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施工监理行为法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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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施工监理行为法律分析三知了文档,点击可编辑对施工监理行为法律分析对施工监理行为的法律分析施工监理都有哪些行为?为了使文章立意清晰,这里所提到的监理行为,笔者简单地归类为三个方面、两个层次。 三个方面的其中之一,是对施工单位的监理行为。 当其质量、安全管理水平出现下降趋势或已经暴露出较严重问题时,对施工单位发出的监理指令,要求其立即整改并符合相关要求;其二,是对设计单位的监理指令。 对设计文件,当发现有不符合强制性标准要求时,监理通过建设单位向其提出建议或意见,以达到设计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其三,是对建设单位的行为。 当监理认为需要进行提示、劝戒、警告、告知要求时,向建设单位发出的建议或意见性

2、信息令。 两个层次是指 向与。 监理机构处于同一层次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发出的信息指令;向承包商发出的不仅涉及项目班子同时也涉及其上级领导的信息指令。 1、司题的提出对监理行为的上述归类和层次界定,估计业内人士不会有什么意见分歧。 但一段时间以来,在施工监理行为的法律界定上,却出现了较大的差异和表述,令人十分困惑。 大家都还记得,2021年上海莲花河畔新建小区7号楼倒覆事件发生后,在对监理行为的法律界定上,开始出现较大的表述差异。 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事故责任人中包括了建设单位主要负责人。 对监理人的责任界定,归结为没有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 2021年建设监理杂志发表了一篇署名文章,对监

3、理机构总监的判决,从现行法律法规的角度。 给予了全面评述。 该文章的结论与判决是完全相反的。 显而易见,在现行法律法规中,对监理行为的法律界定的确存在模糊不清的现状。 2、现行法规对监理行为的法律界定存在巨大差异在这里,笔者按照时间顺序,将监理行为的法律界定存在的差异做一回顾性表述,主要反映国家、地方(主要是指上海市)在同一问题上的表述差异。 应当说明的是,此处笔者仅关注安全质量出现重大隐患或问题时监理行为的法律界定。 GB503192000建设工程监理规范第5412条款“监理人员发现施工存在重大质量隐患,可能造成质量事故或已经造成质量事故时,应通过总监理工程师及时下达工程暂停令,要求承包单位

4、停工整改。 总监理工程师下达工程暂停令和签署工程。 复工报审表,宜事先向建设单位汇报”。 请读者注意,这里没有提到建设单位对监理的汇报采取怎么的态度以及监理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 2021年国务院发布的第393号令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汇报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柜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这里仍然没有提到建设单位对监理的汇报采取怎么的态度以及监理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 2021年上海市发布了DGTJ08-2035-2021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理规程(此文为上

5、海市地方式规)。 其中第7章中717“汇报”一节中的第2款规。 定“对施工单位不执行项目监理机构指令,对施工现场存在的安全事故隐患拒不整改或不停工整改的,项目监理机构应及时汇报给有关部门,以电话形式汇报的应有电话记录,并及时补充书面汇报。 ”这里也没有提到建设单位对监理的汇报采取怎么的态度以及监理应该如何处置的问题。 2021年7月,上海市以沪建交2021623号文,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建设工程监理管理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五条中的第(十三)款规定“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严格履行现场监理权利,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和质量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

6、并及时书面汇报建设单位。 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建设单位。 拒不签收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向项目监督的质量安全监督部门汇报。 ”请读者注意,这里第一次出现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向建设单位汇报建设单位又拒不签收情况时,对监理行为法律界定的比较详细的叙述。 但可惜此文不是法规,而仅仅是上海市地方政府文件。 2021年9月,上海市以沪建交联2021869号文,发布了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该文中的第二章第(七)条做出了与上面相同的规定(此处略)。 2021年4月,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以第36号文,发布了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在该办法的第四章第二十条规定“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汇报生产经营单位。 施工单位柜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汇报。 ”请读者注意,国家安。 4Word版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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