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自学考试《国际私法》重点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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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事权利地位。目前,各国还将国民待遇制度通过缔结条约的方法相互给予对方的法人、商船及产品等。国民待遇原则最早是资本主义国家为追逐全球商业利润而提出来的。1804年法国民法典领先在国内法中作出国民待遇原则的规定。它也是WTO法律的一项基本原则。当今国民待遇原则主要有以下三个特点:(1)虽仍以互惠为基础,但并不肯定以条约和法律上的规定为条件,即被认为是一种不言而喻的制度。(2)在内国的外国人享有跟内国人同等的权利,而不是同样的权利。(3)还常通过双边条约或多边条约,把国民待遇原则适用于船舶遇难施救、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版权以及民事诉讼方面。中国在处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问题时,历来对国民待遇原则持确

3、定看法。最惠国待遇是指给惠国担当条约义务,将它已经赐予或将来赐予第三国(最惠国)的公民或法人的实惠同样赐予缔约他方(受惠国)的自然人或法人。给惠国也称实惠授予国。受惠国是已经或将来有以任一第三国所享有的惠待遇为标准而享受实惠待遇的国家。最惠国待遇制度的作用,在于保证在内国的各外国的公民和法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的同等。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最显著的不同点在于,前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同等,而后者是保证在内国的外国人和内国人之间的民事权利地位同等。其次次世界大战后,最惠国待遇原则也成为GATT和WTO的一项基本原则。最惠国待遇的几个特点:(1)最惠国待遇是依据某一双边或多边条约的规

4、定授予国赐予受惠国约定范围内的实惠待遇;(2)当授予国赐予任何第三国惠待遇时,受惠国即可依据最惠国待遇条款自动取得与该第三国相同的待遇,而无需向授予国履行任何申请手续。(3)最惠国待遇是通过一国的自然人、法人、商船、产品等所得到的待遇表现出来的。(4)在最惠国条款中,一般都对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作了规定。最惠国待遇主要可分为互惠的最惠国待遇和不互惠的最惠国待遇、有条件的最惠国待遇和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从受惠的边数来看,现今,各国均采纳互惠的最惠国待遇。目前,各国普遍采纳的是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WTO所强调的最惠国待遇制度即属此类。最惠国待遇的适用范围:(1)国家之间的商品、支付和服务往来;(2

5、)国家之间交通工具的通过;(3)彼此的公民和法人在对方定居、个人的法律地位和营业上的活动;(4)彼此的外交代表团、领事代表团、商务代表团的特权和豁免权;(5)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的爱护;(6)判决和裁决的相互承认和执行。最惠国待遇的例外:(1)一国赐予邻国的特权与实惠。(2)边疆贸易和运输方面的特权与实惠。(3)有特别的历史、政治、经济关系的国家间形成的特定地区的特权与实惠。(4)经济集团内部各成员国相互赐予对方的特权与实惠。篇二国籍指自然人属于某一国家的国民或公民的法律资格。国籍在国际私法上的意义,首先表现在当事人是否具有外国国籍是推断某一民事关系是否是涉外民事关系的依据之一;其次,国籍是

6、指引涉外民事关系准据法的一个重要因素;最终,国籍又是国家对于在外国的侨民的民事权益受到侵扰、回到祖国来作为原告进行诉讼时行使管辖权的一种依据。在国际法上,把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的状况称为国籍的主动冲突,而国籍的消极冲突则是指一个人同时无任何国籍的状况。在解决自然人国籍的主动冲突和消极冲突时,必需首先明确的是,一个人是否具有某一国家的国籍,只能依该国国籍法来判定。解决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在国际公法和国际私法上有着不同目的:在国际公法上解决国籍冲突,旨在消退多重国籍和无国籍现象;而在国际私法上解决国籍冲突,其目的仅在于确定应适用的当事人的本国法。国籍冲突的主动解决:1、一个人同时具有内国

