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价值探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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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价值探源追求自由、平等和安全是人类的本性,也是人类持有的普遍价值,这些价值根植于人类希望过好生活的意愿基础中。人类的本性直接体现为人的利己性,然而,人类又是一种群居动物,理性思维和社会经验使他认识到,这种福祉的获得仅靠其自身的努力是难以完全达到的,他必须让别人也意识到他在追求这种福祉,并认可和尊重这种追求。因此,人类也具有合群性,即社会性。人类的社会性更深刻地体现了人的本质,是人之所以为人的根本所在。人要满足其物质追求和精神追求就必然要同周围的人发生各种各样的关系。随着生产力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这种关系”越来越复杂多样,包括:身份上的关系、经济上的关系、政治上的关系和文化上的关

2、系等。面对种种社会关系,人类社会中必然会有一种高度抽象的原则指导着人们的各种关系,以使这些关系努力达到一种和谐状态,从而保证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促使每个人能够最大限度发挥其自身的才能和能力。这种原则体现了人性最深刻的需耍,是人类交往所应遵循的基本准则。交易作为人与人经济关系的表现形式肯定也要受这些基本原则的指导,而作为促进交易繁荣的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即是这些价值的具体体现。一、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为了讨论方便,举例说明如下:甲乙为好友,甲外出,遂委托乙保管一个古董花瓶。后,乙将花瓶售于不知情的内。根据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乙占有动产(花瓶,符合动产公示的外观,内作为交易相对人完全有理

3、由相信该动产为乙所有,在乙将花瓶移转于丙占有,且丙支付价款后,内取得花瓶所有权。丙因相信乙对花瓶有处分权而具有善意”。笔者认为,恰恰是动产善意制度的核心要件一一第三人的善意,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何为善意,理论界有三种见解:其一,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有无过失,在所不问;其二指不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是否出于过失,故非所问,但依客观形势,于交易经验上一般人皆可认定让与人无让与之权利的,应认为系恶意;其三,所谓善意,指明知或可得而知让与人无让与的权利。其中,前两种对善意”的定义方式是将第三人的过失”包含其中进行解释的,即有无过失是善意”的一个组成成分。第三种定义方式则未涉及过失”问题。但是,后

4、两种定义都对受让人不知情的正当性进行了界定,即要么以交易上的一般人”为标准进行判定,要么以可得而知”来进行判定。笔者认为,不应将无过失”视为善意”的一个组成成分,而是应将二者分别界定。善意”是受让人的一种主观心态,即他对受让人无处分权是不知情的。而过失”与否则体现了这种不知情”是否具有正当性,即是否符合社会常理和交易习惯。笔者认为,受让人不仅应为善意,而且应该是无过失的。法律仅须保护无过失的善意,而无须保护有过失的善意,这是因为法律把交易人假定为一个有正常理性的人,而有正常理性的人应当对g己的事务尽到适当的、应有的注意义务。设若一个人对自己的事务都漠不关心,那么法律也没有对他进行保护的必要了。

5、且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利益为代价来保护受让人的,若受让人仅仅出于善意”就可以收到法律的保护,那么二者的之间利益对比将更加失衡。然而何谓善意无过失”呢?笔者认为若在相同或类似的社会环境下拥有正常理智的其他类似交易人凭借当时的社会经验或交易习惯无法推知出乙对动产没有处分权,那么受让人为无过失的善意。如上所述,恰恰是这种无过失的善意”体现了法律所提倡的作为一个诚实商人的要求,体现了法律对诚实信用原则的肯定。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秩序价值秩序在哲学意义上指自然进程中和社会进程中存在的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无序则表明存在着断裂和无规则性的现象,亦即缺乏智识所及的模式,这表

6、现为一个事态到另一个事态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无论是自然界还是人类社会都是有序压倒了无序。各种自然规律和自然法则统治着自然界,而各种和自然法则相一致(至少不是同其相违背的社会法则统治着人类社会。人类倾向于让渡出自己的一定的自由,来换取某种对自己有利的限制”从而形成稳定的秩序,每一个成熟的人也都向往生活在一个有序的、合理的、可预见的社会中。这是因为良好的秩序为人类的自我实现提供了稳定环境和制度框架,生活在无序中的人都将成为无序状态的受害者。在上述案例中,受让人内实质上代表了不确定的交易第三人,丙的心理代表了不确定的交易第三人的心理,因此,保护了丙的利益就是保护了整个社会的交易信心和交易秩序。动产善

