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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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科专业设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促进高等教化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加强和改善对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以下简称“专业”)的宏观管理,推动高等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进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化法,制定本规定。 其次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适应国家经济建设、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的须要,遵循教化规律,正确处理须要与可能,数量与质量,近期与长远,局部与整体,特别与一般的关系。 第三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有利于提高教化质量和办学效益,形成合理的专业结构和布局,避开不必要的重复设置。 通过现有专业扩大招生、拓宽专业服务方向或共建、合作办学等途径,能基本满意人才需求的不应再新设置专业

2、。 第四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应符合教化部颁布的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书目及有关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 其次章设置条件 第五条高等学校设置和调整专业必需具备下列基本要求: (一)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指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化行政部门、国务院有关部门,下同)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别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详细规定); (二)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育目标的教学安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三)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安排所必需的老师队伍及教学协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四)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试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

3、办学基本条件。 第六条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总量限制,在学校主管部门核定的专业数内,学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第七条高等学校原则上按其分类属性设置专业,以形成优势和特色,依据须要与可能也可适量设置学校分类属性以外的专业。 第八条高等师范院校增设非师范专业(系指不以中等及中等以下学校老师为培育目标的专业),应依据所在地区现设专业及人才供求状况统筹考虑。 第九条基本办学条件未达国家规定标准或本科教学工作合格评估未通过的高等学校,不得增设新专业。 第三章设置权限 第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化行政部门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调整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或审批所属学校专业,应

4、征求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化行政部门的看法。 第十一条高等学校依据高等学校本科专业书目,在核定的专业设置数和学科门类内自主设置、调整专业。 设置、调整核定的学科门类范围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报教化部备案。 第十二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书目外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并审核,报教化部批准。 第十三条高等学校设置、调整国家限制布点的专业,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报教化部批准。 国家限制布点的专业由教化部确定并公布。 第十四条高等学校专业设置数和自主审定专业的学科门类,由学校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核定,报教化部备案。 第十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高等学校设置、调整专业,须考虑

5、所在地区人才需求和现有专业设置状况,学校在向主管部门备案或申报专业时,须将备案或申报材料同时抄报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教化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专科层次的高等学校不得设置本科专业。 第四章设置程序 第十七条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由高等学校自主审定的专业,各校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将审定结果连同专业核定数执行状况表报学校主管部门;由学校主管部门根据统一表格于10月31日前核报教化部备案。 第十八条学校申请设置、调整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应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以下书面材料: (一)学校发展规划; (二)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状况); (三)申请表(根据教化部统一制定

6、的格式据实具体填写);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安排; (五)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第十九条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的专业,学校申报时间及审批时间由学校主管部门自行确定,但学校主管部门应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审核结果根据统一表格报教化部备案。 其次十条由教化部审批的专业,学校主管部门应于10月31日前向教化部申报,提交特地报告并附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的书面材料。 申报书目外专业,还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与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状况及其他说明材料。 教化部于当年12月31日前完成审批工作 第五章书目外专业的论证 其次十一条书目外专业的论证由学校主

7、管部门邀请教化、科技、人事部门及有关单位(不含申请设置该专业的学校)专家、学者组成论证小组进行。论证小组一般不少于7人。论证小组人员名单须在论证前报教化部核准。 其次十二条对书目外专业的论证应着重论证设置该专业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主要包括: (一)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 (二)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 (三)拟设专业的培育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学问、实力、素养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 (四)拟设专业的教学安排; (五)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 (六)其它须要说明的问题和状况。 论证后,由论证小组向学校主管部门提交论证报告和专业介绍。 第六章设

8、置评议机构 学校及其主管部门应设立相应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对拟设置或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原则上应作为设置和调整专业的依据。 其次十四条学校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依据社会人才需求、学校发展规划和专业建设等状况,对本校的专业设置和调整方案进行评议。 其次十五条学校主管部门的专业设置评议机构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接受学校主管部门托付,依据国家、部门和地方的人才需求、现有专业布点状况、申报专业的设置条件,对本地区(部门)所属高等学校申报设置的专业进行评议,为学校主管部门决策供应询问看法。 其次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

9、业设置评议委员会由本地区(部门)高等学校、教化行政部门、安排部门、人事部门及其他有关单位的专家、学者组成。委员由学校主管部门聘任。 其次十七条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对申请设置、调整的专业进行评议,可实行会议评议或通讯评议方式。 其次十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应依据本规定制定工作细则,其工作细则、组成人员名单及变动状况报教化部备案。 第七章监督、检查 其次十九条教化部对学校主管部门及其所属高等学校的专业设置实行指导、检查、监督。学校主管部门指导所属高等学校专业建设,对新增设专业进行检查、评估。 第三十条对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置和调整专业的,或办学条件达不到专业设置标准、教学质量差、毕业生长期供过于求的,教化部或学校主管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整顿、调整,情节严峻的,可撤销该专业。 第三十一条对专业设置管理混乱、教学质量低下、造成不良影响的学校或学校主管部门,教化部视详细状况予以通报指责,或同时中止其审定、审批专业的权限。 第7页 共7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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