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地理标志的刑法保护分析研究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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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学习资源地理标志的刑法爱护争论法学专业本科 * 班:王 *指导老师: *【内容摘要】 : 地理标志,是由“原产地名称”逐步进展而来的,在国际上被广泛运用于农副土特产品、传统的工业产品和手工艺品等诸多领域;我国商标法规定:地理标志是指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 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点,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打算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 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志,更是一种学问产权,它的显现,源于消费者对特色产品的消费需求和生产者对 特色产品生产地域的爱护需求;随着市场经济的进展,地理标志刑法爱护的欠缺问题愈加凸现;仿冒和滥用地理标志的现象屡屡显现,严峻危害到市场治理秩序和广大消费

2、者、权益人的切身利益;我国刑法规制 的滞后性 ,导致现行刑法对严峻侵害地理标志权行为的制裁显得捉襟见肘;本文拟通过分析我国目前对地理标志权刑法爱护的现状、刑法介入地理标志权爱护的必要性,进而提出加强对地理标志权刑法爱护的一些摸索与建议;【关键词】: 地理标志、刑法、爱护地理标志是标示某商品来源于某地区,该商品的特定质量、信誉或者其他特点,主要由该地区的自然因素或者人文因素所打算的标志;地理标志既是产地标志,也是质量标 志,是与贸易有关的学问产权之一;随着世界各国地理标志爱护制度的建立和完善,在国际贸易和市场竞争中,地理标志的商业价值不断上升,正日益成为企业提升产品形象和市场竞争力的重要手段;目

3、前,我国地理标志爱护工作仍处于起步阶段,许多符合地理标志条件的产品没有得到充分的挖掘和有效的爱护,在新的国际背景和市场条件下,加强我国地理标志爱护和治理,对于提高我国农业产业在国内外市场的竞争力,促进农村经济进展和农夫增收具有重要意义;一各国对地理标志的法律爱护法国于 1919年 5月6日颁布了原产地名称法;与 TR IPS协议对地理标志的爱护标准相比, 我国现行立法已接受了该协议第 22 条第 1、3 款及第 23 条第 1、3 款的内容 ,基本达到了地理标志国际保 护的最低标准;依我国商标法第16 条规定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 ,不予注

4、册并禁止使用;但是 ,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连续有效;这与TR IPS协议第 22 条第 3 款规定一样;商标法第16条第 2 款对地理标志所下定义的实质内容与TR IPS协议第 22 条第 1 款内容一样;另外, 集体商标、证明商标注册和治理条例第9 条和第 12 条分别吸纳了 TR IPS协议第 23 条第 1、 3 款的内容 , 对葡萄酒和白酒的地理标志供应了额外爱护,履行了 TR IPS协议第 23 条第 1 款赐予成员方的义务 ,除禁止非权益人使用他人已作为证明商标或集体商标注册的地理标志来标示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指地方的葡萄酒或烈酒外 第12 条 ,仍对可以彼此区分、不会误导公众的同音异

5、义和同形异义的葡萄酒地理标志赐予公平爱护 第9 条;然而 ,我国现行立法并未吸纳 TR IPS协议第 23 条第 2 款对酒类产品的特殊爱护,也没有涉及 TR IPS协议第 24 条第 4、6、8、9 条所规定的在先使用、通用名称、姓名权使用和原产地国的爱护等内容, 这些规定的缺漏不利于我国酒类产品地理标志的国际爱护,也不利于爱护那些已经在我国 境内成为通用名称、或已在我国境内使用多年或获得注册的外国地名商标,使这些商标面临相关国家异议的威逼,由于我国法律并没有对这类商标供应法律爱护,而其他成员国没有义务爱护在其本国不受爱护的地理标志;三我国地理标志刑法爱护的现状分析我国学问产权刑事立法实行的

6、是集中性立法模式, 在现行刑法典分就第 3章, 即“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7节之中 , 规定了全部侵害学问产权犯罪的犯罪构成和刑事责任;由于刑事立法的滞后, 现行刑法关于地理标志权刑法爱护方面显得捉襟见肘、力不从心,地理标志权的刑事法律爱护存在着肯定的缺陷;其一 , 我国在 1979年刑法有关侵害商标权的犯罪规定中设有“假冒商标罪”;此时的犯罪主体限定于与工商企业有关的直接负责人员, 犯罪行为仅限于假冒商标;但当时在国内立法中仍没有地理标志的法律概念, 故不存在对地理标志权刑法爱护的现实条件;在1997欢迎下载精品学习资源年修订的刑法中 , 将侵害商标权的罪名改为“假冒注册商标罪”;为

