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请假销假制度[共7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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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市巴南区南泉医院请销假制度为加强医院规范化建设,严肃工作纪律,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办事效率,进一步规范职工日常管理, 从制度上杜绝迟到、 早退、旷工等不良现象的发生, 保障干部职工的休息权利,根据劳动法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医院实际,制定本制度。一、请假凡在上班时间外出办事、开会、学习、出差等,应将去向告知院办公室。因事因病要履行请假手续,并按批准权限办理审批;续假的在销假前应办理相关手续。三天以内,医院职工由科室负责人批准,各部门主任或科长由分管领导批准;三天以上(含三天)请假,须经分管领导同意,主要领导批准,人事科备案。所有医院职工请假离开主城区至外地前

2、须报人事科备案。二、假期类别在职的全体职工参加本单位集体组织的社会活动,视同正常工作。(一)病假1 、医院职工需持公立国家医院开具的病假证明请假, 经科室及分管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休息。确实因急诊时,需电话口头请假者,事后按规定补办病假手续。2 、特殊情况的病假由医院领导班子集体研究处理办法。(二)探亲假工作满一年以上, 夫妻两地分居, 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 且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亲假,若能与父母亲中的一方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 30 天;探望父母, 若是未婚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 假期为 20 天。 如果因为工作需要, 本单位

3、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职工自愿 2 年探亲一次的,可以 2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45 天;若是已婚,每 4 年给假一次,假期为 20 天 。未满一年的聘用人员及见习生在见习期间不享受探亲待遇。新婚后即与配偶分居两地的职工,从结婚的第二年开始享受探亲待遇。职工的父亲(母亲)和职工的配偶住一地的,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因此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探亲假一般一次休完,不分解使用。探亲假期均包括公休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三)婚假1 、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员工结婚时,享受 3 天婚假。若是晚婚(男 25 周岁以上,女 23周岁以上),享受晚婚假 15 天( 含 3 天法定婚假 ) ;再

4、婚的享受法定婚假,不能享受晚婚假2 、婚假应在婚后半年内休完。(四)产假1 、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产后休息 83 天。难产者,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包括双休日及国家法定节日。2 、符合晚育年龄的夫妻, 女方增加产假 15 天,男方给予假期 3 天; 享受 3 天假期的男方必须是初婚者或未生育过孩子的再婚者, 必须有女方所在单位出具晚育的证明。 女方 15 天假期应当在规定的产假后连续使用。男方 3 天假期应当在女方产假期间使用。(五)流产假女职工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 ( 含人工流产 ) 的,享受 15

5、 天的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 ( 含人工流产 ) 的,享受 42 天的产假。(六)哺乳假婴儿在一周岁内每天给两次哺乳时间 (含人工喂养) ,每次半小时, 也可合并使用, 时间为一小时。多胞胎生育的,多一个婴儿,每次可增加半小时。(七)丧假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岳父母、公婆和子女)死亡时,给假三天。在外地的,需要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根据路程远近,酌情给予路程假,但路费自理。(八)年休假1 、年休假假期按国家 机关事业单位医院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 (人事部令第 9 号)规定:医院职工工作年限满 1 年、满 10 年、满 20 年后,从下月起分别享受 5 天、10 天、15天的年休假天数

6、。 其中,工作年限满 1 年的必须对年对月。 职工年休假须报医院人事科备案,当年假期在本年度休完,自己不休视为放弃。年休假假期包括公休日,但不包括法定节假日和国家规定的探亲假、产假等。2 、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1) 新招聘职工工作不满半年的,或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 ;(2) 职工请事假累计 5 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 ;(3) 累计工作满 1 年不满 1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2 个月以上的 ;(4) 累计工作满 10 年不满 20 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3 个月以上的 ;(5) 累计工作满 20 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 4 个月以上

7、的;职工已享受当年的年休假,年度内又出现上述第( 2)、(3)、(4)、(5)项规定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九)事假医院职工工作时间因私事需脱离工作岗位的,应按规定申请事假,填写事假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离岗。特殊情况不能事前书面申请的,经电话申请领导批准后,事后上班第一天及时补办手续。事假须在本人年休假使用完毕后方可请事假。三、销假1 、凡批准的请假条须报人事科备查。 医院职工请假结束后, 并应及时向准假人和到人事科履行销假手续,如有特殊情况,要及时报告,无故超假者按旷工处理。凡不办理请假手续的,一律按旷工处理。2 、因故需要延长假期的应该提前补办续假手续, 情况特殊的应事前说