7、国籍又有外国国籍时,大都不问同时取得还是异时取得,国际上得通行做法是以内国国籍优先,以内国法为该人的本国法。2、在当事人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均为外国国籍时,各国实践不一,主要有三种做法:(1)以最终取得的国籍优先。假如当事人同时取得两个以上国籍,则以居处所在地法为其本国法。(2)以当事人居处或惯常居所所在地国国籍优先。(3)以与当事人有最亲密联系的国籍优先。这一做法既为很多学者所提倡,也为很多国家的立法和实践所接受。国籍消极冲突的解决:一般主见以当事人居处所在地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如当事人无居处或居处不能确定的,则以其居住地法为其本国法。11018年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

8、法通则若干问题的看法(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多重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居处或者与其有最亲密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对于国籍消极冲突下如何确定本国法的问题,该看法第181条仅规定:“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实力,一般适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适用其居处地国法律。”居处是指一人以久住的意思而居住的某一处所。包括主客观两个构成因素:一是在肯定的地方有居住的事实,二是在肯定的地方有设立“家”的意思。英美两国的判例对居处确立了以下几个原则:第一,任何人必需有一居处;其次,一个人同时不能有两个居处;第三,居处一经取得,则恒久存在,不得废弃,除非已取得了新的选择居处;第四,只有具有行为实力的人,才

9、享有设立选择居处的实力。居处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居处在国际私法中占有重要的地位,对管辖权和属人法的确定起着重要作用。在当今,英美法系国家等仍采居处地法作为当事人的属人法。在采本国法主义的大陆法系国家里,居处也不失其重要性。在当事人国籍消极冲突的状况下,这些国家一般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居处地法;在一个复合法域国家里,适用当事人的本国法最终也常转而适用当事人在该国的居处地法。有的国家甚至还把居处作为指定某些财产关系的准据法的连结点。在国际私法上居处的重要功能还表现在它是行使管辖权的重要依据。居处属于私法上的概念,是自然人民事活动的中心地,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地域的联系;国籍是公法上的概念,它确定自然

10、人的政治身份,反映了居民与特定国家的联系,非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居所也是私法上的概念,指居民短暂居住的某一处所,设定条件没有居处严格,不要求有久住的意思,只要有肯定居住时间的事实即可。惯常居所又称“习惯居所”,意味着必需持续某段时间的一种常常的身体出现。篇三一、基本原则的概念 (基本原则的特征 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强行法,指在国际社会中公认为必需肯定遵守和严格执行的法律规范,它不得被随意选择、违反或更改。1、基本原则的特征:A.各国公认B.适用于国际法律关系全部领域C.构成国际法体系的基础D.具有强行法性质二、基本原则的内容来源A.1945年联合国宪章B.中国、印度、缅甸首倡的和平共处五项

11、原则。C.其他国际文件。三、基本原则的主要内容:1.国家主权同等原则;(1)国家主权对内权,对外独立权,自保权。(2)主权最早由法国博丹提出2.不干涉内政(建立国家政权体制和建立社会、经济、教化、文化等制度,处理其立法、行政、司法事务,以及制订对外政策、开展对外交往等全部方面的措施和行动)原则;3.不运用威逼或武力原则:指不非法运用武力,合法运用武力包括对对方侵略行为作的反击,联合国的授权。7项侵略行为(1)武装部队侵入或攻击他国领土;由侵入或攻击造成的军事占据;运用武力吞并别国的任何领土;(2)以另一国的领土为对象运用任何武器;(3)封锁另一国的港口或海岸;(4)武装部队攻击他国的陆海空军、

12、商船或民航机;(5)一国违反协定运用在别国驻扎的军队或违约延期驻扎;(6)供应领土由他国运用进行侵略行为;(7)以国家名义派遣武装团体、非正规军或雇佣军等。4.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5.民族自决原则,自决原则只严格适用于殖民地民族的独立,对于民族分别主义活动,民族自决原则没有为其供应法律依据。6.善意地履行国际义务原则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6页 共6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第 6 页 共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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