7、适应 WTO规章的要求 , 于2001 年10月其次次修订的我国商标法首次在“法律”的层面上明确了地理标志的定义, 并予以注册为证明商标或者集体商标的方式纳入商标法爱护;但后来并无刑法修正案或司法说明予以明确规定对地理标志权适用刑法爱护;司法实践中我们也难以找到侵害地理标志权犯罪的实例;虽然依据商标法规定: 注册商标包括商品商标、服务商标和证明商标、集体商标, 严峻侵害地理标志权的或许可依法追究侵权人的刑事责任 , 但司法实践中落实地理标志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刑法爱护尚有较大距离;特殊是对于那些未申请 或未核准 注册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的地理标志就无法律依据赐予刑事 法律爱护;其二 , 有学者

8、认为 , 假冒他人地理标志 包括未注册的地理标志 , 以假充真 , 以次充好 ,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如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的, 将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依据刑法第 140条, 可依据情节处以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并惩罚金和没收财产的惩罚;此外 , 侵权人如利用他人地理标志对商品或服务作虚假宣扬, 依据刑法第 222条之规定情节严峻的 , 可构成虚假广告罪 , 处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并处或单惩罚金;在此, 可将某些侵害他人地理标志权的行为可作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的一种客观表现, 纳入刑法的爱护范畴;但笔者认为, 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虚假广告罪二者与侵害地

9、理标志权的学问产权犯罪在犯罪构成中的客体、客观方面及主观方面等具有重大差异, 与真正着眼于爱护地理标志权这一新型学问产权目的的刑法救济尚有较大差距;其三 , 存在着对严峻的商标侵权行为“以罚代刑”的问题, 商标的行政治理机关与司法机关之间、民事与刑事爱护之间的协作协作机制不尽完善;民事侵权案件涉及犯罪的移送少是不争的事实;在审理地理标志侵权案件过程中, 即使发觉被告的侵权行为可能达到犯罪的程度 , 在原告没有提出刑事自诉的情形下, 实践中几乎没有将审理中的地理标志侵权案件作为刑事案件移送的情形;此外, 地理标志侵权案件刑事公诉和自诉两种诉讼方式的界限和连接也不够明确;我国加入 WTO之后 ,

10、自然要积极履行 TR IPS协议中关于地理标志爱护的规定, 完善地理标志权的刑法爱护; TR IPS协议第 61条规定 : “至少对于有意以商业规模假冒商标或对版权盗版的情形下 , 成员应供应刑事程序和刑事惩罚;是否将刑事程序及刑事惩罚适用于其他侵害学问产权的行为 , 就由成员打算;可接受的救济必需包括足以起威慑作用的监禁, 或者罚金 ,或者二者并处;在适当场合, 可接受的救济仍应包括扣留、没收或者销毁侵权商品以及主要用于犯罪活动的原料和工具.成员方可以规定适用于其他侵害学问产权案件的刑事程序和 刑罚 , 特殊是有意实施并具有商业规模的情形;”可见, 我国对于地理标志权予以刑法爱护符合 TR

11、IPS协议对成员国的最低要求, 这也是我们必定的挑选;2004 年12月及 2007 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先后两次出台了关于办理侵害学问产权刑事案件详细应用法律如干问题的说明, 降低了学问产权刑事追诉门槛, 加强了学问产权刑事爱护的力度, 使中国学问产权的爱护水平基本符合TR IPs 协议的要求;目前对已经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依照商标法模式予以刑法爱护是可行的, 但对于尚未注册为商标的地理标志的刑法爱护就处于空白 , 且对于其他形式的非法使用他人地理标志的行犯难以实施刑法规制;可见, 我国并没有建立完整而有效的地理标志法律爱护体系, 我国对于地理标志侵权的刑事法律救济尚处于“初级阶段” , 尚有法律空白;对地理标志的刑法爱护方式、内容、程序等尚需进一步完善;四加强地理标志权刑法爱护的摸索1. 刑法典与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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