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财产协议1600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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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婚前财产协议1600字 婚前财产协议一、 概念及法律依据【婚姻家庭】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约定。其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还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归各自所有。我国婚姻法19条规定,夫妻对婚前财产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财产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婚前财产协议特点及误区A:目前前来咨询婚前财产协议的的客户具有以下明显特点:1. 客户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往往为港、澳、台及外国人。2.咨询者要求签署协议的常常是一方再婚或双方再婚。3.男女双方往往财产拥有数量悬殊。B:误区1. 某些当事人认为如果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

2、,婚前财产协议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实际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在没有其它财产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婚前的财产,仍然属于个人一方的财产。2. 还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这类协议只能在婚前签署,如果登记后再签订,就没有用了。实际上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在婚后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的,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二、 婚前财产协议签订的目的1.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2. 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及采用何种财产制3. 确定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三、 婚前财产协议与

3、公证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件。因此,只要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当然,有的婚前财产,尤其是涉及不动产赠与的,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进行公证、以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功能。婚前财产协议四、 概念及法律依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尚未对“婚前财产协议”作出明确的概念描述。一般理论届通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对各自婚前、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作出的约定。约定的内容可以是婚前财产及婚后各自所得财产归各自所有,也可以是任何一方婚前的财产婚后共同共有,也可以约定婚后财产各自

4、归各自名下所有。婚前财产协议的法律基础是我国婚姻法第19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五、 婚前财产协议特点及误区A:目前前来咨询婚前财产协议的的客户具有以下明显特点:1. 客户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往往为港、澳、台及外国人。2.咨询者要求签署协议的常常是一方再婚或双方再婚。3.男女双方往往财产拥有数量悬殊。B:误区1. 某些当事人认为如果不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婚前财产协议会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而实际上依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一第19

5、条的规定,“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故,在没有其它财产协议约定的情况下,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对于婚前的财产,仍然属于个人一方的财产。2. 还有一些当事人认为这类协议只能在婚前签署,如果登记后再签订,就没有用了。实际上如果没有婚前财产协议,如果在婚后再签署婚内财产协议的,也同样具有法律效力。六、 婚前财产协议签订的目的1. 明确婚前财产的范围2. 确立双方婚后财产的使用方法及采用何种财产制3. 确定双方在婚姻家庭生活中的义务。七、 婚前财产协议与公证的关系我国婚姻法也没有规定婚前财产协议要以“公证”作为生效的前提条

6、件。因此,只要双方就婚前、婚后财产的归属、处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的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相关法律的禁止性的规定,协议就生效。当然,有的婚前财产,尤其是涉及不动产赠与的,律师还是建议当事人进行公证、以完善婚前财产协议的救济功能。第二篇:婚前财产协议探讨修改论文 9100字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一、引 言婚姻家庭法法典是人民自由的圣经。马克思尽管可以认为在发生性关系时的欢乐是婚姻的目的,但是婚约并不能据此而成为一种专横的意志,它是依据人性法则而产生其必要性的一种契约。康德本文从现状出发,以婚前财产协议为研究对象,以尊重契约自由和遵循法治为原则,突破传统婚姻法理论,将婚姻法与经济

7、学的某些原理结合在一起,系统地论述了婚前财产协议的社会价值,提出了对其进行法律规制的部分设想,并且浅论完善我国婚前财产制的初步设想,增设婚前财产公证制度。二、婚前财产协议的现状全国妇联对我国10个省(自治区)、市的4000名群众进行了“婚前双方财产是否有必要公证”的大型民意调查,调查对象48.1%为男性,51.9%为女性,大体符合我国人口的性别比例,调查对象的地域、收入、年龄和婚姻状况构成也基本符合我国人口分布。此次调查结果显示,中国人对婚前财产公证意见分歧很大,持支持态度的占42.6%,持反对意见的占57.4%。有一份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自19xx年到19xx年的20年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

8、案平均每年递增9.08%;仅19xx年,全国法院审理的离婚案就达119.9万件。据了解,这些离婚案中多数涉及财产纠纷。本人认为 ,离婚案件中的财产纠纷如此之多,这与夫妻双方没有就财产问题作出约定有很大的关系,而婚前财产协议作为夫妻财产约定的重要方式也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同时也引起了法学界的高度重视。下面本人将就婚前财产协议问题浅谈一下自己的拙见。婚前财产是指在结婚前夫妻一方就已经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不管是动产还是不动产,是有形财产还是无形财产,只要合法取得,就依法受到法律保护。婚前财产协议是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就各自财产和债务的范围及权利归属问题所达成的中国妇女报N.修订婚姻法民意

9、调查.2000.5.27.(4).1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协议。这种状况于90年代初登陆我国并已在都市中悄然兴起,但人们依然对此众说纷纭,而摇头反对者仍占主流。有反对者认为: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是对婚姻丧失信心的表现,将会带来感情的困扰。爱情是男女双方结合的纽带、婚姻的基础,所以在每对即将迈入婚姻殿堂的男女看来爱情是无私的,互相信任,不分你我,而婚前财产协议完全是对他们爱情的亵渎,也可能为日后感情破裂埋下伏笔。个体认识的困扰。大多数人认为签定婚前财产协议是为了离婚分割财产作准备,而结婚并不是为了离婚,所以这样的协议根本没有必要。社会压力的困扰。中国社会长期的婚姻观反对婚姻协议论,重视

