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2022年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排污许可证管理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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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污单位的义务以及环境养护主管部门为了实现对排污单位的监管所能采取的主要操纵措施。第四章附那么主要规定了分阶段实施筹划、文本格式、新老许可表明施期限的贯穿等。 现就该手段向社会公开征求观法。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发至zlszhc)及传真(01066556862)方式对该手段征求观法稿提出观法观法征求截至12月5日。 第一章总那么 第一条(目的)为了加强排污许可证的管理模范排污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养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手段。 其次条(定义)本手段所称排污许可证是指环境养护主管部门根据排污单位的申请核发的准予其在

3、生产经营过程中排放污染物的凭证。 【手段所称排污单位是指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分为重点排污单位与一般排污单位。 【手段所称重点污染物是指国家、地方实施排放总量操纵的污染物以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确定的其他有严重环境影响、需要采取更加治理措施的污染物。 第三条(适用范围)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以及环境养护主管部门对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视管理适用本手段。 第四条(许可事项)排污许可证的许可事项包括允许排污单位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总量规定其排放方式、排放时间、排放去向并载明对排污单位的环境管理要求。 第五条(持证排污)排污

4、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而未取得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第六条(实施主体)省、市、县级环境养护主管部门或省、市、县级环境养护主管部门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按照本手段实施排污许可证管理。 第七条(分级管理)国务院环境养护主管部门负责排污许可证管理工作的指导监视。 省、市、县级环境养护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排污许可证的核发和监视管理。 其次章申请与核发 第八条(申领范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排污单位应当按照本手段的规定申领排污许可证, (一)排放工业废气或排放国家规定的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排污单位; (二)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的排污单

5、位; (三)集中供热设施的运营单位; (四)规模化畜禽养殖场; (五)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 (六)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或危害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七)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 第九条(排污单位分类)重点排污单位是指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污染物排放水平达成国家、省、市级重点环境监控企业筛殃准的创办工程所在单位城镇和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垃圾集中处理处置单位以及危害废物处理处置单位。 省、市、县级环境养护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改善要求、环境管理需求、排污单位对环境影响的程度以及特征污染物排放处境扩大重点排污单位范围。 重点排污单位名单由县级以上环境养护

6、主管部门向社会公布。 一般排污单位是指除前两款所述重点排污单位之外的排污单位。 第十条(分级申领名单公告)省、市、县级环境养护主管部门确定本行政区域内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分级申领名录或排污单位名单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一条(申请时限)排污单位应当在环境养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 创办工程所在单位应当在创办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创办的环境养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向环境养护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第十二条(申请材料)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填报排污许可证申请表签署承诺书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

7、 (二)经省级环境养护主管部门认定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的监测报告; (三)排污单位向城镇或工业污水集中处理单位排放污染物的应当提交相关单位同意接纳的证明; (四)采用集中供热的应当提交集中供热设施运营单位对其供热的相关证明; (五)县级以上环境养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重点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应当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测设备的需要提交自动监测设备验收材料和监测记录; (二)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证明材料; (三)按规定编制的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 (四)县级以上环境养护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创办工程所在排污单位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应当提交以下证明材

8、料, (一)创办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及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创办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要求配套创办的环境养护设施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的证明材料; (三)通过有偿使用或交易取得排污权的应当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需要提交的申请材料清单由省、市、县级环境养护主管部门通过网络、报纸等媒体或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十三条(受理流程)环境养护主管部门收到排污单位申请材料后应当按照以下处境分别作出处理, (一)依本手段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告知排污单位不予受理; (二)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核发排污许可证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抉择并告知排污单位向相应核发机关申请; (三)申请

9、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排污单位当场更正; (四)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排污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五)申请材料齐全、符合规定或排污单位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 环境养护主管部门受理或不予受理申请应当出具书面凭证。 第十四条(许可条件)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得志以下条件, (一)污染物排放方式、去向符合生态养护红线和环境功能区划要求; (二)创办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环境养护主管部门批复或备案或排污单位经地方人民政府组织环境养护大检查后确认达成相关规定; (三)有符

10、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防治污染设施或污染物处理才能; (四)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按照规定执行更加排放限值的应当达成更加排放限值要求。 重点排污单位还应当得志以下条件, (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模范安装使用监测设备; (二)按规定编制突发环境事情应急预案; (三)设置符合国家或地方要求的排污口; (四)实施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的地区排污单位按各地有关规定取得排污权。 创办工程所在排污单位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得志以下条件, (一)取得创办工程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 (二)配套创办的环境养护设施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批复或备案文件的要求按期完成并投入运行; (三)实行排污权有偿使用或交易的按规定取得排污权。 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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