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卸作业安全协议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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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装卸作业安全协议4篇第一篇:装卸作业安全协议 甲方:淮安市港口物流集团有限公司 乙方:淮安市金龙运输有限公司淮阴分公司 为了进一步贯彻降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降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码头装卸的顺利举行,经甲、乙双方仔细磋商,达成共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1、贯彻降实国家、省、市港口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治理规定。 2、告知乙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协助乙方处理货物装卸作业和其他港区作业过程中碰到的各种涉及安全的问题。 2、甲方有权委派相关人员在工作区域举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 3、甲方不定期检查乙方工作现场,对乙

2、方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对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4、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生产规定的行为,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有权对乙方举行经济处罚。 5、乙方在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举行事故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国务院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催促乙方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和公安部门报告,要求派人爱护现场、救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处理意见。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爱护、消防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

3、甲方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规定及要求。由于未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作业前必须提供进港作业人员名单、身份证复印件和过驳车辆车号清单,过驳车辆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同时必须明确现场作业负责人和安全治理人员,安全治理人员须佩戴袖标。 3、乙方过驳车辆应按甲方指定线路行驶,司机必须遵守港内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超速(码头限速10公里/小时,道路上限速30公里/小时),交叉路口减速慢行,如甲方发觉乙方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有权对乙方举行处罚。 4、乙方作业前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举行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

4、禁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举行操作。 5、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甲方码头区域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穿越甲方区域必须遵守港内道路交通规则,注意观看、避让车辆和机械。严禁在码头门机装卸作业半径和场地作业点内行走站立和蹲坐,严禁触碰甲方机械和电器设备。乙方作业人员在甲方区域发生偷盗行为,按甲方规定处罚(以一罚十),作业过程中乙方应保证甲方区域洁净整洁。 6、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为工作人员配备合格的劳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工作前应对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举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并保证其使用安全。 7、乙方在工作中要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配齐必要的安全器具,在重要地点、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作业

5、中暂时使用吊车的,必须配备指挥人员,确保吊装安全。 8、工作期间,乙方安全治理人员应经常对所在的工作区域、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等举行仔细检查,发觉隐患立即整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向本单位隶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淮安市经济技术开辟区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和甲方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并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 三、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合同条款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若发生争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地办法院

6、判决。 五、乙方派出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已同乙方签订劳务合同或暂时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 年 月 日 乙方(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某公司装卸作业安全协议 托付方(甲方): 承包方(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降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降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码头装卸的顺利举行,经甲乙双方仔细磋商,达成共识,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的安全责任与义务: 1、贯彻降实国家及市区港口安全、文明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治理规定。 2、 告知乙方有关安全生产的规章制度

7、,协助乙方处理货物装卸作业和其他港区作业过程中碰到的各种涉及安全的问题。 2、甲方有权委派相关人员在工作区域举行安全质量检督。 3、甲方不定期检查乙方工作现场,对乙方人员在工作中违反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并发出书面整改通知书;对违章的行为立即勒令停止其工作。 4、 违反安全生产、治安、消防、文明生产规定的行为,甲方根据相关规定,有权对乙方举行经济处罚。 5、乙方在工作中发生的安全事故,甲方有权责令乙方举行事故调查、统计上报。乙方在工作过程中如发生国务院特殊重大事故调查程序暂行规定所规定的特大事故,甲方有权催促乙方立即向当地政府、安监和公安部门报告,要求派人爱护现场、 1 救

8、护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及提供事故调查书面结论处理意见。 二、乙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贯彻执行国家、行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劳动爱护、消防法律法规、条例、规定;遵守甲方的安全生产治理制度、规定及要求。由于未执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自身安全措施不力而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而发生的损失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2、乙方作业前必须提供进港作业人员名单和过驳车辆车号,过驳车辆司机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作业。 3、乙方过驳车辆应按甲方指定线路行驶,司机必须遵守港内交通规则,严禁超载、超速(码头限速10公里/小时,道路上限速30公里/小时),交叉路口减速慢行,如甲方发觉乙方车辆超载超速行驶,有权对乙

