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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草信息公开发布协调制度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信息发布、协调机制,保证本局发 布的信息及时、准确、一致,依据信息公开条例及其他 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发布信息应当遵循及时、准确、一致、便民的 原则,提高办事效率,提供优质服务。第三条应当及时发布主动公开的信息。第四条 充分发挥报刊、网站等媒体作用,及时、主动 公开信息。第五条 由县局责任部门负责制作并保存的信息,经政 务公开领导小组审查后进行公开。第六条 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定对信息发布主题有 明确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单位发布信息依照、省、市或 本县有关规定需要批准的,未经批准不得发布。第七条 对是否公开的信息存在不同意见的,报请上一 级行政机关或者信息公开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上级有 关规定审核确认后发布。第八条对违反本制度公开信息,造成严重后果和不良 社会影响的,依据信息公开条例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