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众筹的困境及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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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公益众筹的困境及建议 摘 要: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公益众筹走进人们的生活。随其发展也暴露出法律监管缺失、主体合法性不明确、第三方平台缺乏标准等问题,本文据此提出出台公益众筹专门法律、规范行业准入标准、健全监督管理综合机制等建议。关键词:公益众筹;慈善法;法律监管D922.182.3:A:2095-4379-(2019)11-0069-01作者简介:陈晨(1992-),女,汉族,江苏徐州人,硕士研究生,扬州大学法学院。近年来,公益众筹在提升公众慈善参与度的同时,也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以罗一笑 你给我站住一文为白血病女儿罗一笑众筹的罗尔被曝出在深圳有三套房产,以视网膜母细胞瘤为王凤雅众筹15万善

2、款的父母放弃对女儿的救治,用于治疗儿子兔唇,这些问题也反映出该方面法律规范的缺失。一、公益众筹的概况公益众筹,作为众筹的新兴一种,通过互联网平台筹集从事公益项目资金,在网络平台上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金或物品的非营利行为。是“互联网+”时代的慈善创新产物,是建立在人人平等基础上的一种人人公益、大众公益的行为方式。二、我国公益众筹的困境腾讯公益、轻松筹等众筹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充斥互联网,不断呈现出许多风险与纠纷,法律规范噩待完善。(一)法律监管缺失问题首先,平台对发起人资格的审核存在漏洞。例如罗尔深圳三套房产却夸张众筹。其次,资金使用透明度,流向不清、余款处理不明确。例如王凤雅事件中善款他用,

3、对于公众最关心的“善款究竟用于何处”,没有公开透明的机制,长此以往将造成公信力的缺失。此外,部分公益平台收取手续费用、延迟打款等问题,显示出监管的乱象。(二)个人求助主体资格问题慈善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应当取得公开募捐资格。以腾讯公益等几家大型网络众筹平台为例,其发起主体选项中都包含个人。那么,个人发起公开募捐,是否具有合法性?进一步了解可知,从项目发起到资金的发放,都需经过第三方平台支持。慈善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或者个人基于慈善目的,可以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合作,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由此可见,个人求助网络募捐不具合法性,个

4、人若進行网络募捐,必须和具有公开资格募捐资格的组织或平台进行合作。(三)平台的准入资质问题慈善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慈善组织通过互联网开展公开募捐的,应当在国务院民政部门统一或者指定的慈善信息平台发布募捐信息。2016年,民政部指定腾讯公益等13家平台为首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后退出2家。2018年,美团公益等9家平台被指定为第二批慈善组织互联网募捐信息平台。而实际上互联网上充斥的公益众筹平台鱼龙混杂,许多不具有资质的平台导致发起人、捐助者的权利都无法得到保障。三、完善我国公益众筹制度的建议笔者根据以上困境,就个人观点提出些许建议。(一)制定公益众筹的专门法律公益众筹所暴露出的诸多问题也反

5、映出相关立法的缺失,慈善法已不足以调整公益众筹的现实问题,出台一部专门性公益众筹法迫在眉睫。对公益众筹的概念进行界定,明晰相关发起人、受助人、捐助人、第三方平台的权利与义务,确保发起人信息真实有效、捐助人知悉权与取消权、第三方平台资质合法、个人求助行为规范合法、善款用于受助者、余款合理处理,在公益众筹发生纠纷时,确保权责明确,有法可依。(二)规范行业的准入标准目前,民政部公布的两批符合规定的公益众筹平台共20家,虽有效的对平台行为进行了规制,然而至今缺乏相应行业准入标准。一方面,我国应出台相应的行业标准,规范行业发展,促进新生平台适应形势变化。另一方面,设立专门的公益众筹行业协会是非常必要的,

6、联动形成行业自律公约,建立信用机制,避免行业间的不当竞争。(三)健全监督管理综合机制法律的规制外,应建立健全综合性的监管机制,形成多方合力,促进公益众筹的健康持久发展。其一,完善公益信息公开机制。善款的募集和使用,以及如何对网络募捐活动进行有效监督是公众争议的核心。众筹平台不仅要审核、公布发起人的身份信息等,更应对发起人的家庭收入情况等进行审核、公布;其二,健全法律责任追究机制,对诈捐、骗捐、不合理使用善款等情况,增加追责机制,增加其违法成本;其三,完善政府部门监管机制,对公益众筹平台的资质进行定期监督审查、公示,引导个人求助进行合法筹资;其四,加强社会群众监督机制,是完善公益众筹规制中的重要一环,平台应主动接受群众监督,增加群众举报途径,对群众举报的问题尽快查实、及时反馈。 注 释 杨粤.我国网络募捐法律制度思考J.北京邮电大学学报),2013(5).苏丹.网络募捐法律规制研究D.湖南师范大学,2017.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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