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_201908修订

上传人:l**** 文档编号:268174483 上传时间:2022-03-20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36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_201908修订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_201908修订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_201908修订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_201908修订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_201908修订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_201908修订》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杭州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__201908修订(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发布部门 XX市人大发文字号 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5号批准部门 XX省人大批准日期发布日期实施日期时效性 现行有效效力级别 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法规类别 环保综合规定全文法宝引证码 CLI.10.1534568 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2015年6月26日XX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2015年7月30日XX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19年6月21日XX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2019年8月1日XX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批准的XX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关于修改XX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设施管理第三章源头减量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五章分类收集、运输与处置第六章促进措施第七章监督管理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生活垃圾管理,改善城乡环境,保障公民健康,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XX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XX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区域的生活垃圾的减量、投放、收集、运输、利用、处置以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本市实施生活垃圾分类管理的具体区域,由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按照稳步推进原则

3、确定,并向社会公布。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弃物以及法律、法规规定视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弃物。法律、法规和规章对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医疗废物、废旧电器电子产品、建筑垃圾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粪便、动物尸骸、绿化垃圾、市政污泥等固体废弃物的管理规定另行制定。第四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遵循政府主导、全民参与、城乡统筹、市场运作的原则,通过实行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逐步提高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水平。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并落实生活垃圾管理目标,制定促进生活垃圾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政

4、策和措施,统筹生活垃圾处置设施规划布局和建设,保障生活垃圾管理的资金投入。第六条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生活垃圾管理工作,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区、县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的生活垃圾管理工作。农村生活垃圾的管理部门由区、县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实际确定。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本条例规定,做好生活垃圾管理工作。第七条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生活垃圾管理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生活垃圾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第八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编制生活垃圾管理阶段性目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5、后实施。阶段性目标计划应当包括环卫设施建设计划、减量措施计划、低价值可回收物利用以及分类投放、分类收集运输、分类利用、分类处置实施计划等内容。第九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树立环境保护的意识,自觉遵守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的规定,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分类投放生活垃圾,按照谁产生、谁负责、谁付费的原则,履行生活垃圾产生者的义务,并有权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投诉和举报。第十条市容环卫、生态环境、卫生健康、商务、文化旅游、教育等部门和工会、妇联、共青团等群众团体应当做好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和动员工作。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等媒体和户外广告载体应当进行普及垃圾分类与减量知识的公益宣传。商场、集

6、贸市场、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循环经济教育示范基地等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应当采取各种形式进行垃圾分类与减量的宣传教育。第二章规划和设施管理第十一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和改革、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生态环境、商务等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需要,编制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并纳入市容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应当结合生活垃圾产生量预测和成分特点,确定生活垃圾管理事业的发展方向,统筹生活垃圾处置流量、流向,明确生活垃圾处置结构和设施总体布局。市容环卫、规划和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按照本条例规定的生活垃圾分类与减量要求,及时调整市容环境

7、卫生专业规划。第十二条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确定的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用地,未经法定程序,不得改变用途。第十三条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合理安排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建设计划。建设生活垃圾收集、处置设施应当符合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有关技术标准。第十四条市和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等部门,根据生活垃圾治理规划,设置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推进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场所建设。第十五条市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再生利用、焚烧、生化、填埋等原则,组织编制循环经济产业园规划,推进循环经济产业园建设。第十六条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发展和改革、建设

8、等部门,按照便民、环保、经济、高效等原则,组织制定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规范中的有关内容,纳入建设项目公共服务设施配套的规划设置要求。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应当按照要求配套建设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应当包括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的用地平面图,并标明用地面积、位置和功能。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备案。第十七条市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配套生活垃圾分类设施,应当符合以下要求:一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配套建设

9、的垃圾投放点,应当按照要求的比例设置,具备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的功能;二已有的垃圾转运站、垃圾容器间应当逐步改造为符合生活垃圾分类要求的生活垃圾接驳场所、生活垃圾收集容器集置场所。第十八条生活垃圾收集容器应当符合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的规定,标示生活垃圾分类标志。第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确需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应当经市或者区、县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商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同意后核准,并按照规定先行重建、补建或者提供替代设施,同时采取措施防止环境污染。第三章源头减量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遵循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性原则,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

