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速公路委托审计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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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高速公路委托审计合同条款一、定义与解释1、委托人:协议书中的“甲方”,即委托审计的单位。本项目委托人为山西平阳高速公路建设管理处。2、受托人:协议书中的“乙方”,即受委托人委托提供审计服务的社会审计机构。3、审计合同:指审计业务协议书、投标人须知、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审计合同条款,以及构成合同组成部分的其他文件。4、天:指日历。年、月、日按公历计算。5、时间:本招标文件所指时间均为北京时间。二、委托人的责任与义务1、审计资料委托人应向受托人及时提供审计所需的文件、资料、有关协议、合同,并对提供的原始资料的可靠性负责。2、代表委托人应指定一名授权代表与受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更换该代表或变

2、更其授权时,必须提前3天通知受托人。3、委托人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指定合理的审计服务期限,并按本合同规定及时支付审计费用。4、委托人不得以压低审计服务费、增加工作量等作为中标条件,不得与中标人再行签订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三、受托人的责任与义务1、受托人应本着严格审计、热情服务、秉公办事、一丝不苟的原则,按照审计合同的要求,根据适合的法律法规和行业工作准则,履行审计服务。2、受托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审计过程中及后续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受托人应指定一名注册会计师和一名注册造价师与委托人的授权代表建立工作联系并常驻现场,现场至少配备一台专用

3、的交通工具。3、受托人提供的审计成果必须真实、准确、可靠,对审计质量负责。4、受托人必须接受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审计咨询服务的职业考核。5、受托人派到本项目履行审计服务的审计人员,必须能够胜任审计合同规定的审计服务工作,其主要审计人员的资质和经历应得到委托人的认可。如果审计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受托人应立即派出具有同等资历或更高资历的人员替换。受托人在事先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6、委托人有权以书面形式要求受托人更换不能按照审计合同规定履行审计服务的审计人员。7、受托人的工作进度没有达到受托

4、人投标文件中承诺的进度计划时,委托人有权提出要求增加审计人员,受托人应立即安排,由此产生的费用已包含在合同价格之中,委托人不另行支付。8、未经委托人的书面同意,受托人不得泄露委托人、本项目及与本审计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9、受托人应保证其审计报告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如果政府有关部门对该报告提出异议,受托人应根据有关意见对审计报告进行调整和修正,必须确保审计报告顺利通过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如果委托人对审计出具的审计报告或主管部门根据受托人审计报告下达的审计决定不服,引起诉讼,受托人应承担职责内的审计风险,所需费用由受托人自行负担。如果受托人因审计遗漏或者是应该发现而未发现的问题,被国家审计机关或其

5、他部门发现并给与罚款等处理的,委托人要追究受托人的责任和扣抵审计费。有关部门在事后检查中发现审计(审核)报告未真实客观反映情况或者问题,给委托人或者交通运输部门造成损失和不良影响,受托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并赔偿相应损失;四、违约与赔偿1、委托人的违约因委托人的违约,使审计服务不能进行,审计期限可以延后,审计人员可以暂时另行安排工作。2、受托人的违约因审计单位的人员、技术等因素,在审计过程中发生下列情形的,可以酌情扣减审计费用或没收履约担保直至取消审计合同。(1)受托人未按期提交审计报告;(2)受托人未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安排和承诺完成审计任务,或未按照审计实施方案的安排和承诺提供后续服务;(3)将

6、审计任务转包或分包;(4)受托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标准、规范和规程进行审计;(5)受托人若未及时选派合格的审计工作人员进驻现场,或未能在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的时间内予以答复;(6)受托人在投标文件中承诺投入本项目的审计人员发生变化(但因不可抗力引起的人员变动除外),且未经委托人同意。对非委托人原因发生上述违约导致对受托人产生的影响,委托人不承担任何责任。发生上述违约,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将其违约行为上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作为不良记录纳入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五、合同的生效、变更与终止合同一旦双方签订立即生效;终止期为竣工验收、财政批复财务决算后,结清了质量保证金止。合同的变更应双方协商,

7、协商不一致可以提交仲裁或诉讼。六、审计费用与支付1、审计费用为固定审计费用(即中标价)。2、受托人按照审计任务完成进度分阶段向省交通运输厅审计主管部门报工程造价审核报告,财务审计报告,项目管理建议书,经省交通运输厅审计主管部门考核同意后方可按审计任务完成进度支付审计费用。3、审计费按下列方式进行支付: 1)在受托人和委托人正式签订合同后,委托人将在开展审计工作后的10日内受托人按固定审计费的10%支付预付款。 2)工程建设期间,在受托人每半年完成建设期间审计, 经省交通运输厅审计主管部门考核确认后,委托人将在每次收到经省厅确认的审计报告15日内向受托人支付审计费用,累计支付至全部固定审计费的5

8、0%,并扣回预付款。 3)在受托人完成竣工决算审计,提交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并通过省交通运输厅审计主管部门确认后,委托人将在收到经确认的竣工决算审计报告后的15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至全部固定审计费用的80%;4)在受托人协助完成财政部门财务评审后,省财政部门批复财务决算后15日内向受托人支付至全部固定审计费用的95%;并全额退还履约担保。5)委托人将扣留固定审计费的5%作为质量保证金,在该项工程竣工验收完毕后且在受托人协助委托人完成政府审计以及财政评审工作后全额退还给受托人。七、审计技术要求受托人的审计工作应满足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规范准则、内部审计实务指南第1号-建设项目内部审计和中价协2009008号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标准CECA/GC 4-2009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要求。八、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委托人和受托人应按照第五篇的格式和内容签订。经双方协商,可以另增加与该合同内容不相抵触的其他条款,但不得删减该合同格式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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