9、方举行处罚。 4、乙方必须对全体工作人员举行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禁止违反安全操作规程举行操作。 5、乙方作业人员进入甲方码头区域必须遵守甲方规章制度,穿越甲方区域必须遵守港内道路交通规则,注意观看、避让车辆和机械。严禁在码头门机装卸作业半径和场地作业点内行走站立和蹲坐,严禁触碰甲方机械和电器设备。乙方作业人员在甲方区域发生偷盗行为,按甲方规定处罚(以一罚十),作业过程中乙方应及时清除洒降在码头、道路上的货物,保证甲方区域洁净整洁。 6、乙方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必须为工作人员配备合格的劳 2 动防护用品及安全用具;工作前应对机械、工器具及安全防护设施举行一次检查,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10、并保证其使用安全。 7、乙方在工作中要有严格的安全保障措施,在重要地点、重点部位设置安全警示标志。 8、工作期间,乙方安全治理人员应经常对所在的工作区域、作业环境、设施、设备、工器具等举行仔细检查,发觉隐患立即整改。 9、乙方在甲方区域内作业中发生伤亡事故的,由乙方负责向本单位隶属地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唐山市安全生产监督治理局和甲方报告,按“四不放过”原则调查处理事故,并负责伤亡人员的善后事宜。 三、违约责任: 因乙方违反有关安全操作规程、合同条款或采取的安全措施不当,发生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所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及法律责任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四、双方发生争

11、议,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提请地办法院判决。 五、乙方排出的务工人员必须是已同乙方签订劳务合同或暂时劳务协议的工作人员。 六、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由甲、乙方各执一份,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甲方(章): 乙方(章): 年 月 日 第三篇:电气化铁路装卸作业安全协议 甲方: 地址: 乙方: 地址: 为确保万水泉电气化铁路线路区段内捆绑、加固作业安全及人身安全,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权利和义务,经双方共同协商,特制定如下补充协议: 第一条 甲乙双方基本情况 第二条 甲方人员及劳动防护用品设置 1.驻站联络员:3名,三班作业,每班1名。 2.安全防护员:6名,三班作业,每班2名。 3

12、.安全治理员(由作业队队长兼任):3名,三班作业,每班1名。 4.对讲机:15台,驻站联络员、安全防护员、安 全治理员各1台,并每班备用1台。 5.绝缘用品:参与作业人员必须配备绝缘靴、绝缘服及绝缘帽。 第三条 甲方安全责任 1.甲方治理人员依据发运货物的需要,有权向乙方下达捆绑加固服务任务,并举行监督。 2.甲方驻站联络员要严格执行呼和浩特铁路局电气化铁路区段货装作业安全方法(试行)有关规定,与车站联系确认作业时光、股道后,方可开始作业。 3.甲方治理人员必须在距车列两端20米处设置符合规定标准的安全警示标志,必须执行先防护、后作业的要求,装卸作业必须在安全警示标志之间的区段内举行。 4.乙

13、方作业人员到达作业场地,开始作业前,甲方驻站联络人员和安全防护员员必须确认作业股道正确、作业车辆在安全作业标志内侧,方可开始作业。作业结束,必须确认所有人员、工具及装卸设备均已离开惊险区域后,防护信号已撤除后,方可通知车站作业完毕。 5.甲方治理人员如遇雨、雪、雾天气必须举行接触网停电装卸作业,发觉接触网设备异常,应立即停止装卸作业,并及时上报。 6.甲方有对乙方举行铁路安全常识宣传的义务。 7.对乙方现场作业中涉及安全、服务质量、装卸管 理的各类违反规章、规定的问题,有制止、指挥的权利。 第四条 乙方安全责任 1.乙方作业人员要严格按照铁路装卸作业安全技术治理规则、铁路装卸作业标准等铁路规章

14、制度和本协议确定的作业地点、范围举行捆绑、加固作业,确保铁路行车安全和作业安全。 2.乙方作业人员严禁未经电气化安全培训或考试不合格人员进入电气化站场作业。 3.乙方作业人员严禁作业人员未得到通知,擅自进入站场。 4. 乙方作业人员严禁私自带长大工具进入站场,捆绑加固、调整车门等作业工具,必须经装卸负责人审核后方可使用。 5.严禁乙方作业人员越区作业,必须在指定区域内作业,不得在站场内随意走动。 6.严禁乙方作业人员在车列两端未采取安全防护措施而举行作业。 7.乙方作业人员在带电的接触网下,严禁爬上车辆顶部作业,严禁向上投抛篷布绳索、绳网,严禁用竹杆等物测量货物装载高度、宽度,严禁用水流冲刷车辆。 8.乙方装卸工组在通过电气化铁路道口或进入带电接触网区域时,所携带的长型工具(如铁锹、撬棍、推拉杆等)一律保持水平状态;起重机臂杆、装载机铲斗、叉车门架等距接触网均不得小于2m,驾驶室外禁止坐人或站人。 9.在接触网不停电的条件下举行装卸作业时,乙方作业人员、工具及装卸设备与接触网的带电部分需保持2m以上的距离,并派人监护,必要时应在车上安装安全防护网。 第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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