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资源法(第二版)教学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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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十二五”国家重点图书出版规划项目新编法学核心课程系列教材 环境资源法(第二版)第一章环境资源法概述第一节 环境资源与环境资源问题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第四节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第五节 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地位第六节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第七节 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第一节 环境资源与环境资源问题一、环境与自然资源(一)环境的概念和种类1、环境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所称的环境,是人类进行生产和生活活动的场所与人类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2、环境的种类。(1)以环境的主体不同:人类环境和生物环境。(2)以环境的形成要素不同:天然环境和人为环境。(3)以环境的范围大小不

2、同:聚落环境、区域环境、地理环境、地质环境、宇宙环境等。(4)以环境的性质不同:物理环境、化学环境和生物环境等。(二)自然资源1、自然资源的概念。 环境学者认为,自然资源是指一切能为人类提供生存、发展、享受的自然物质与自然条件,及其相互作用而形成的自然生态环境和人工环境。2、自然资源的种类。 根据自然资源的形成条件、组合情况、分布规律等地理特征:矿产资源(地壳)、气候资源(大气圈)、水资源(水圈)、土地资源(地表)、生物资源(生物圈)五大类。 根据自然资源自我再生的性质:可更新资源和不可更新资源。3、自然资源的特点。(1)稀缺性。(2)整体性。(3)地域性。(4)多用性。(5)可变性。(6)社

3、会性。二、环境问题(一)环境问题的概念和种类1、环境问题的概念。 环境问题是指自然界或者人类活动致使环境质量下降或者生态破坏,给社会经济发展、公众健康带来损害的现象。2、环境问题的种类。(1)从环境问题的成因看: 可以分为第一类环境问题和第二类环境问题。(2)从表现形式看: 分为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两种形态。(3)日本学者宫本宪一以环境问题对人类生活带来的影响为标准将环境问题分为两种类型: 一类是与人类的广义的健康(公共卫生)直接相关的公害; 另一类是使环境质量或舒适性恶化的问题(环境舒适性问题)。(二)环境问题的产生和发展1、前工业社会的环境问题。2、工业社会的环境问题。(三)环境问题的实质1

4、、经济学的视角。2、政治学、法学的视角。(四)用法律手段解决环境问题的意义为排除现已存在与出现的对环境的危害;为排除或减轻在对环境可能或潜在的危险性;为经由预防措施的采取来防止对未来环境的危险性。第二节 环境资源法的概念和特征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1、环境资源法的称谓。 环境资源法是从传统部门法中发展起来的新兴法律部门,从它产生开始,人们对它的称谓就不统一。2、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是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与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二、环境资源法的特征1、综合性。2、科技性3、利益共同性。第三节 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一、国

5、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概况(一)国际环境资源法产生之前的概况1940年以前1940年以后(二)从斯德哥尔摩到里约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于1972年6月在斯德哥尔摩举行。 会议的重要成果为三项不具约束力的文件,即人类环境宣言、行动计划、关于机构和资金安排的决议。(三)里约会议及之后的发展1、联合国环境与发展大会。2、里约会议之后。二、国内环境资源法的发展(一)发展中国家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 发展中国家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可分为两个时期:第一个时期,即前斯德哥尔摩时期,主要以“重在利用”的自然资源法为特征。第二个时期见证了“重在资源”的立法、反污染法和最后的“重在系统”及统一的法律制度的出现。(二)发达国家

6、环境资源立法的发展1、英国。2、美国。3、德国。4、日本。(三)中国环境资源法发展概况中国环境资源法的发展经历了四个阶段。1、环境资源法的产生阶段。2、环境资境法的艰难发展阶段。3、环境资源法的初步完善阶段。4、环境资源法的全面发展阶段。第四节 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一、环境资源法体系概述 环境资源法体系,是指由一国有关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开发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所有法律规范组成的一个相互联系、相辅相成、有机联系的规范统一体。二、我国现行环境资源法的体系(一)宪法中有关环境资源的法律规范(二)综合性环境资源基本法(三)环境资源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1、环境污染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2

7、、自然资源保护单行法律、法规、规章。 3、自然灾害防治单行法律、法规、规章。(四)环境资源纠纷解决程序的法律、法规、规章(五)环境标准中的环境资源规范(六)地方环境资源法规、规章(七)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资源规范(八)国际公约和条约中的环境资源规范第五节环境资源法的性质和地位一、环境资源法的性质 环境资源法规范从立法目的和法律规范的内容构成等角度看,属于社会法规范。环境资源法具有社会法的属性。1、以保护公共利益为立法目的。2、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兼而有之。二、环境资源法的地位环境资源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具有独立性。 环境资源法的调整对象是人们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

8、其他公害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即保护和利用环境的社会关系,它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2、环境资源法的调整方法具有特殊性。 环境资源法调整方法的使用既包括了传统法学方法的综合使用,也包括了环境科学等相关学科方法的使用。第六节 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和作用一、环境资源法的目的(一)环境资源法目的概述 我国环境资源法的目的涵盖了两层含义,体现了“动机上的法的目的”和法的价值理念的结合。 从动机上的法的目的来看从动机上的法的目的来看,我国环境资源法要实现的实际目的是通过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保障人体健康和经济发展。 从法的价值理念的角度看从法的价值理念的角度看,环境资源法在实现实际立法目标时贯彻了可持续发展的

