)加强对游客的安好教导,履行安好告知义务; (五)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设置明显标志; (六)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应当配备安好监控设备。 第十九条 遏止以下影响渡运安好的行为: (一)渡船未取得相应的证书投入渡运的; (二)船员未取得相应的证书从事渡运的; (三)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 其次十条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穿越或者横越航道时

7、,应当保持眺望,精心操作,并使用有效方式说明避让意图,主动避让过往船舶,不得抢航或者强行横越。 顺航道行驶的船舶驶近渡运水域时,应当留神查看,精心驾驶,采取有效措施辅助避让。 其次十一条 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器材和救生设施。 经营人应当促使乘客登船后穿着或者手持救生浮具;船员和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船舶不得驶离码头。 第四章 安好保障 其次十二条 海事机构应当根据水上安好监视管理的需要和本条例的规定,设置水上交通安好标志。 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的安好警示标志由创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设置和维护。 其次十三条 水利部门调水作业前,应当通报海事机构。 其次十四条 海事机构应

8、当建立信息平台,实时发布影响通航安好的水情、气象等信息。 其次十五条 在汛期和枯水期,船闸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海事机构发布的航行通告或者航行警告的规定,不得为遏止通航的船舶供给过闸服务。 其次十六条 海事机构对涉嫌肇事逃逸、严重超载等重大违法行为的船舶,应当通知船闸管理机构不予供给过闸服务。船闸管理机构应当予以合作,并将相关船舶信息实时向海事机构通报。 海事机构应当实时作出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船闸管理机构。 其次十七条 采砂作业不得阻力水上交通安好。 第五章 监视检查 其次十八条 海事机构应当在重点航段和危害货物码头设立水上交通安好监控设施。 其次十九条 海事机构应当对乡镇渡口经营人以及渡船船员

9、开展安好培训,定期组织对乡镇渡口的安好监视检查。 海事机构察觉乡镇渡口、农用自备船存在重大安好隐患,应当向其所在地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安好生产监视管理部门通报。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接到通报后,应当实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释安好隐患,并将整改处境通报海事机构。 第三十条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落实乡镇渡口安好管理责任制; (二)建立村(居)民委员会以及渡船全体人、经营人安好责任制,促使渡船全体人、经营人和船员遵守水上交通安好法律、法规; (三)负责农用自备船登记和安好管理工作; (四)确定乡镇渡口渡运安好管理人员; (五)定期举行乡镇渡口安好检查,消释安好

10、隐患; (六)在节假日、集市日、农忙季节等特殊时段,组织人员维持乡镇渡口渡运秩序,保障渡运安好。 第三十一条 海事机构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通讯地址。海事机构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实时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全体人或者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按照技术标准配备显示号灯、号型的; (二)遮挡、涂改、毁损船名、船名灯箱、船籍港、载重线等标识的; (三)对正在追越的船舶举行再追越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二千元以上一万

11、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责任船舶中断航行或者作业: (一)装载货物的高度影响驾驶人员的视线或者宽度超出舷外的; (二)在装载易燃、易爆货物的危害货物运输船舶上使用明火的; (三)危害货物运输船舶未在危害货物码头作业的; (四)危害货物运输船舶未在专用泊岸区泊岸的。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船员赋予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的处置: (一)在通航宽度受限制的航段或者水上水下活动水域,船舶举行追越或者船队使用偏缆拖带的; (二)游览船舶穿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 (三)乡镇渡口渡船横

12、越航道时,未避让正常行驶船舶的。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本市管辖的京杭水道水域运输剧毒化学品和类中等毒性危害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者其嘱托的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对船舶全体人或者经营人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员酒后驾驶船舶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船员暂扣适任证书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船舶全体人或者经营人

13、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一)人力船、挂桨机船攀吊航行船舶的; (二)在未设泊岸限制的航段,船舶泊岸未沿岸边顺靠,或者靠泊宽度自岸边水线向航道内超过航道水面宽度四分之一的; (三)在禁泊区泊岸的; (四)船队拖轮未按照规定保持备航状态或者与所拖船舶分开停靠的; (五)傍靠危害货物运输船舶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船舶修造作业阻力其他船舶航行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船舶修造单位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中断作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海事机构责令改正,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其中断营运:

14、(一)未配备与其经营规模相应的救援船舶和救援人员的; (二)营运时未安置救援人员值班的; (三)在游客自行操作游览船舶的活动水域未设置明显标志的; (四)核定载客十二人以上的游览船舶未配备安好监控设备的; (五)游览船舶、乡镇渡口渡船营运时,船员、乘客未使用救生浮具的。 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通航水域使用缆索渡运的,由海事机构责令去除缆索;拒不去除的,由海事机构代为去除,并对经营人处以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临跨河设施、水上水下构筑物未按照规定设置安好警示标志的,由海事机构责令创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限期设置;逾期未设置的,对创办单位或者管理单位处以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海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有权机关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赋予行政处分: (一)未对危害货物运输船舶实船检查的; (二)未实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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