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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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篇一: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案例分析 人寿保险案例分析 2005 年 8 月 5 日,王慧敏(原告袁军的母亲)从哈尔滨乘坐哈北公司黑 a84892 号客运汽车前往黑河,途中由于驾驶员操作失误,在哈黑大公路发生交通事故, 包括王慧敏在内的 16 日,在交警部门的主持下, 袁军与哈北公司达成调解协议,哈北公司赔偿袁军死亡赔偿金、丧葬费、交通 费、误工费等合计 139566 元,并已将款项支付给了袁军。袁军后来发现,其母亲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含有2% 的旅客意外伤害保险 费。袁军随后找到中国人寿哈尔滨市动力支公司提出保险赔偿。保险公司告诉袁军此保险款项已支付给哈北公司,故不同意再支付

2、保险赔偿金,同时让袁军 去找哈北公司协调此事。袁军与中国人寿多次协商未果, 2006 年初,袁军将保 险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中国人寿给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金万元、交通费 1437 哈尔滨市香坊区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和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王慧敏在购买车票时就与客运公司、哈北公司和中国人寿建立了旅客客运合同和保 险合同关系,这一事实有客运公司在售票处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及王慧敏持有的客票为证。因此,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应给付原告袁某保险赔 万元。但考虑到中国人寿已将此款实际支付给哈北公司,故哈北公司应向袁军支付讼争的 万元保险赔偿金。案件评析 1 、需明确车票上注明的 “保险金 ”是 “意外伤害险

3、保险金”还是 “运 输责任险保险金”。王慧敏当时购买的客车票中载明:票价139 元,含旅客保险 金、附加费等。售票单位哈尔滨公路客运公司(以下简称客运公司)在售票处悬挂了公路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须知。须知上标明了保险对象:凡持有在哈尔滨客运总站所辖各站购买的有效车票,并乘坐公路客运部门营运客车的 旅客均为被保险人,旅客如遭受意外伤害致死,给付意外人身事故保险金元;保险期间为,自旅客购票后在指定候车区域时起,至旅客达到车票载明或约定的旅程终点下车时止;保险费为基本票价中所含2% 的旅客身体伤害赔偿责任保险金,各客运站在售票中直接扣除并统一缴到中国人寿并为旅客进行投保。通过上述事实完全可以判断出王

4、慧敏所购买的是意外伤害保险,而不是运输责任保险。2、需弄清受益人是 “乘客 ”还是 “客运公司 ” 。在本案中,王慧敏购买的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受益人当然是她指定的人,如果没有指定,按照保 64 条的规定,保险公司应该向王慧敏的继承人偿付保险金。3、需明确乘客王慧敏与保险公司是否存在合同关系。本案从表面上看, 王慧敏并没有直接与保险公司签订合同,而是与客运公司签订合同。但由于客运公司是中国人寿的保险兼业代理人,负责代收代缴客车票中 2% 的客运意外伤害保险费。实际上,客运公司与保险公司之间是一种委托代理关系,王慧敏与 客运公司签订了合同,该行为的结果归属于被代理人中国人寿,认为王慧敏与 中国人

5、寿不存在保险合同关系的观点是不能成立的。综上所述,我们认为法院的一审判决是正确的。几点思考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自觉遵守最大诚信原则 在本案中,投保人已经履行了缴纳保费的义务,一旦出现了合同约定的 保险事故,保险人就应当按照约定履行偿付义务,这是最大诚信原则的要求,更是保险合同的要求,如果没有合法的抗辩理由,保险人就应该履行自己的合 同义务。只有这样,才能取信于投保人,才能使保险业健康发展。意外伤害保险应当独立于旅客运输合同 日起,根据黑龙江省有关部门的规定,运输部门使用新的客票,新客票票面不再含保险金字样的内容,保险费另行制作保险单,票 面分别为 万元、 4 万元,在售票时一并售给乘客。笔者认为

