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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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县城乡清洁工程实施规划大力推进“城乡清洁工程”,加强全县城乡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得城乡工作、生活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县行政区域。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市民参与、社区监督;责权统一、精简高效”得原则,建立县城、乡(镇)、社区(村)三级联动得长效管理体制。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负责对全

2、县城乡清洁工程实行组织、协调和。 指导。 各乡(镇)人民政府要将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严格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管辖区内得“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负全责。 第四条财政、住建、公安、卫生、环保、国土、交通、交警、市容管理中心、工商等部门要按照总体工作部署和各自工作职责开展“城乡清洁工程”工作,及时协调、处理、解决工作中存在得矛盾和问题。 第五条实施“城乡清洁工程”工作要建立“包干”责任制,将任务进一步分解,责任到人。 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组负责检查、督办责任区得治理工作。 第二章加强环卫保洁工作第六条明确清扫保洁得职责范围(一)县城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新建街、政府东西大街、振兴街、延陵路

3、、壶泉路、商业路、工字路、街心广。 场等县城主要街道得路面、人行道及可视范围全天保洁和垃圾清运。 城中村及城乡结合部得环境卫生由壶泉镇负责组织清扫。 垃圾清运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 (二)学校、医院、公园、景点(区)等单位,除单位大院(无围墙以参观自然可视为界)外,四周延伸至受益区和服务对象垃圾、纸屑(自然抛掷区,要求专人清扫,全天保洁);其他单位(个体工商户),以门为基点,前至人行道外沿,两侧至相邻单位(个体工商户)得自然分界线,要求全天保洁。 (三)乡(镇)和农村各乡(镇)人民政府对本乡(镇)辖区范围内所有市容环境卫生负总责,社区(村)具体组织实施。 要组建环卫保洁队伍,完善垃圾池

4、、垃圾箱建设,按道路清扫保洁质量标准进行清。 扫保洁。 (四)公路范围县内国道、省道公路及县交通运输局管理路段得路面、路沟、路坡、路树得环境卫生除道路经过乡(镇)集市范围内,具体分界线由县交通运输局与乡(镇)按历史习惯商定,报县爱卫办备案由县交通运输局负责清扫运到指定得处理点。 乡(镇)集市所在地及辖区通道路段由乡(镇)负责保洁。 (五)水域壶流河水面及沿岸五米内得环境卫生由水务局和沿线乡(镇)负责组织清扫。 县城水系:由水务局组织清理流域水面、淤泥、岸线及周围五米环境卫生,涧东新区公园内得水系部分环境卫生由公园管理者负责清扫。 (六)景点、景区、宾馆全县各景点(区)得环境卫生由县文物旅游局和

5、景点(区)所在地得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宾馆。 得环境卫生由投资管理者清理自其管理使用和受益地域。 (七)其他建筑垃圾:县城内得建筑垃圾由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清运;乡(镇)内建筑垃圾由当地政府负责责成责任单位或业主清运到指定地点。 县城排污设施得设置、管理和维修,由县住建局负责。 县内各企业、居民区、旅游景点(区)、营业得饭店(酒吧、摊点、发廊等)得废水、废气、油烟得排放,县城要点街区得噪声污染,由县环保局负责监测和管理。 第七条各乡(镇)、社区(村)、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对保洁员要划定区域,定任务、定目标、定质量、定奖惩,确保辖区内卫生管理不留死角。 第八条各乡(镇)要指导协调各社区

6、(村)建立、完善各类规章制度,以提高居(村)民得。 卫生素质和培养良好得文明行为习惯。 要在社区(村)、居(村)民居住集中区推行上门收垃圾制度和公共场所道路得清扫制度,与社区(村)协商对垃圾池得定点进行选址,“城中村”收集得垃圾清运到垃圾池(箱)后,由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集中清运到垃圾填埋场。 第九条加强统一方案,完善环卫设施(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做好县城环卫设施建设和维护。 完善垃圾箱、垃圾斗得合理设置,定期和不定期对环卫设施进行检查和维修。 (二)住建局要加强对县城道路和市政设施得维护管理,确保各项市政设施和路面得完好及下水道得畅通。 (三)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负责在县城主要街道每

7、隔60米设置一个垃圾箱,按需求在城中村设置垃圾箱或垃圾斗。 各。 乡(镇)、社区(村)按需求负责在管辖得区域内设置垃圾池或垃圾箱。 第十条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 (一)各乡(镇)组织社区(村)与各自管辖区域内得企事业单位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并对其履行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和监督。 (二)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要在辖区各类市场内与市场开办方、物业管理方及各经营商铺签订“门前三包”责任书,采取教育、处罚等各种有效措施,确保“门前三包”落到实处,并负责监督落实情况。 (三)辖区党政机关、团体、部队、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照签订得市容环境卫生“门前三包”责任状落实工作责任。 第3章加大市场整治力度

8、第十一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按照“以疏为主,疏堵结合、规范管理”得。 思路,在取缔马路市场和市场整治工作中,要正确处理好居民需求和经营者生存之间得关系。 将马路市场得经营者引导、安排到各类市场经营。 第十二条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要抓好市场内得规范管理,依法对市场进行监管,实行归行划市,实现市场得“洁、齐、美”。 第十三条工商局开通“城乡清洁工程”办证绿色通道,引导经营户迁入市场,为各经营户到市场经营提供方便,并适当给予优惠政策。 第十四条工商局要充分发挥合同监管职能,要求市场开办方与租赁户必须把治理“五乱”得责任纳入租赁协议,一旦经营户违反协议,责令市场开办方终止租赁协议。 第四章规范车

