菜屯镇中心小学学生体质健康工作实施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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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胡屯镇陶桥中心小学学生体质健康工作实施措施为了促进学生增强体质、健全人格、锤炼意志,保障学生健康成 长,培养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合格建设者和接班人,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山东省学生体质健康促进条例 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措施。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应当坚持以学生为本,以学校为依托,遵 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家庭支持、社会参与的原则。县级以上人民 政府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其他有关部门具体负责所管理学校的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学校应当依法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树立健康第一的教育理念,履行学生体质健康促进工作职责。家庭应 当支持和保

2、障学生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学生应当强化自立自强、 热爱劳动、 健康生活、 珍爱生命的意识, 主动参与体质健康促进活动。学校应当根据不同年龄、性别学生的身 心特点、体质状况开展体育教学活动;鼓励、支持、指导残疾学生参 加体育教学活动,配备必要的体育器材,为促进其康复创造条件。学 校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学生伤害事故校方责任保险,鼓励未成年学生的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办理学生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的,家长或者学生应当及时书面告知学校。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 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其教育工作评先评优资格

3、或者撤销先进单位称号,对学校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一)削减、挤占体育和健康教育课时的;(二)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在校体育活动时间的;(三)将学校体育设施挪作他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学生开放学校体育设施的;(四)未按照规定组织学生体质健康测试的;(五)未按照规定对学生进行健康体检和视力状况检测的;(六)未按照规定举办综合性运动会或者开展体育竞赛的。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学生开放的,由其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学生在体育课、体育竞赛和课外体育活动中受到人身损害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确定责任。学校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依照民事法律的规定不承担责任。侵占、故意损毁学校体育设施或者扰乱教学秩序, 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 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陶桥中心小学2018 年 11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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