6、这种做法是正确的。因为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属于自愿保险,由旅客自 愿决定是否购买,不能强迫。这种 “捆绑销售 ” 的做法应该废止,否则会引起误解,造成不必要的纠纷。消费者要增强维权意识 在很多情况下,消费者处于弱势地位,维护自身权益十分艰难。但随着 我国法律的日趋完善,执法环境的日益改善,公民法律意识的逐步提高,这种 状况会得到进一步改善。公民要想维护自身的权益,必须学法、懂法,正确运 用法律。在本案中,袁军用自己的行动为消费者树立了榜样,这种做法是应该提倡的。分享知识成就自我!【篇二: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1: 梁山县一村民王女士给自己的儿子从泰康人寿济宁中心支公司梁山营销服务部

7、买了一份分红型保险,已经连续缴了 5 年的保费。去年8 月份,王女士的儿子不慎被狗咬伤,在 给儿子看完病去该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却被告知她的保险已经被退保了,这令王女士非常不解和惊讶。事发至今已经两个多月过去了,问题依然没有得到圆满解决。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2: 1999 年 1 月刘某向某人寿保险公司 ( 以下简称寿险公司 )投保平安康泰保险,约定被保险人在发生重大时,保险人向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008 年 2 月,刘某向寿险公司支付保险费时被告知合同效力中止,刘某遂按照寿险公司的要求申请了复效。2008 年 8 月 28 日刘某患病,经检查为 左侧甲状腺乳头状腺癌 ,刘某以此向寿险公司要

8、求理赔,寿险公司以刘某在申请合同复效时未如实告知五年前曾患为由拒绝理赔并解除保险合同。刘某遂向人院起诉,要求判令寿险公司解除合同无效,并支付保险金。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3: 2001 年 10 月 5 日,投保人谢先生在听取某人寿保险公司代理人黄女士对运筹 智选投资连结保险及 5 个附加险种的介绍后,产生了投保意向。在代理人的协助下,填写了投保单和告知书,投保主险投资连结保险保额100 万元,附加险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额200 万元。 10 月 6 日,保险公司向谢先生提交了盖有公司总经理印章的投保; 同日,谢先生根据建议书的内容,向保险公司缴纳了相当于首期保险费的款项 11944 元。保险公司向

9、其出具了一份临时收款凭证。10 月 17 日,保险公司安排谢先生参加。 10 月 18 日凌晨 1 时左右,谢在意外事故中遇害身亡。 11 月 8 日,谢先生的母亲以受益人身份向代理人黄女士告知保险事故,并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申请。2002 年 1 月 14 日,保险公司向谢母出具理赔函,根据运筹智选投资连结保险条款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投保人在保险公司签发保险单前先缴付相当于第一期保险费,且投保人及被保险人已签署投保书,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符合本公司承保要求时,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死亡,保险公司将负保险责任 ) ,同意向受益人支付主险保险补偿金100 万元。同时,根据 附加长期意外伤

10、害保险 条款第五条的规定(主要内容为:保险公司对本附加合同应付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付首期保险费且保险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认为被保险人死亡时,保险公司尚未出具保险单,保险合同没有成立,故拒付附加险赔偿金200 万元。人寿保险纠纷案例篇4: 1999 年 10 月下旬,被告宜昌某人寿保险公司业务员张某经人介绍认识了原告刘某,并要求刘某购买祥和定期保险,同月 27 日,被保险人刘某的父亲在保险公司指定的医院进行了体检。同年 11 月 1 日,业务员张某将已填好的人寿投保单交原告签字。同年11 月 3 日,被告与原告签订祥和定期保险合同一份,被保险人为原告的父亲,保险期限15 年,从 1999 年