10、领域的各类废弃物源头减量工作机制,鼓励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生活中减少生活垃圾的产生。第二十一条各类商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省和本市对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标准和要求,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性废物的产生;对列入国家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按照规定予以标注并进行回收。第二十二条本市推行机关、企事业单位实施绿色办公。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优先采购可以循环利用、资源化利用的办公用品。第二十三条住宿、旅游、餐饮经营者不得在经营活动中免费提供一次性用品。餐饮经营者应当提示、指导消费者理性、适量点餐,并在明显位置设置提示牌。禁止生产、销售和经营使用不可降解的一次性餐具以及有关部门确定并公布的其

11、他不可降解的一次性塑料制品及其复合制品。第二十四条本市推行净菜上市、洁净农副产品进城。新建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时,应当同步配置果蔬菜皮就地处理设施。已有的果蔬批发市场、集贸市场,应当在本条例实施后三年内实现果蔬菜皮就近就地处理。第二十五条市发展和改革、财政、经济和信息化、市场监督管理、商务、文化旅游、农业农村、机关事务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有利于生活垃圾减量的政策和措施。第四章分类投放第二十六条本市生活垃圾分为以下四类:一可回收物,指未污染的适宜回收和资源利用的生活垃圾,如纸类、塑料、玻璃和金属等;二有害垃圾,指对人体健康或者自然环境造成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生活垃圾,包括废充电电池

12、、废扣式电池、废灯管、弃置药品、废杀虫剂容器、废油漆容器、废日用化学品、废水银产品等;三易腐垃圾,指餐饮经营者、单位食堂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餐厨废弃物,居民家庭生活中产生的厨余垃圾和集贸市场产生的有机垃圾等;四其他垃圾,指除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和易腐垃圾之外的其他生活垃圾。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有利于减量化、资源化和便于识别、便于分类投放的原则,以及本市生活垃圾的特性、处理方式,制定生活垃圾分类指南,定期修订并公布。农村地区的生活垃圾分类标准可以由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适当调整。第二十七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可回收物应当交售给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可回收物收集

13、容器;二有害垃圾应当交给有害垃圾回收经营者,或者投放至有害垃圾收集容器;三餐厨废弃物应当交给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收集,其他易腐垃圾应当投放至易腐垃圾收集容器;四其他垃圾应当投放至其他垃圾收集容器。家具等体积大、整体性强,或者需要拆分再处理的大件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收集、运输,收集、运输的时间和地点由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确定并公告。第二十八条鼓励商场、超市、便利店等经营者或者管理者就地设立便民回收点。鼓励采用押金、以旧换新、设置自动回收机、网购送货回收包装物等方式回收再生资源,实现回收途径多元化。第二十九条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制定生活垃圾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及其实施计划并组织实施。鼓励探索采用垃圾分类实户

14、制、智能回收平台等方式,提高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的准确率。第三十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培训工作,指导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开展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宣传教育活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组织辖区内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在居住区内设立生活垃圾分类指导员,宣传生活垃圾分类知识,指导居民正确开展生活垃圾分类。第三十一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实施管理责任人制度。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城市居住区,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物业服务企业为责任人;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区,社区居民委员会为责任人。农村居住区,村民委员会为责任人;二机场、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公园等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三商场、集贸市场、超市、饭店、展览展销等经营场所,经营管理单位为责任人;四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等单位的办公管理区域,该单位为责任人;五建设工地的施工现场,建设单位为责任人;待建地块,业主单位为责任人。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的,由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作为责任人。第三十二条生活垃圾分类投放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一按要求设置、清洁维护生活垃圾收集容器;二监督生活垃圾分类投放,对不符合分类投放要求的行为进行指导、劝告;三将分类投放的生活垃圾分类驳运至指定集中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