10、婚姻的道德性和伦理性,强调夫妻财产的一体化,而订立婚前财产协议显然有冒天下之大不韪之嫌。古人有句俗语:夫妻本是同林鸟,大难临头各自飞。这说明人生的无常,人性的脆弱以及无奈,即便如夫妻这么亲密的关系也不能例外。本人认为,婚前财产协议体现了现代人对婚姻生活的高度理性,不仅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以金钱、财产为筹码的功利性婚姻,而且也是解决今后婚姻、财产纠纷的重要法律依据。恩格斯在经典著作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指出:私有财产的出现是出现一夫一妻婚姻制的根源。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我国人民的物质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一部分个人财产的急剧膨胀,夫妻之间的财产结构变得更为复杂,这才使人们开始意识到财富在婚姻中所占砝

11、码的比重有多大。财富和婚姻本来就是相依共生、不可剥离的东西,一夫一妻制存在的最重要的价值就是为了保护私权和私产安全。如果把婚姻当作一对一的私产 “交易”,把婚姻本质视作契约关系,把婚前财产协议作为一种附条件的合同,便足以简单地解释夫妻应当在契约履行前先坐下来清帐,计算各自的财富。其实,中国人的婚姻也从来没有偏离过恩格斯的理性判断,只不过大家平均不富裕、法律对私产保护不明确和不力的现实,以及个人主张私产的淡薄意识、中国重义轻利的传统底蕴,抹煞了隐藏在风花雪月后的尖锐本质。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个人是自身最大利益的判断者和追求者,即使在夫妻共同体的形式下,仍不能掩盖其“经济人”的本质。法律所追求的是

12、社会公共利益的最大化,它不会也不能代替个体作出对自身利益的判断和选择。而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正是为 “经济人”实现自身经济价值提供了契机。中野在线董事长李建说:“早期夫妻创业,财富就不会解析得太清晰,但如果一个免费论文网EB/OL.马忆南.婚姻法修改中几个争议问题的探讨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02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财富人士再次结婚,肯定会在私人物质占有和个人安全感方面有所考虑。”这一点被北京市律协婚姻家庭委员会的郝惠珍律师证实,现在做财产公证的有两类人比较突出,一是再婚者,二是老年结婚者。近几年来,离婚案件中夫妻财产的分割是最为困扰法官的问题,使法官将大量的时间都用于财

13、产的调查上,以至案件迟迟结不了,既增加了法院的工作量,又往往给当事人造成累诉。在打离婚官司时,律师要对财产取证非常困难。相反,处于强势一方,凭借钱权,轻而易举能瞒天过海。当弱势一方要求分割财产时,强势一方一手遮天,或者将个体经营质变为合伙经营,或者将本该是共同财产的房子、厂房等生活、生产资料更换为别人姓名,或者将所拥有股票挂在别人名下,或者甚而出示审计结果表明企业亏损、要求另一方负担共同债务?但随着婚前财产协议的出现,给法官们带来了新的希望。据江苏某市一位“婚姻与人口学会”提供的一部分统计数据表明:在对一万对离婚夫妇进行调查后发现,因没有实行“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分割、争执的,

14、占59强;反之,进行过“婚前财产协议”而后发生离异行为的夫妇,在财产分割方面比较顺利,争执也较少,这样也避免了法庭以强制的手段予以裁决的激烈行为(据统计,在有过“婚前财产协议”的离异夫妇中,发生财产争执、矛盾的,仅占89)。由此可见,“婚前财产协议”在司法实践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实际上,在西方国家,婚前财产协议的适用早已相当普遍。特别是当未婚男女双方财产悬殊时,这样的协议更是有着广阔的市场。我国新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将夫妻约定财产制提高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即是在私法领域给予当事人充分的自由,允许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主处分其财产权利。婚前财产协议作为这种自由的体现,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三、婚前

15、财产协议的法律规制在婚前协议约定财产制的类型方面,目前国际上大致有两种立法模式:一种是限制(选择)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德国、瑞士等。这种立法模式的基本特点是,在民法上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种作为其相互间企业家一生最大的合同EB/OL免费论文网EB/OL.3中国人民公安大学本科毕业论文(设计)实行的财产制,而不允许当事人选择法律规定之外的夫妻财产制。第二种是任意(独创)式的约定财产制。采取这种立法模式的有日本、韩国、波兰等。其主要特点是,有设置几种典型的夫妻财产制,对约定的内容,在不违反法律的一般规定或公序良俗的前提下,允许当事人自行创造。新婚姻法规定了约定财产制的三种类型:分别财产制、一般共同制及限制共同制,这种规定是对约定财产制的限制,当事人只能在上述三中类型中作出选择。但我认为,约定财产制的种类不应局限于此三种,否则将不能满足当事人对财产约定的多元化要求。一个国家采用何种约定财产制的立法模式,虽然受制约因素很多,但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这个国家中居民或婚姻当事人对约定财产制的需要是什么,也就是说需要约定财产制的什么功能为调整夫妻财产关系服务。允许当事人在不违反民法、婚姻法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对自己的财产自由处置,是约定财产制应当达到的法律目标。如果我们一方面允许婚姻当事人在法定财产制之外约定他们的财产关系,又圈定几种财产制类型作为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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