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保证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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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2年保证的合同保证的合同1甲方(债权人):乙方(债务人):丙方(保证人):为保障甲方债权的实现,丙方自愿为甲方与乙方之间形成的相关债权提供最高额保证。为此,依据合同法、担保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三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内容如下:第一条 定义最高额保证,是指甲方与丙方之间就乙方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确定一个最高额度,由丙方在此最高额度内对乙方履行债务向甲方提供保证。该最高额度是指乙方在甲方处的各项债务(含或有负债)的总余额。第二条 被保证的主债权被保证的主债权是指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期间因甲方与乙方之间的销售合同而形成的一系列债权,其最高额度为人民币_元整(¥_

2、)。在上述约定期限和最高额度内,甲方与乙方根据销售合同所签订的一系列合同、协议及其他法律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欠条、对帐函等)为本合同的主合同。第三条 保证方式风险提示:保证责任方式分为连带清偿责任和一般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时,既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担保责任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而一般保证只有在债务人不能履行(与不履行有区别)债务时,才承担保证责任。因此当事人应根据担保目的的不同来确定保证方式,降低风险。丙方提供的保证为连带责任保证。只要销售合同及其他主合同(以下统称“主合同”)项下单笔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乙方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其债务,甲方即有

3、权直接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当乙方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其债务时,无论甲方对主合同项下的债权是否拥有其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保证、抵押、质押、保函、备用信用证等担保方式),甲方均有权直接要丙方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四条 保证期间风险提示:现很多担保公司对于担保期间的设定并不重视,有的保证合同不设定保证期间,有的设定早于主债务合同履行期限届满的期间,这种设定都是被视为未约定保证期间。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因此,在未约定保证期间的情况下,债权人的权利实现期间就会大大缩短,极易因一时疏忽而使债权无法得到实现。1、对于主合同项下其他单笔债务

4、,保证期间自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止。2、若发生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甲方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期间至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止。第五条 保证范围本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为实现债权而实际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等)。第六条 丙方声明与保证1、丙方是依法成立的法人,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所必须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丙方自愿为主合同乙方提供担保,其在本合同项下的全部意思表示是真实的。3、丙方提供的与主合同有关的一切文件、报表及陈述均是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除已向甲方书面披露的情形以外,丙方没有任何可

5、能影响本合同履行的其他任何重大负(包括或有负债)、重大违约行为、重大诉讼、重大仲裁事项或其他影响其资产的重大事宜未甲方披露。第七条 保证人的权利与义务风险提示:违约责任条款的设定通常情况下是为了促使合同各方当事人信守约定、严格履行合同的保障性举措,但是,对债权人而言,它又是变通、确保债务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时,对合同借款期限届满后超出法律规定利息部分实现的重要手段和杠杆。违约责任即可以强化债权人的权利。但约定不当的,也可能使债权人受偿范围受限。1、丙方应向甲方提供真实有效的能够证明其合法身份的法律文件。2、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变更法定代表人、住所、名称、电话、传真,应于变更后一周内书面通知甲方

6、。3、丙方应定期或随时应甲方要求,向甲方提供真实反映其综合财务状况的报表及其他文件。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如丙方发生转股、改组、合并、分立、股份制改造、合资、合作、联营、承包、租赁、经营范围和注册资本变更、重大资产转让等,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甲方。5、丙方停业、歇业、被宣告破产、解散、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财务状况恶化或涉及重大经济纠纷应在发生之日起三日内书面通知甲方。第八条 保证权利的实现:1、乙方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时不履行债务的,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承担保证责任。2、债务履行期内,如果甲方有确切证据证明乙方经营恶化或抽逃资金、转移资产逃避债务,或其他足以危及甲方债权的情况,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

7、前承担保证责任。3、丙方有部分或全部失去代为清偿能力的可能时,甲方有权要求丙方提前承担保证责任。第五条 本合同履行时,如发生争议,三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向甲方所在地法院诉讼解决。第六条 本协议一式_份,三方各执_份。甲方:法定代表人:日期:乙方:法定代表人:日期:丙方:法定代表人:日期:附:1、担保人营业执照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保证的合同2贷款人(全称):借款人(全称):担保人(全称):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各方当事人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借款1、借款金额(大写)人民币 ,(小写) 。2、。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借款人不得改变借款用途。3、借款期限自日起至年月止。

