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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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浅谈我国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蔡旻君 刘行一摘 要:物权法107条对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的表述并不明晰,导致司法适用时困难不断。本文中,我通过分析遗失物的内涵,阐明在当今的经济发展的视角下,附条件的适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这一观点更能适应经济的发展潮流,但我国法律中仍存在很多的不足,我据此提出完善建议。关键词:遗失物;善意取得;第三人利益;赔偿标准D923.2:A:2095-4379-(2018)20-0167-01作者简介:蔡旻君(1996-),女,广东高要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5级法学专业本科在读;刘行一(1998-),女,河南濮阳人,河南师范大学法学院,2016级

2、知识产权专业本科在读。丢失物品的现象在生活中司空见惯,由此引发的社会纠纷屡见不鲜,但我国关于遗失物的善意取得制度规定过于简略、笼统,导致在适用时界限模糊。理论界大致有三种观点,分别是:遗失物完全适用善意取得制度、遗失物完全不适用善意取得制度和遗失物附条件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想要使得这一制度的适用明晰恰当,首先要准确定义“遗失物的范围”;其次要结合当下经济发展情况分析我国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不足,最后提出修改建议使其更加完善以更好的维护社会秩序并促进经济发展。一、遗失物的概念与特征对“遗失物”的界定一直是学术届争论不休的焦点,不同的学者赋予其不同的定义,如王泽鉴教授定义为:凡是不归于任何人占有

3、的,或者不归于任何人支配状态下的有主动产均为遗失物;学者史尚宽的观点:遗失物是未处于任意主体支配状态下的有主物。不论哪一个观点,就其根本即需要满足“丧失占有”、“有主物”、“动产”的特征。“丧失占用”应是所有权人意志以外的原因造成的客观事实,“有主物”即有所有权人。凡是满足以上条件的物品即可被定义为遗失物。但是根据我国物权变动的规定,又应将遗失物分为普通遗失物和特别遗失物。其中,“特别遗失物”是指货币或者无记名有价证券等,其因物权的变动的要件不同而特别,也即占有即取得。二、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立法不足善意取得制度本身是为了保护交易安全,从而促进交易,但是原权利人的所有权属于物权即绝对权,所以权

4、衡利弊,根据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秩序情况,理应采取附条件的善意取得制度,我国的物权法107条即有所体现。这一方面可以降低善意第三人的注意义务,从而保护交易安全;另一方面,又给予了所有权人充足的维权能力。但我国目前的立法仍存在以下问题:(一)制度体系不完善首先,当原所有权人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根据物权法107条的规定,他有两种选择,一是返还原物的物上请求权,二是基于物的损害而产生的债权请求权,但是对于两者的适用顺序或者适用关系并没有作出明确规定;其次,随着民法总则的颁布,其196条列举的排除使用诉讼时效的情形中不包括未经登记的动产物权人的返还原物请求权,也即是应适用三年诉讼时效的规定,这对物权

5、法107条内在的逻辑结构造成冲击。(二)对特殊遗失物未作明确规定特殊遗失物如货币具有占有即所有的特性,目前法律并没有作出例外规定,所以仍然适用限制性的善意取得制度,这就形成了两相矛盾的现状,根据目前货币、无记名有价证劵难证明归属等特征,我认为应明确其绝对的善意取得较为合理。(三)缺乏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保护法律仅仅规定了善意第三人有权要求所有权人支付获得原物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但是善意第三人在归还原物后因市场变化其他不可抗因素造成的利益损失却没有法律保护,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所有权人和善意第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不平衡,有违公平原则。四、遗失物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首先,需要对特殊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作出规定

6、,这只是对内部体系的完善之一。我国物权法对于物权的变动方式本就采取有原则有例外的模式,那么相应在遗失物的善意取得中应根据我国的物权变动模式一一对应进行类型化设置。除此,对于上述的时效等内部冲突,亦应作出明文规定,以免司法适用困难甚至不公。其次,需要对返还请求权的规定作出完善。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发展,交易方式和交易渠道都在拓展,“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已经不能完全概括善意第三人的取得方式,这样的列举式表述限制了司法适用范围,所以应该采取部分列举的方式。另一方面,我们应该对所有权人追偿价款的数额和追偿产生的费用制定明确的标准,以免市场变化、转手次数的不同对所有权人的權益造成损害。最后,立法应加强对善意第三人的利益保护力度,如设置补偿制度、遗失人的注意义务的衡量制度等,否则可能非但不能实现“定纷止争”,还会引起更多的纠纷。 参 考 文 献 1王泽鉴.民法物权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2黄芬.遗失物的善意取得J.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9(1).3张翔.论遗失物返还请求权的诉讼实效对民法总则第196条与物权法107条关系的解释J.西北大学学报,2017,7,47(4).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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