7、意取得制度是通过保护受让人信赖感情来达到这一目的的。(一受让人的信赖情感伤害有学者把信赖情感”界定为:对允诺的违反引起受诺人一种受伤害感,这种感觉并不局限于受诺人业己信赖允诺之场合,无论他是否因该允诺而改变了他的处境,受诺人业已形成了一种期待态度,因而对允诺的违反使他感到他被“剥夺了一些属于他的东西。”笔者也认为,信赖情感伤害就是指在交易过程中,一个交易主体基于某种合理的原因对另一交易主体产生了恰当的信赖,且这种信赖在现在或将来对于其自身有着实质影响,然而,受信赖主体却辜负了这种信赖,信赖主体由此遭受的情感创伤。这种情感创伤不仅表现在对对方交易信用的失望,还表现在对自己投入感情和精力的追悔中。

8、再回到上述举例,丙在与乙的动产交易中所付出的信赖感情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内势必耗费财力和精力对乙的情势做初步的判断,否则内难以称之为无过失。(2丙已接受乙的交付,实际上占有该动产。这种由交付所导致的丙对花瓶的实际掌控”的现象使内在心理上莫不以为此动产已归自己所有。(3丙已支付价款。内在心理上认为自己的行为己产生了预期效果。在一般交易情况下,法律只能要求人们对其可预见的行为负责,而不能要求人们在不能预见的、甚至是善良无辜的情况下承担非因自己造成的不利后果。因此,倘若法律规定此动产人仍归甲(原动产所有人所有,使内生生交出己占有的动产,无异于对内交易感情的一次重大摧残。并且也将打破丙对于他的某种

9、行为能够产生某种特定权利义务之结果的心理预期。由是,法律将不再具有预见性,因为它无法再去指导人们的行为;法律也将不再具有确定性,因为它会因不断地被人们违反。而预见性和确定性是法律存在的根基。进一步分析,内在并无一丝过错情况下承担不利后果不仅会挫伤交易情感,而且在将来可能会出现以下两种局面:(1内在以后的交易中停止不前整个社会交易萎缩。(2内不得已继续从事交易,但内需要耗费巨大、不合理的精力和费用来查明交易相对人的情势整个社会交易成本高、周期长,交易滞怠。由此可见,挫伤丙的交易感情将会在交易中产生一系列的连锁反应,对整个社会交易造成极大的不利影响。既然这种思想感情相对说来是千篇一律的,法律便没有

10、理由置之不理,法律应将它们作为一种材料予以接受并构造与之相关的规则。(二信赖情感伤害比较分析再来分析甲与乙之间的信赖状况。从本例来看,甲和乙亦存在一种信赖关系:乙将为甲保管的花瓶出卖,自然是辜负了甲的信赖。但是,笔者认为,对这种信赖情感损害的危害,要远远小于对内的信赖情感损害。这是因为:1 .从甲自身而言,他对自己信赖感情被挫伤具有一定过失。甲既然基于自己的意志让别人占有自己的动产,那么甲就应该对该占有人的选择尽到必要的注意义务。而乙辜负了甲的信赖,这从反面反映了甲的选人不利。因此,从过失层面来将,甲的过失势必大于内的过失,让甲承受不利后果较之让内承担不利后果更具有正当性。2 .甲既然同意将自

11、己的动产交给乙保管,那么这其中就含有一个风险自负”的问题。即甲将承受乙可能在法律上和事实上对该动产进行处分的风险。而内却不存在着这种风险自负问题。3 .从对整个社会交易的影响看,对丙的伤害涉及到了无辜的善意第三人,波及范围较大,破坏了整个社会交易的连续性,打击了交易主体的交易信心,损害了社会交易安全。而对甲的伤害仅仅涉及到甲乙两方,而且这种精神伤害可以通过甲的自我反省得到一定程度的弥补。即甲将来在处理自己事务方面将会更加的审慎,这对于社会交易并无不利。这相对于内需要对他人事务进行关注来讲,不仅在理论上是更可行的,在现实中也是更具可操作性的。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体现了正义理念(一民法上正义”的界