11、 11 月 4 日零时起至 2014 年 11 月 4 日零时止,年交费 1653.60 元。交费 8 年后,被保险人于 2007 年 3 月 9 日因病死亡。原告申请理赔,同年7 月 26日,宜昌某人寿保险公司以投保人在投保时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为由,下达拒赔书。原告不服,遂提起诉讼,要求赔付保险金80000元。看过 人寿保险纠纷案例 的人还关注了:【篇三:人寿保险的案例分析】如果不是中美大都会有限公司一名女销售人员最近推销该公司的一款新保险产品,廖先生可能到现在还蒙在鼓里,自己交了 2 年的一款保险原来失效2 年多了。2006 年 10 月,廖先生购买了一份真心关爱定期 和附加的 提前给付长

12、期保险 ,效力中止 2 年多了,到现在并且保险2 年复效期也过了,这就意味着廖先生的保险合同已经失效2 个多月了。为什么会出现保单失效的情况呢?按照中美大都会客服热线的说法,廖先生交保险费的银行卡扣款不成功,从2009 年 4 月到现在已经 2年多了,所以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和公司规定,这份保单失效了。据中美大都会客服人员介绍, 2009 年的 4 月,在扣款不成功后,保险公司曾经给廖先生留下的住址(麦子店街)以平信的方式邮寄过扣款不成功的通知函。扣款失败平信通知, 2 年多没有 1 个电话通知,再结合自己一万多元保费变成几百元现金价值的事实,廖先生认为中美大都会是放任保单失效。中美大都会究竟是

13、否放任保单失效?如果答案是肯定的,其背后的动力是什么?一份悄然失效的保单2006 年 10 月,在中美大都会电话营销人员的殷切攻势下,向来注重理财的廖先生被顺利拿下,与中美大都会签订了一份投资型保险合同。法人记者从廖先生提供的中美大都会保险合同查看到,这款保险是主险 真心关爱定期两全保险 ,附加险种是 附加提前给付长期前者每个季度交 1616.50 元,后者是每个季度交 161.70 元,合计每个季度交 1778.2 元。共需交纳 10 年,保障期限是15 年。从 2006 年 10 月 20 日,廖先生第一次交款开始生效。一直交到2009 年的 1 月 20 日。成功交款9 期,共 1600

14、3.8 元。2009 年 4 月,交完第9 期保费的廖先生在网上对自己的账户设定定期自动转存 ,此时距离签订保险合同已有两年多的时间,工作繁忙的廖先生忘记了上述保险从该账户自动划款这回事。2011 年 3 月,中美大都会一名销售人员向廖先生推销该公司的一款新保险产品。她看了廖先生在中美大都会的记录,告诉廖先生他有一个保单失效了,廖先生这才知道自己的这款保险失效了,原因是扣款不成功。扣款不成功为什么不通知我? 不平的廖先生立刻给中美大都会客服打电话,客服人员答复廖先生:在扣款不成功后,保险公司曾经给廖先生留下的住址(麦子店街 ) 以平信的方式邮寄过扣款不成功的通知函。此外,中美大都会客服人员在接

15、受法人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廖先生账户扣款失败后的 40 天内他们还两次发短信提醒廖先生,并向记者出示了发送成功的记录。廖先生表示,从来没有收到过平信通知,至于短信提醒,由于时间太久他不记得是否收到过,即使收到过也可能被他当成垃圾短信误删。对于中美大都会保险的做法,法律专业背景出身的廖先生感到非常不解,并且提出了质疑:保险公司从2009 年 4 月到 2011 年 6 月,在长达2 年 2 个月的时间里,没有和保险客户进行过任何沟通。我的手机号码一直没有更换过,但是这中间没有接到过一次来自中美大都会关于这份保单相关情况的电话联系。中美大都会不联系保险客户,实际放任了伤害客户利益的最终结果保单失效。保单失效,保险公司成最大受益者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保险合同效力中止满两年的双方未达成复效协议的,合同效力终止。保险合同都是由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在廖先生的这份保险合同中,我们也发现了这样的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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