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涉法涉诉报道的失范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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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未成年人涉法涉诉报道的失范及对策 周爱明【摘要】“南京虐童案”线索由微博首发,传统媒体跟进,继而先后掀起三波舆论关注热潮,使“南京虐童案”成为全国关注焦点。“南京虐童案”报道过程中,部分传统媒体报道充分尊重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也有部分报道出现了过度披露隐私及部分领域失范问题。结合近期持续出现的未成年人殴打他人视频被曝光现象,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进入公众视线并引人深思。【关键词】南京虐童案 未成年人保护 隐私权今年4 月开始发酵的“南京虐童案”,随着受害儿童的养母进入法院审判程序而迎来第三波舆论关注热潮。此前,“南京虐童案”已形成微博报料、检察院不予批捕等两次舆论焦点。“南京虐童案

2、”涉及的受害人是一名9岁男童,属于未成年人。在持续三波舆论关注热潮中,这起虐童案新闻报道出现了过度披露隐私及部分领域失范问题。结合近期持续出现的未成年人殴打他人视频被曝光现象,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再次引人反思。一、南京虐童案:从微博报料到全国热点2015 年4 月4 日,一组男童被虐打的照片在新浪微博疯传。照片发布时间为3日晚22 点,照片上,一名男童背部、手臂、腿上布满了伤痕。据发帖人称,男童目前9岁,3 年前被南京某区的养父母收养。虐待行为从2014 年起陆续出现,男童班主任多次发现男童受伤,在和其养父母沟通无果后,决定寻求网络帮助。这条报料微博链接了9 张图片,展示了男童被虐打后

3、浑身伤痕,其背部明显有被绳索抽打的血红色印痕,正面照脸部则使用了马赛克遮挡。从报料情况看,发帖人充分保护男童合法权益,未透露其学校、家庭住址、正面形象等。一石激起千层浪,这条微博经多名网络大V 关注并转发后,迅速成为全国舆论关注热点。南京地方媒体迅速跟进,第一时间调查出该男童家住浦口高新区,报道内容涉及男童被虐打情况、养父母收养手续、律师说法等。随着传统媒体跟进,更多信息在网络二次转载后形成又一波关注热点。在此期间,男童的学校、家庭住址(小区)在网上被人肉搜索并发布在网上。为了追踪更多信息,南京一家地方媒体甚至安排记者赶到安徽来安,采访了男童本人及其亲生父母。至此,“南京虐童案”相关报道开始转

4、向失范领域。男童的相关隐私被悉数挖出,收养身份、学校、班级、年龄、亲生父母身份、单位及住址等信息,都在网上被一一发布。男童亲生父母首先开展反击8 月12 日,“虐童案”男童及其亲生父母聘请律师,状告最先发帖的一名网友。状告理由是发帖网友在网帖中未经许可发布了男童是养子等个人生活隐私,侵犯了男童的肖像权、隐私权、名誉权等,提出精神索赔20 万元。此案已获当地法院立案。虽然到目前为止,男童父母、养父母暂时未将部分媒体列为被告,但从目前案件走向看,部分媒体或无法避免陷入被告身份的尴尬。二、未成年人保护的相关规定及媒体失范原因对涉法涉诉新闻报道中涉及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问题,无论当事人是施害者还是受害者

5、,我国法律均有严格保护的明确规定。笔者查询发现,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5 条要求,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公开出版物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2007 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39 条进一步明确,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该法第58 条则对个人隐私进行了明确界定,“对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网络等不得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以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个人隐私和公共信息、公共利益相对,属于个人私权范围的信息、资料、爱好等。顾名思义,“私”就是当事人的个人信息

6、,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隐”则指当事人不愿意或不方便被他人窥探、了解、知悉的信息。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说,隐私专指公民的个人私事、个人信息,如果公共媒体擅自介入、采访、发表,则涉嫌侵权当事人合法权益。而未成年人由于其自身特点,个人信息受到的保护理应更加严格。媒体涉及未成年人报道失范问题的成因复杂而多元。简单而言,笔者认为媒体失范的原因有以下三点:首先,媒体过度竞争带来的信息饥渴。在南京地区,中央、地方媒体有数十家,每天对新闻热点、独家新闻的追逐、比拼已白热化。部分媒体为了追求所谓的独家新闻、独家视角,往往采取打擦边球的方式,甚至不惜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南京虐童案”的出现,媒体安排记者直

7、接采访受害男童即是一个重要例证。其次,新闻报道专业主义意识不足。新闻报道客观、真实是底线,但因为媒体属于公共媒介,其独特的公共属性要求新闻报道仅有客观、真实并不够,在涉及国家利益、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独特利益时,新闻报道应该执行报道“阻断原则”。这是新闻专业主义的一个重要表现,但部分媒体专业主义意识显然不足。第三,新闻舆论营造未成年人保护的氛围明显不够。这点在新媒体中体现得尤其明显。“人肉搜索”、无原则报料对未成年人带来的二次伤害显而易见。在这一点上,未成年人保护法显然不足以遏制媒体失范现象。三、涉法涉诉新闻报道中未成年人保护对策中央有关部门今年要求各地媒体,应进一步规范涉法涉诉报道,并通过涉法

8、涉诉报道加强法制宣传,其中明确提及要加强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保护问题。笔者认为,在涉法涉诉报道中,媒体披露未成年人的相关隐私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不仅涉嫌违规,还可能影响当事人日后顺利回归社会。因此,保护涉法涉诉新闻报道中的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意义重大。从“南京虐童案”反思未成年人保护问题,媒体在报道类似案件时应注意以下四点:首先,进一步厘清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边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媒体不应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图像等资料。同时,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正面采访、对话,也应慎用。在相关专家看来,记者采访未成年人前,首先要征得其法定监护人的同意,并在法定监护人的陪伴下进行采访。这是记者的基

9、本职业道德,也可以有效避免新闻诉讼。如果记者直接采访未成年人,即使得到其本人同意也要慎用直接对话的方式,因为未成年人心智还不成熟,无法准确判断接受媒体公开采访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第二,新媒体在未成年人新闻报道中的新闻保护问题尤其值得重视。纸媒、电视媒体等传统媒体因为层层把关,对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基本到位。但网媒、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媒体信息发布速度快、把关相对粗糙,很容易造成泄露未成年人个人隐私、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等问题。事实上,从目前相关案例看,率先披露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多是新媒体。虽然部分新媒体称自己为信息发布平台,不应承担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主要责任,但作为信息载体,其理应承担把关责

10、任。第三,在全新的媒体竞争环境下,媒体应建立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全流程管理链条。从采访、写稿、审稿、呈现等各个环节,媒体编审者都要注意保护未成年人隐私。在新媒体竞争格局下,大批传统媒体开设了网站、微博、微信、客户端等新的信息传播渠道,而这些传播渠道如果没有建立良好的把关制度,极可能成为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渠道之一。第四,各媒体应加强新闻培训,要求记者恪守新闻职业规范,提升新闻专业主义水平和意识。实际上,和成年人相比,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后果更为严重,而且后期救济更加困难。因此,媒体在报道、采访未成年人时,应该采取审慎的态度,相关稿件更要执行严格的把关制度。在这一点上,新闻媒体及从业人员理应从“南京虐童案”中吸取教训,更好地关注、保护涉法涉诉报道中的未成年人隐私和合法权益。(作者:南京日报社社会新闻部副主任)责编:周蕾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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