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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2018 年度金融企业财务报表格式 资产负债表资产负债表 会金融 01 表 编制单位: 年 月 日 单位: 元 资产 期末 余额 上年年 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 余额 上年年 末余额 资产: 负债: 现金及存放中央银行款项3 短期借款 货币资金 向中央银行借款3 其中:客户资金存款1 应付短期融资款 1 结算备付金 同业及其他金融机构存放款项3 其中:客户备付金1 拆入资金 存放同业款项3 交易性金融负债 贵金属 衍生金融负债 拆出资金 卖出回购金融资产款 融出资金 1 吸收存款3 衍生金融资产 代理买卖证券款 1 存出保证金 1 代理承销证券款 1 应收款项 预收
2、保费2 合同资产 应付手续费及佣金2 应收保费2 应付分保账款2 应收代位追偿款2 应付职工薪酬 应收分保账款2 应交税费 应收分保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 应付款项 应收分保未决赔款准备金2 合同负债 应收分保寿险责任准备金2 持有待售负债 应收分保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 应付赔付款2 保户质押贷款2 应付保单红利2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2 持有待售资产 未到期责任准备金2 发放贷款和垫款3 未决赔款准备金2 2 资产 期末 余额 上年年 末余额 负债和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期末 余额 上年年 末余额 金融投资: 寿险责任准备金2 交易性金融资产 长期健康险责任准备金2 债权投资
3、 预计负债 其他债权投资 长期借款 其他权益工具投资 应付债券 长期股权投资 其中:优先股 存出资本保证金2 永续债 投资性房地产 独立账户负债2 固定资产 递延所得税负债 在建工程 其他负债 无形资产 负债合计 独立账户资产2 所有者权益(或股东权益) : 递延所得税资产 实收资本(或股本) 其他资产 其他权益工具 其中:优先股 永续债 资本公积 减:库存股 其他综合收益 盈余公积 一般风险准备 未分配利润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合 计 资产总计 负 债 和 所 有 者 权 益 ( 或 股 东 权 益 ) 总 计 注 1:1系证券公司专用项目,企业正式使用时不加方括
4、号。下同。 注 2:2系保险公司专用项目。 注 3:3系银行专用项目。 注 4:无方括号和角标的项目为通用项目,适用于两类及两类以上金融企业。 修订、新增项目的说明: 1. “应收款项”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因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收取款项的合同权利以及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期末账面价值。 3 2. “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项目。企业应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根据企业履行履约义务与客户付款之间的关系, 在资产负债表中列示合同资产或合同负债。同一合同下的合同资产和合同负债应当以净额列示,其中净额为借方余额的,应
5、当扣除损失准备后在“合同资产”项目中填列;净额为贷方余额的,应当在“合同负债”项目中填列。 3. “持有待售资产”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非流动资产及分类为持有待售类别的处置组中的流动资产和非流动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扣除减值准备) 。 4. “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反映银行发放贷款和垫款业务形成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包括以摊余成本计量的发放贷款和垫款、 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贷款和垫款、以及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贷款和垫款。 企业应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在附注中披露各明细项
6、的账面价值。 5. “金融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项目,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第十六条(三)规定的金融资产分类的金融投资,包括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下列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为交易目的持有的金融资产, 企业持有的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以及因不符合分类为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或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条件而分类为以公允价 4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 企业同时应当在附注中分别单独反映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四)所要求披
7、露的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的各明细项。 6. “金融投资:债权投资”项目,即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第十六条(一)规定的金融资产分类的金融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 “金融投资”项下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扣除损失准备) 。该项目金额与其他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项目中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 年修订) 第三十九条(一)所要求列报的“以摊余成本计量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7. “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项目,即符合企
8、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第十六条(二)规定的金融资产分类的金融投资,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列示在“金融投资”项下的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第十八条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的期末账面价值。 该项目金额与其他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例如“发放贷款和垫款” 项目中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金融资产)金额的合计,为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三)所要求列报的“以公允价 5 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
9、收益的金融资产”的金额。 8. “金融投资:其他权益工具投资”项目,即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第十九条第二款指定计量的金融投资,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其他综合收益的非交易性权益工具投资的期末账面价值。此处“权益工具投资”中的权益工具,是指从该工具发行方角度满足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 年修订)中权益工具定义的工具。 9. 企业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的相关规定确认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基于实际利率法计提的金融工具的利息应包含在相应金融工具的账面余
10、额中,并反映在相关“拆出资金” “金融投资:债权投资” “金融投资:其他债权投资” “发放贷款和垫款” “应付债券” “长期借款”等项目中,而不应单独列示“应收利息”项目或“应付利息”项目。 “应收利息”科目和“应付利息”科目应仅反映相关金融工具已到期可收取或应支付但于资产负债表日尚未收到或尚未支付的利息, 通常由于金额相对较小,应在“其他资产”或“其他负债”项目中列示。 10.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确认为资产的合同取得成本、 合同履约成本与应收退货成本,应当扣除相关减值准备后在“其他资产”项目中填列。 11. “交易性金融负债”项目,即企业按照企
11、业会计准则第 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第二十一条规定分类的 6 金融负债, 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承担的分类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 (含企业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12. “应付款项”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以摊余成本计量的、企业因购买商品和接受服务等经营活动形成的支付款项的合同义务以及开出、承兑的商业汇票(包括银行承兑汇票和商业承兑汇票)的账面价值(即摊余成本) 。 13. “持有待售负债”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处置组中与划分为持有待售类别的资产直接相关的负债的期末账面价值。 14.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
12、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确认为预计负债的应付退货款,应当在“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15. 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 年修订)相关规定对贷款承诺、财务担保合同等项目计提的损失准备,应当在“预计负债”项目中填列。 16.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应付债券”项目下增设“其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分别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在外的分类为金融负债的优先股和永续工具的期末账面价值。 17. “其他权益工具”项目,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在外的除普通股以外分类为权益工具的金融工具的账面价值。 企业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其他权益工具”项目下设“其
13、中:优先股”和“永续债”两个项目, 分别反映资产负债表日企业发行在外的分类为权益工具的 7 优先股和永续工具的账面价值。 18. “其他综合收益”项目,反映企业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应在其他综合收益中确认的各项税后净利得和净损失的累计余额等。 19. 本表中的“上年年末余额”栏目,企业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 (2017 年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修订)的规定,未调整前期比较财务报表数据的, 应当根据未经新金融工具准则及新收入准则调整的财务报表格式及数字填列,上期项目与本期不一致的,应当分别列示新旧项目名称及其金额,并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 年修订)和企业会计准则第 14 号收入 (2017 年修订) 及其应用指南有关规定在附注中披露执行新金融工具准则导致的分类、 减值等变化的影响和执行新收入准则对当期财务报表相关项目的影响。 20. 修订后本表中的部分金融资产项目的金额可能反映多种计量基础。企业在附注中披露的企业会计准则第 37 号金融工具列报 (2017 年修订)第三十九条(一)至(四)所规定的金额,应当分别反映同一计量基础在不同项目中的金额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