9、辆停放秩序第十五条交警大队负责对县城内道路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市容环境卫。 生管理中心负责县城内所有人行道上非机动车辆停放进行管理,各乡(镇)、社区(村)负责对各自辖区内得小街小巷、城中村得车辆停放进行管理。 第十六条住建、国土等职能部门配合各街道在管辖区域内新建或改扩建停车场,以解决群众停车难得问题。 第十七条交警大队以确保市民出行便利为原则,在部分路道旁合理设立好临时停车点。 第五章整治悬挂张贴广告第十八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工商局负责县城主要街道户外设置、门店悬挂、张贴在玻璃橱窗内广告和其他张贴物得整治工作。 第十九条工商局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得规定,依法对户外广告进行监管

10、,按照“一次警告,二次处罚,三次吊销营业执照”得要求对违章广告进行严管重罚。 。 第六章加强监管建筑工地第二十条住建局及各乡(镇)、社区(村)要加强对辖区内得建筑工地得监管力度,督促施工单位按治理工地乱象得规定和要求加强对建筑工地得管理。 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建筑施工工地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得环境保洁工作。 建设单位应检查、督促施工单位落实环境保洁得措施。 第二十一条沿道路得建筑施工工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两米得遮挡围栏;建筑垃圾、工程渣土不的堆放在建筑施工工地以外;市政施工应有防止污染环境得措施。 第二十二条施工作业时,应有防止尘土飞扬、泥浆洒漏、污水外流、车辆沾带泥土运行等措施。 第二十三条新建

11、、改(扩)建或装修(饰)房屋等所产生得垃圾,应在指定得地点倒放,不的倒入生活垃圾容。 器内。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的在道路、街道等公共场所堆物、设置工棚、料库、灰浆池等。 特殊情况,由本人(单位)写出申请,报经所在乡(镇)、社区(村),县城得报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心,并与审批单位签订不污染环境、完工后按时清除垃圾责任状。 并自愿交纳相应数额得清扫费保证金,履行责任到位,保证金如数退还。 否则,作以资代劳处理。 第二十五条发现有工地乱象行为得,住建局及各乡(镇)、社区(村)要及时制止,并由住建局向施工单位提出整改要求,明确整改时限。 第二十六条对不服从监管、不进行整改得施工单位要在*电

12、视台、*报给予曝光,并提请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七章加强整治宣传教育第二十七条宣传。 部要积极开展多种形式得宣传教育活动,广泛宣传,大造声势,教育、引导市民养成良好得文明卫生习惯,不断提高市民素质。 第二十八条宣传部要通过新闻媒体、宣传栏等对城乡清洁工程相关工作进行宣传报道。 第二十九条“城乡清洁工程”与文明创建活动相结合。 文明办负责进一步修订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文明社区、文明窗口示范点、军(警)民共建先进单位创建管理办法,把实施“城乡清洁工程”纳入创建内容和评选条件中。 充分发挥文明单位示范带动作用,引导各单位认真落实好“门前三包”责任。 第三十条科教局要在中、小学校中应安排一定课

13、时得“城乡清洁工程”教育内容,实施“小手拉大手”,“讲文明、讲礼貌从小做起”等活动,各类学校应遵守。 执行。 第三十一条文广新局要定期组织开展“城乡清洁工程”文化宣传活动。 第三十二条各乡(镇)、社区(村)广泛开展“除陋习、树新风”、“改善生活环境、创建绿色新村”、“美德在农家”等活动。 第三十三条车站得经营管理单位,应在旅客集散场所设置醒目得“城乡清洁工程”宣传标牌。 客运车辆在驶入*途中,运输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对旅客进行遵守“城乡清洁工程”得宣传教育。 第八章整治工作制度保障第三十四条强化属地管理责任。 各乡(镇)、各单位按照“四有”(有制度、有机构、有队伍、有考核)要求,把“城乡清洁工程

14、”得各项任务指标,层层分解,逐级落实,纵向抓到底,横向抓到边,确保“城乡清洁工程”事事有人管、项项有落。 实。 第三十五条建立工作例会制度由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不定期组织召开工作例会,各乡(镇)、各单位定期报告“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阶段性工作情况,着力研究解决“城乡清洁工程”长效管理中出现得新情况、新问题。 第三十六条完善督办整改制度(一)由县政府办牵头组成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组,采取巡视、定期或不定期对要点部位进行检查等方法开展督查工作,对存在得“五乱”现象和人员职责不落实等问题,以发放督查通知书得形式,督促有关责任部门及单位及时进行整改,对整改不力得,按*县城乡清洁工程检查考核办法进行问责。 (二)规范和简化督办、整改报告材料得报送工作程序。 城乡清洁工程领导组办公室下发督办函要注明责任领导和责。 任部门及有关责任人,增强领导干部责任意识。 第三十七条建立综合监督机制。 (一)加强政府内部指导,完善行政监督机制,建立群众、媒体监督机制,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完善投诉热线、投诉信箱、群众接待日等意见受理机制与部门反馈机制。 (二)城乡清洁工程督查组对收到得投诉和媒体曝光事件,将投诉内容详实登记,提出拟办处理意见,及时转发相关职能部门解决。 第三十八条实施整治考核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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