8、实际借款期限以借款凭证记载为准。借款凭证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借款利率按月利率,违约月利率 。第二条 先决条件下列条件未满足的,贷款人有权不提供本合同项下借款:1、借款人、担保人根据贷款人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单据并办妥相关手续。2、本合同项下借款有抵押、担保的,有关登记、交付、保险等法律手续已按贷款人要求办妥且该担保、保险持续有效3、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未出现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第三条 还款1、借款人与贷款人约定按以下第种方式还本付息:(1)实行利随本清方式还款,到期一次性归还借款本息。(2)按/季)结息,到期还本。结息日为每/季末日)的20日。(3)分

9、期还款的按/季)还款,从借款发放的/次季)开始 还款,还款日为每 (月/季末月) (20日/借款对应日)。如无借款对应日,以借款对应月的最后一日为还款日。(4)其他还款方式:。第四条 借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按照本合同的约定请的和使用借款。2、按时足额还本付息。3、按贷款人要求如实提供与借款相关的文件、资料和单据。4、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情况等发生变动时,应及时书面通知贷款人。5、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不利情形时,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并落实贷款人认可的债权保全措施。第五条 贷款人的权利和义务1、有权了解并价差借款人基本情况、借款使用情况、担保人状况及抵押物/质押物情况。2

10、、借款人出现足以影响借款安全的重大不利情形,贷款人可以停止发放借款或提前收你借款。3、借款人未履行还款义务或担保人未履行担保责任,贷款人可以就借款人或担保人的违约行为对外进行公开披露。4、依据本合同约定按时足额向借款人发放借款。5、当本合同项下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抵/质押权消灭后,将应退还的抵押物的权利证明、质押物或质押权利凭证交给抵/质押人。第六条 借款担保本合同项下借款不得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动产质押/权利质押)担保。1、保证担保的:(1)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本合同项下有有多个保证人的,各保证人共同对贷款人承担连带责任。(2)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

11、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3)保证人不按本合同约定履行保证责任的,贷款人有权直接向借款人或保证人收回贷款本息。(4)借款人提供了物的担保,贷款人有权选择先执行物的担保或先要求任一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或同时执行保证及物的担保。当本合同项下借款即有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设定担保又有保证人提供保证,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保证人承诺仍然按照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5)保证人出现足以影响其担保能力的重大不利情形的,或保证人住所地、通信地址、联系电话、工作单位及收入状况等发生变动的,应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2、保证人抵押物情况:(1)保证人

12、同意以做为本合同项下借款的抵押物(详见抵押清单),上述抵押清单为本合同组成部分。(2)上述抵押物暂作价人民币(大写) 抵押物的最终值以实际处理抵押物所得的价款为准。(3)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诉讼(仲裁)费、律师费、抵押财产处置费、过户费等贷款人实现债权和抵押权的费用。(4)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和物、混合物、分离物、代位物、代位权、加工物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财产或权利。(5)抵押物用抵押人占管。抵押人对抵押物负有妥善管理义务,并随时接受贷款人对抵押物的监督检查。(6)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对抵押物做出赠与、转

13、让、出租、再抵押或其他任何方式的处分。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出租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所得价款,应用于提前清偿本合同项下债务,或向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7)抵押期间抵押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征收的,抵押人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同时立即书面通知贷款人。抵押人由此所获得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等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的债务或与贷款人和抵押人商定的第三人提存。抵押物价值减少的,贷款人有权要求抵押人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经贷款人认可的担保,抵押人未恢复或者未提供担保的,贷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提前行使抵押权。(8)抵押人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到有关登记机关申办抵押登记手

14、续;抵押物的他项权利证书、抵押登记文件或其他权利证书由贷款人保管。(9)抵押人应按贷款人要求对抵押物办理足额保险,并指定贷款人为该财产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保险单正本交贷款人保管。在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单方或保险人协商中段、变更或解除保险合同;不得放弃保险金的请求权和向第三人请求赔偿的权利。抵押人在抵押期间未按时足额缴付保险费或办理续保手续的,贷款人有权代为垫付或办理保险,带看人由此而支付的相关费用由抵押人承担,并有权申请从抵押人收取上述费用。抵押物发生保险事故的,抵押人应立即通知保险公司及贷款人,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因怠于通知或索赔,给贷款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因保险事故获得的保险金应优先于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10)本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贷款人未受清偿的,贷款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处理抵押物,也可以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物,并就拍卖、变卖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本合同担保的主合同项下债务同时存在两个以上担保人的(含借款人自身提供物的担保情形),贷款人有权要求任一或各个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本合同项下借款既有债务人提供的物的担保的,又有其他担保人提供担保,当贷款人未行使担保物权、放弃担保物权顺位、变更担保物权时,其他担保人仍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担保责任。(11)贷款人将本合同项下的债权转让时,贷款人有权决定是否同时转让相应的抵押权。(12)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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