12、定何谓正义”古往今来,法学家和哲学家就对正义下着许多不同的定义:古罗马法学家乌尔比安在查士丁尼民法大全中首创正义”的定义,认为正义”是使每个人获得其应得的东西的永恒不变的意志。阿奎那则在更深层系上对正义进行了界定,他认为正义不仅是一种精神上的主观的东西,它还包括一种行为模式,即旨在实现正义目标的实际措施和制度性手段。亚里士多德提出了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的概念认为分配正义关注的是在社会成员或群体成员中进行权利、权力、义务和责任的配置的问题。而矫正正义则是在分配正义遭到违反的情况下,对过失进行赔偿或剥夺某种不当得利。正如美国法学家博登海默所言:正义有着一张普洛透斯似的脸,变幻无常、随时可呈现不同的形

13、状并具有极不相同的面貌。当我们仔细查看这张脸并试图揭开隐藏其表面背后的秘密时我们往往会深感迷惑。”诚然,不同的社会有着不同的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背景,对正义可能会得出不同的表述,甚至同一个社会的不同时期,也会对正义有不同的看法。但是,从根本上来说,正义反映了人性的追求,它是人性中根深蒂固的一部分,这是哪怕在一个原始社会也不会有所例外的情况。因此,正义表现形式的多而性并不等于人们对正义没有某些一致的看法。这种一致看法就是,正义体现在个人行为方面,就是要求人们具备这样一种美德:以一种善的心态,平等对待他人和他人利益,从而使个人得到依据当时当地的社会情况所应该得到的东西。而体现在民法中的正义,有学

14、者把它认定为依据权利所应当得到的东西,依权利应得而未得到或未依权利所得到即为不公正。”笔者同意这种看法,并认为正义体现在民法领域表现为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自己责任三大基本原则。(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正义的挑战”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以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视,所有权绝对原则受到了一些限制,但从根本上讲,这些限制不过是在新的社会条件下对权利的行使范围和行使方式所作的重新界定,其根本目的是为了使权利主体能够更好地行使权利。因此,所有权绝对原则一直都是民法不可动摇的根基和理念。然而,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却是以牺牲原所有权人的所有权为代价来保护善意第三人的利益的,这不能不说是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违反,因此,有学

15、者提出动产善意制度是对正义”的挑战。笔者认为,动产善意取得制度不但没有违反正义理念,恰恰相反,它充分体现了正义的精神,所谓的挑战”仅仅是一种表面现象。(三动产善意取得制度是在具体条件下对正义”的衡平动产善意取得制度对所有权绝对原则的违反”不是对该原则的否定,而是一种衡平和例外。从法理层面讲,由于社会生活的极其复杂性,一个体现正义的原则、规则或制度的适用,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可以产生正义”的结果的。倘若在一个具体的情形下,适用该原则会导致某种情形的不公平或者某种更大的不公平时,应该允许对该原则进行个别衡平。个别衡平不是否定,它是在坚持该原则的前提下,为了在实质上达到该原则所力求达到的目标一一芷义

16、”而采取的一种灵活方式。只是这种衡平”应该严格限制在合理的范围内,并时刻加以正义价值取向的规制,且进行此种车别衡平”也不至于损害该原则的精神,否则,此种个别衡平”将极易成为滥用自由栽量权的借口。所有权绝对原则虽然受到了一系列规制,但是它作为民法的基本精神无论在以前、现在还是将来,都是不可动摇。亦即只有在具体的情形中,严格适用此原则会造成更大的不平等不正义时,方可允许对其进行衡平(四动产善意取得制度的正义”体现1.正义的体现之一:权利义务相对等所谓正义就是各人得到其应该得到的东西,反映在民法上就是各人的到其依据权利所应该得到的东西。在这里,权利成为了衡量正义的一个标尺。就制度层面来讲,权利与义务是相对称的:没有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越大义务越大,反之,义务越大权利也越大。因此笔者认为,在无权处分情形中,由于受让人的所尽到的注意义务要大于原所有权人的注意义务,所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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