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学问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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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学问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为了帮助各位考生系统的复习司法考试,全面的了解司法考试的相关重点,我整理了司法刑事诉讼法预习学问点:刑事诉讼证明对象,希望对您参与本次考试有所帮助!1.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概念。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也称证明客体、待证事实或要证事实,是证明主体运用肯定的证明方法所要证明的一切法律要件事实。刑事诉讼的证明对象在诉讼证明活动中居于极为重要的地位,它是诉讼证明活动的起点和归宿。正是因为在观念上首先设定了证明对象,才产生了证明主体、证明责任、证明程序等概念。证明对象和证明标准一起,形成了证明的方向、内容和目标。整个诉讼证明活动,都是围绕证明对象进行的。而证明过程的完

2、成,则有赖于证明对象得到法律所认可的证明。2.刑事诉讼证明对象的内容。证明对象是必需运用证据予以证明的案件事实,主要是由实体法所规定的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应当处以何种刑罚的事实。此外,在诉讼中对解决诉讼程序具有法律意义的事实,由于与正确处理案件亲密相关,也是应当予以证明的事实。(1)实体法事实。实体法事实是干脆确定案件处理结果的关键所在,解决的是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所犯何罪、罪重还是罪轻、应否处以刑罚、应处以何种刑罚的问题,因此是刑事诉讼中首要的证明对象。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93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从理论上来说,实体法事实可以

3、分为以下几类: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即关于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的主观方面和客观方面的事实。诉讼理论上将应予证明的犯罪构成要件的诸事实概括为“七何”要素,即何人,何时,何地,基于何种动机、目的,采纳何种方法、手段,实施了何种犯罪行为,造成了何种危害结果。影响量刑轻重的各种量刑事实,即作为影响量刑的从重或者从轻、减轻、免除惩罚理由的法定情节或者酌定情节。足以解除行为的违法性、可罚性和行为人刑事责任的事实,即所谓违法阻却事由和责任阻却事由。例如:依据刑法的规定,正值防卫、紧急避险、行使职权以及意外事务等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后果,但由于以合法形式出现,从根本上就解除了违法性;有刑事诉讼法第15条

4、规定的几种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这些法定情形解除了行为的可罚性;行为人没有达到法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或者精神病人在不能分辨或者限制自己行为的期间犯罪,对其行为所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担当刑事责任。(2)程序法事实。能够成为证明对象的程序法事实,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强制措施的事实;关于回避的事实;耽搁诉讼期限是否有不能抗拒的缘由或者其他正值理由的事实;违反法定程序的事实;有关管辖争议的事实;与执行的合法性有关的事实,如关于罪犯“是否怀孕”的事实;其他须要证明的程序性事实。证据事实不是证明对象。依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的规定,案件事实状况是证明对象,而证据事实是证明手段。证据事实不宜作为

5、证明对象的主要理由是:在诉讼中确定哪些事实是证明对象,哪些不是证明对象,应当以诉讼的目的或它最终所要解决的问题为衡量的尺度。只有这样,才有一个客观的标准。证据事实归根结底是用以证明待证事实的,是证明手段。在此,不能把对证据材料的审查推断与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混为一谈。(3)免证事实。刑事诉讼中的事实一般分为待证事实和免证事实两大类。其中,待证事实是作为证明对象的事实,免证事实是免除控辩双方举证、由法院干脆确认的事实。从国外关于免证事实的探讨看,免证事实一般包括司法认知、推定和自认三种。依据人民法院说明第64条的规定,须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被告人、被害人的身份;被指控的犯罪是否存在;被指控

6、的犯罪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被告人有无刑事责任实力,有无罪过,实施犯罪的动机、目的;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案件起因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被告人有无从重、从轻、减轻、免除惩罚情节;有关附带民事诉讼涉案财物处理的事实;有关管辖、回避、延期审理等的程序事实:与定罪量刑有关的其他事实。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对被告人从重惩罚,应当适用证据的确、充分的证明标准。该条将实体法事实和程序法事实进行了“一揽子”规定。死刑案件证据规定第5条第3款规定了死刑案件的证明对象,包括:被指控的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告人实施了犯罪行为与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影响被告人定罪的

7、身份状况;被告人有刑事责任实力;被告人的罪过;是否共同犯罪及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作用;对被告人从重惩罚的事实。该规定第36条还对作为死刑案件证明对象的量刑事实作了细化,即在对被告人作出有罪认定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的量刑事实,除审查法定情节外,还应审查以下影响量刑的情节:案件起因;被害人有无过错及过错程度,是否对冲突激化负有责任及责任大小;被告人的近亲属是否帮助抓获被告人;被告人平常表现及有无悔罪看法;被害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状况,被告人是否取得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亲属谅解;其他影响量刑的情节。须要指出的是,刑事诉讼法将收集证据程序的合法性纳入了须要证明的程序法事实。例如,第56条规定,法庭

8、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54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第57条规定,在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进行法庭调查的过程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加以证明。司法说明对此也进行了相关规定。人民检察院规则第437条规定了免证事实,即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必提出证据进行证明:为一般人共同知晓的常识性事实;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确认的并且未依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事实;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适用等属于审判人员履行职务所应当知晓的事实;在法庭审理中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法律规定的推定事实;自然规律或者定律。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4页 共4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第 4 页 共 4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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