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放火罪的停止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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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论放火罪的停止形态 论放火罪的停止形态作者:谭京凯洪建平来源:中国检察官经典案例版2010年第10期本文通过对危险犯相关理论的梳理,对放火罪形态做重新解释,进而总结放火罪中危险状态出现以后又扑救的情形,尤其是在行为人以焚烧方式处分本人财物引发火灾的情形的处理。基本案情蔡某与其夫在自家饭店的一楼大厅发生争执,蔡某气愤,便从饭店柜台上拿了一个打火机,先后点燃棉袄和长裤等物,但均被其夫制止。后蔡某拿着打火机,与其夫先后上到二楼卧室,双方继续争吵,蔡某点燃了床上的被子.其夫将火掐灭。蔡某怒极点燃了沙发上的棉絮,火势随之蔓延.蔡某见势便和其夫扑救,因火情无法遏止,蔡某和其夫只能下楼求助,后派出所民警和

2、消防队与邻居合力将火扑灭。蔡某家二楼卧室、卫生间及屋内财物基本被烧毁。经消防部门鉴定认定,此次火灾发生地与周围居民住宅紧密相连。如果不是救火及时,可能会导致周围居民住宅着火.引发更大的火灾。后检察机关以蔡某涉嫌放火罪提起公诉。一、放火罪之危险犯性质放火罪是危险犯.放火罪的停止形态问题实际上是危险犯的停止形态问题。因此,需要对危险犯的性质做梳理。(一)危险犯的性质争议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危险犯是指以行为人实施的危害行为造成的危险结果的危险状态作为既遂标准的犯罪。其主要理由是:我国刑法分则是以犯罪既遂为立法标本,犯罪的未遂、中止、预备是由刑法总则加以规定。既然刑法分则将危险犯用单列条文的形式加以规

3、定并设置了独立的法定刑。可见危险犯就是既遂犯。但也有观点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如果将危险犯看成是既遂犯,那么实害犯就只能是其结果加重犯。然而,这完全混淆了结果犯与结果加重犯的区别。因为结果犯之结果是本罪之结果.而结果加重犯之加重结果则是他罪之结果;此外.把危险犯视为是既遂犯,便自然排除了对中止犯的认定。这无法起到促使犯罪分子及时中止犯罪的作用,与现代刑法奖励中止犯的基本理念相悖。因此,危险犯并不属于既遂犯,而只不过是与之相对应的实害犯的未遂犯。就此意义而言,危险犯并没有其独立的价值,而仅仅是法律对某些具有特别重大危害的实害犯的未遂形态的一种专门规定及称谓而已。我们认为,上述争议其实是对危险犯理解的

4、不同路径所致。危险犯作为行为犯的下位概念,是置于犯罪停止形态下讨论的,因此,其是否既遂,实际上有着两种思考路径:1.认为在整个犯罪形态中.既遂的唯一标准即实害结果。由此出发,犯罪行为在既遂前的任何形态都是以实害结果为既遂目标的。因此,在这种思路下,行为犯的概念实际上没有存在的意义的,所谓的行为犯。不过是对犯罪预备、中止、未遂等行为形态过程中的特别称谓,而对行为犯的处罚,不过是对诸种停止形态的处罚罢了。这便是反对说的路径。2.认为在整个犯罪形态中,实害结果不是既遂的唯一标准。而是将整个犯罪形态区分并分别既遂化。由此出发,首先区分出来的便是结果犯与行为犯,前者仍以实害结果为既遂.后者则以犯罪行为达

5、到法律规定的程度且未出现实害结果前为既遂。在这种思路下,行为犯又进一步划分出举动犯与过程犯。举动犯又称即时犯,是指按照法律规定,行为人一着手犯罪实行行为即告犯罪完成和完全符合构成要件,从而构成既遂的犯罪。由此可看到,举动犯实际上是将既遂标准置于犯罪形态起点的极致,即将预备阶段定为既遂点,将预备行为提升为实行行为;而过程犯则没有这么极端.其既遂点实际上游离于预备行为与实害结果之间。这便是通说的路径。因此,由上述不同路径的分别演进,自然会得出危险犯既遂与否的不同主张。我们倾向于通说,危险犯的危险性实际上是实害结果的可能性程度,在我国刑法体系下,承认危险犯属于既遂犯.有利于针对危险犯个案进行更精细的

6、判断,而在反对说下,危险犯比照实害结果(既遂)处罚,则较之粗糙。(二)放火罪之危险犯性质放火罪究竟是具体危险犯,还是抽象危险犯?学者们有不同见解:1.认为所谓具体危险是指作为某种犯罪的构成要件而被明确规定出来的危险;而抽象危险则是没有被作为构成要件明确加以规定,而是行为本身所具有的侵害合法利益的危险。由于刑法明文规定,成立放火罪,必须达到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因此,放火罪是具体危险犯。2.认为危险仅限定在法律明文规定的范围之内。因此,符合构成要件的行为一经在特定地点或针对特定对象实施,就认为具有一般危险,如行为人只要在工厂、矿山、住宅等特定地点实施放火、爆炸等行为.就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这就是抽象危险;而具体危险是指危险内容已由法律具体加以规定,需要依法认定。如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中的“足以使火车、汽车、电车、船只、航空器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便是具体危险。按照这种观点,放火罪应当是抽象危险犯。我们认为,上述两种观点不存在实质差异,即具体危险犯和抽象危险犯从本质上讲是一致的。两者都以一定的危险作为其犯罪构成的必要条件。其间的区别,无非仅在于危险程度的差异。前者的危险已达到迫切的程度,而后者的危险达到一定的程度而非迫切。放火罪的危险性质意义在于。需要司法人员根据个案情况.综合判断不同类型放火行为的危险的人罪标准与危险既遂标准。(三)小结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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