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监察审理工作讲课稿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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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击此处编辑母版标题样式单击此处编辑母版副标题样式*1纪检监 察案件审理业务案件审理审什么我们在审理案件时究竟应该审什么? 讲到这里大家也许会想,既然案件都提交县纪委审理室审理了,是不是审理业务就不关我们的事了,答案是否定的,因为一方面案件到了审理阶段,审查哪些材料和程序正是调查阶段需要提供的或者需要补充完善的,另一方面案件到了你们那里,必须经过你们初审,拿出初审意见了再报县纪委审理,县纪委也可能通过交叉审理或者联片审理的形式,抽调部分乡镇纪委书记进行审理,所以掌握案件审理的基本流程是很有必要的。 一、审查涉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其一,是审查涉案当事人属不属于我们查处的对象,这是办理案件的基础。

2、党纪处分比较好区分,是党员的,按照处分权限进行处理;是预备党员的,根据其错误行为轻重判断,情节较重的,应当按程序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党政纪处分权限的划分,主要依据分级负责原则,具体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隶属管理,简单地说,就是党的组织关系和行政关系属于谁管理,就由谁给予相应的党政纪处分。级别管理,就是层级上属于处分机关管理的干部就可以由该机关处理。一、审查涉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在行政处分上,我们必须审查当事人是否属于监察对象。新的行政监察法于2010年10月1日正式执行后,扩大了监察对象的范围,将原来以身份划分监察对象的标准改为以从事公务活动来划分,不论行为人是工作人员还是工勤人员,在编还是

3、借调、聘用,只要是从事公务活动的就是监察对象。一、审查涉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其二,审查当事人的专兼职情况,是否具有“七类案件”中的特殊身份。即涉案当事人是否是党委委员,是否担任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职务,在党内外是否兼任有其他职务,是否是检察官、法官等情况。在案件调查阶段查清当事人的兼职情况,便于及时对其采取相应组织处理,暂停其履行相应职务,便于按程序向有关组织或者领导汇报。在审理阶段查清楚兼职情况,例如给予党委委员撤职以上的重处分,还需要报上一级党委研究决定,这类案件需要按照中纪委“七类案件”规定的特殊程序履行相关手续。一、审查涉案当事人的主体身份 其三,审查当事人的任职分工情况。根据当事人的

4、违纪行为发生时间来核对其所任的职务,依据职责分工情况来看他是否应当承担责任,进而明确承担责任的层次和大小。特别是涉及贪污受贿类的经济案件、失职渎职的责任追究案件时,查清楚当事人的职责及分工,才能准确对其行为定性量纪。我们曾经审理过这样一起案件,检查室以当事人构成受贿和失职两种错误移送案件到审理室,但在审理过程中,核对当事人的任职文件和分工文件时,我们发现发生矿难事故之前,有专题会议纪要证实该当事人已不再分管安全生产工作,按失职错误追究其领导责任也就无从谈起了。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审查判断证据主要包括两方面内容: 一是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对单个证据的审查判断分三个方面内容:

5、 1、审查判断证据的合法性 其一,主体合法。如调查取证或制作书证副本、复制件的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参与调查的人员必须具备调查资格等。 其二,证据的形式必须合法,如收集到的证人证言是否有本人的签字,收集到的证据是否一人一证等等。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其三,证据的取得方式必须合法,例如收集证据过程中,不能使用逼供、诱供等违法违纪手段等等。 其四,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通过正常的途径、采取正确的手段和方法进行收集。不是通过合法的途径收集到的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加以使用。例如,收集证据时候,纪检监察人员不得少于二人,而且在与被调查人谈话时还应当主动表明身份。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6、是否合法有效 2、审查证据的真实可靠性。 其一是审查证据的来源,即审查证据是在什么时间、什么地点、什么情况下取得,或者由谁提供的。 其二,审查证据本身是否真实可靠,即证据所反映的事物是否合情合理,证据所表明的事物联系是否顺理成章。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3、审查判断证据的证明力 证据的证明力是指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有联系,则该证据具有证明力,否则无证明力,只有与案件有内在联系的事实,才能作为证据来使用。因此在审查证据的时候,不仅要审查证据事实本身是否真实,还要查明这个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之间有无内在的必然的联系。根据关联的形式和性质不同,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7、也有不同,如直接证据证明力大于间接证据,原始证据证明力大于传来证据。二、审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是否合法有效 二是综合审查判断全案证据。 在审查单个证据的基础上,将全案所有证据联系起来,与待证案件事实联系起来,进行综合分析研究,看证据自己能否相互印证,是否协调一致,有无矛盾存在,能否形成完整证据链,从而最终确定收集的证据材料是否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三、审查办案的手续是否完备 在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我们要按照违纪案件程序性法规所规定的方法和步骤办理。不论是违犯党纪的案件还是违反政纪的案件,在调查过程中都要经过受理检举控告、初步核查、立案、调查、错误事实材料和本

8、人见面、形成调查报告、移送审理等程序。对办案程序和手续的审核,主要是审查调查案件的程序是否合法、是否履行了规定的手续、在调查取证过程中是否依纪依法等。在审查手续过程中,要注重对各个环节的手续审查: 三、审查办案的手续是否完备 (1)初核程序:审查信访件有没有领导批示、对信访件的调查有没有初查方案,是否形成初查报告。 (2)立案程序:审查立案有没有呈批手续,是否党政纪分开立案、一人一立,立案是否经党委或者纪委批准。三、审查办案的手续是否完备 (3)调查程序:审查调查人员是否是两人及以上,调查笔录是否经本人签字、修改笔录处是否按手印。错误事实见面材料是否落款调查组、当事人是否签署属实无异议字样,或

9、者提出异议调查组有没有进行具体说明。审查调查报告是否对违纪行为进行定性,提出具体处理建议。四、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加重、减轻情节 其一,审查规定的情节。 审查被调查对象是否具有从轻减轻情节、从重加重情节是决定最终量纪尺度的重要环节,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18条、21条、22条分别规定了应当或者可以从轻、减轻、从重、加重处分的情节。此外,党政纪处分条例对一些具体违纪行为在规定基础的违纪行为及处分档次的同时,还用单独条款规定了加重或者从重处分的情节,例如纪律处分条例第83条规定,贪污公共财物的根据情节给予警告至开除党籍处分,但贪污党费、社保基金和救灾、扶贫、移民等款物的,按照前款规定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10、,直至开除党籍。 四、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加重、减轻情节 我们在办案过程中应当运用证据对被调查人是否适用减轻或者加重情节加以证明,符合条件的,应当按照规定进行处理。这些情节对于给予被调查人党政纪处分具有重要影响,如果应当减轻处分而未减轻,就有可能引起受处分人申诉,应当加重处分而未加重,就会存在适用条规不当、量纪不准的可能。四、审查案件是否具有加重、减轻情节 其二,审查参考的情节。 即有关实施违纪违法行为的目的和动机、造成的后果以及社会影响,实施违纪行为的时间、地点和方法等案件事实。这些案件事实对被调查人违纪行为的定性虽然不起决定作用,但影响对被调查人的最终量纪。比如在工作时间上网炒股等行为,在一般情况下不作为违纪行为进行处分,但在作风整顿或者治庸问责期间,这类顶风违纪的行为就要受到追究。谢谢 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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