9、理念。(二)环境资源法目的的二元性 纵观世界各国环境资源法关于目的的规定,可以从理论上把环境资源法的目的分作两种:一是基础的直接的目标,即协调人与环境的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二是最终的发展目标,即保护人体健康和保障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法律确认“目的二元论”是基于对环境和发展关系的正确认识。 我国环境资源法确立了“目的二元论”的合法性。 我国环境资源法确立了该法的基本目标是协调人与自然关系,保护和改善环境;最终目标是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和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二、环境资源法的作用1、环境资源法是国家进行环境管理的法律依据,是推动我国环境保护事业和环境资源工作发展的强大力量。2、环境

10、资源法是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和利用环境资源、保障人体健康的法律武器。3、环境资源法是协调经济、社会发展和环境保护的重要调控手段。4、环境资源法是提高公众环境意识和环境法制观念,促进公众参与环境管理,倡导良好的环境道德风尚,普及环境科学知识和环境保护政策的法律平台。5、环境资源法是处理我国与外国的环境关系、维护我国环境权益的重要工具。第七节 环境资源法的适用范围一、适地范围 环境资源法的适地范围,是环境资源法在哪些地方、区域有效力,也称对地域的适用范围或者对地域的效力范围。(一)全国性环境资源法律、法规,在全国范围内有效(二)地方性环境保护法规、规章的效力及于该地

11、区(三)我国某些环境资源法律具有“域外效力” 随着对外贸易的发展和国际交往的增多,为防止域外单位或者个人危害我国环境权益,国家的某些环境资源法律也适用“域外效力”原则,即可在本国领域外发生效力的原则。(四)环境国际公约和国际条约的优先效力(五)国内跨行政区域环境资源法的适用二、适人范围 环境资源法的适人范围,是指环境资源法对谁有效力,适用于哪些人,包括对哪些单位和自然人有效。在世界各国的法律实践中先后采用过四种对人的效力原则:1、属人主义。2、属地主义。3、保护主义。4、以属地主义为主,与属人主义、保护主义相结合。根据我国宪法和环境资源法的规定,我国环境资源法对人的适用范围如下:(一)对我国公

12、民的效力 环境资源法适用于我国公民和单位,任何个人和单位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不得享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二)对外国人和无国籍人的效力 根据国际惯例和条约,外国代表和依国际条约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人,我国法律一般对其不具有约束力,但如果严重污染或者破坏环境必须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时,可通过外交途径解决。三、适时范围 法的适时范围也称作法的时间效力范围,指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法对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的问题。(一)环境资源法生效时间的确定方式1、从公布之日起生效。2、自公布之日起一定期限后生效。3、颁布试行之后经一定时间修改才正式生效。(二)环境资源法失效时间的确定方式1、经修

13、订的法律明文规定在该法施行之日起相应的原法同时废止。2、规定与新法相抵触的原法律规范失效。3、随着新法的施行原有同类法律自行失效。(三)环境资源法的溯及力问题 法的溯及力,也称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一般而言,法是否具有溯及力,世界各国一般比照刑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这些规定,主要有以下五种: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轻原则。4、从旧兼从轻原则。5、从新兼从轻原则。第二章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第二节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第三节 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第四节 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第五节 政府、市场和社会

14、混合调整原则第六节 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第一节 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概述一、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1、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环境资源法所确认的,而非可以任意确定的,或与其他部门法共有的原则; 2、是在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的指导意义,即适用于环境资源法领域的原则,而不是指其他一般立法原则、司法原则等; 3、是贯穿于整个环境资源法领域、具有普遍意义和指导意义的规范,是各项环境保护制度和规范的基础。 我们认为,环境资源法基本原则包括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环境资源有偿使用原则,政府、市场、社会混合调整原则和环境资源利益平衡原则。二、我国环境资

15、源法基本原则的意义 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是对环境资源法规范的概括和提升。 1、把握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一方面有助于更好地理解环境资源法规范的实质精神,为环境保护守法和执法提供保障; 2、另一方面,由于任何成文法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在法律无明文规定时,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能为处理新的环境问题提供指导,从而实现环境保护的任务和目的。第二节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一、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的概念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资源保护相协调原则(以下简称协调发展原则),是环境资源法的首要原则,在我国一般称为“三项建设三同步和三统一”。它是指经济建设、城乡建设和环境建设同步规划、

16、同步实施和同步发展,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的统一。二、协调发展原则的形成 协调发展原则是在对以前观念的批判的基础上形成的,其中最为明显的是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环境承载能力无限论和经济发展优先论。(一)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 环境库兹涅茨曲线理论(Environmental Kuzents Curve,简称EKC)通过人均收入与环境污染指标之间的演变模拟,说明经济发展对环境污染程度的影响。(二)环境承载能力无限论(三)经济发展优先论三、协调发展原则与可持续发展 我国早在1973年就肯定经济与环境要协调发展,即国务院在批转国家计委关于全国环境保护会议情况的报告的批文中强调指出,“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同时并进,协调发展”。 我们认为,厘清可持续发展与协调发展原则的关系,应从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本身入手。可持续发展的概念是在1987年我们共同的未来的报告中正式提出来的,它要求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损害后代人满足需要的能力。它包括两个核心的概念:需要和制约。 可持续发展的实质是要求在环境的承载力范围内满足人类的需要。四、生态保护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 生态保护优先的协调发展原则,从终极目的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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