8、明原因, 事后办理补假手续。3 、销假应履行销假手续,本人要在请、休假条的存根联上签字,并注明销假时间。本人在休假内提前返回工作单位的,销假时也要一并注明休假时间。4 、医院职工申请各种请假, 均需填写相关书面假条一式两份, 审批人签字批准后, 存根联留人事科备案;另一联由请假人科室保管,作销假时用。四、其他1 、各科室要加强组织纪律性,严格执行各项请销假制度。2 、对经批准休病假、事假的人员,要严格执行奖惩规定。病假、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不参加年度考核。对未经批准擅自脱离工作岗位的,一律按旷工论处。3 、因参加学历教育学习、 考试或因其他个人事由需休假的人员, 要首先使用本人的应休假期;无假

9、期的,在单位工作允许的情况下,可适当给予时间,但要按规定程序申请报批。4 、请假人在请假期间随时保证电话通讯畅通。5 、对未经批准、无故不请假、擅离职守、无故超假、未及时报备、返回不销假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并作为年终考核重要依据,同时与绩效挂钩。6 、各科室在确保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 要妥善安排好本科室医院职工的休假时间, 每年年初将当年休假安排报送医院办公室备案,以便统筹协调。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未作规定的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重庆市巴南区南泉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二一四年四月五日篇二:人民医院请销假制度东医政字 201053 号东营市人民医院关于印发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的通知各科室:

10、现将修订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印发给你们,望认真遵照执行。附: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二 o 一 o 年八月二十六日1职工考勤和请销假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劳动纪律,规范病假、事假等假期管理,保证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维护正常工作秩序,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一章 考勤制度第一条 考勤是指对职工出勤情况和工作效率的考核, 它是医院管理的基础性工作, 也是加强人事管理、考核评价员工、计发工资福利待遇、奖惩任免等工作的重要依据,全院职工必须严格遵守考勤制度,在工作时间内坚守岗位,尽职尽责,不擅离工作岗位,不迟到,不早退,因故不能到岗者须按规定履行请假手续。第二条 考勤对象为医院在编人员

11、以及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包括在编职工、合同制职工和返聘职工。第三条 考勤方式为指纹签到、指纹签退。第四条 考勤结果与工资、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年度奖励工资、年终考核奖等直接挂钩。第二章 假期规定及待遇第五条 病假病假是指职工非因公成疾,不能上班进行正常工作,经本院或省级及以上医疗机构检查并取得医生诊断证明而获准休息、疗养、治疗以及恢复健康的缺勤时间。凡本院的诊断证明须由相应专业具有高级职称的医生出具,并经该专业科室主任签字。( 一) 一般疾病假期工资待遇21 、病假在 14 天以内的,发给原工资。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护士提高 10%、岗位补贴、住房补贴、油区补贴、午餐

12、补助、保留津贴、地方性福利补贴等(下同) 。2 、病假超过 14 天的,从第 15 天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3 、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4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为长期病休,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6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5 、病假超过 12 个月的,从第

13、1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55%;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60%。( 二) 重大疾病假期工资待遇患有恶性肿瘤、急性心肌梗塞、脑中风后遗症、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冠状动脉搭桥术 (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终末期肾病 (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多个肢体缺失、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良性脑肿瘤、慢性肝功能衰 3竭失代偿期、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深度昏迷、瘫痪、心脏瓣膜手术、严重脑损伤、严重度烧伤、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严重运动神经元病、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主动脉手术等严重器质性疾病需要住院治疗或确需长期

14、休息治疗的,病假期间待遇按以下标准执行。1 、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2 、病假超过 2 个月的,从第 3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9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工资照发。3 、病假超过 6 个月的,从第 7 个月起按下列标准发给病假期间工资:工作年限不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70%;工作年限满 10 年的,发给本人工资的 80%。( 三) 其他规定1 、病假期间工资低于本地最低生活标准的,按最低生活标准执行。2 、合同制职工请病假按上述标准执行。 返聘职工请病假, 根据日平均工资额, 按出勤天数发放。3 、职工病假期间从事

15、有偿收入活动的, 停发其病假期间的工资及一切福利待遇。 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4 、毕业生和新录用人员在见习或试用期间休病假累计超过两个月的, 其见习期或试用期相应延长。职工全年病假累计超过六个月的,不参加年度考核。45 、病假时间当年累计计算, 跨年度请病假休息的, 上年度最后一次病假的时间应累计计算。长期病休人员的病假时间,从首次请病假时间起连续累计计算。连续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次月起按上述标准执行工资待遇; 累计病假超过规定时间的, 次月或年底统一扣发工资。病假期间按天扣发绩效工资、卫生津贴、出勤奖等。6 、长期病休职工病愈需要恢复工作者,需提交相应专业医生出具的健康证明,并给予 3个月的试工期。试工期内旧病复发的,试工前后的病假应合并计算。试工期内另患其他疾病或试工期满后旧病复发的,其病假时间可以重新计算。因病完全丧失工作能力的,应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病退。7 、因职业原因导致患有职业病或相类似疾病的, 应先休职业假。 休完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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