纠防并举:让诉讼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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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纠防并举”让诉讼监督体系更加完善 检察日报记者 周泽春6月中旬,在湖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发展研究中心举办的“预防诉讼违法座谈会”上,与会代表一致认为,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内容越来越多,法律依据越来越充分。在履行诉讼监督职能过程中,如果还是只有“纠”的这一手,诉讼监督的效果套大打折扣;而注重“防”的这一手,诉讼监督的效果会更好。因此,应当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在对诉讼活动的法律监督中坚持“纠防并举”的原则。根治执法“顽症”呼唤治本措施诉讼违法,即公检法司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诉讼活动中违反诉讼法的行为,在刑事、民事、行政诉讼的各个领域和环节均有不同的反映。近年来,刑讯逼供、违法扣押、

2、超期羁押、妨害权利、吃请收礼、枉法裁判、以罚代刑、违法关押、插手经济纠纷、违法减假保等诉讼违法问题,虽经长期治理,却难以根治,成为“顽症”,严重影响政法机关执法公信力,成为极易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的“燃点”。“实践证明,仅靠纠正与惩戒难以根治诉讼领域内的违法行为,对诉讼违法行为需要治标更需要治本。”7月13日,湖北省检察院检察长敬大力在接受采访时指出,长期以来,在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中,存在着只注重纠正而不注重预防诉讼违法的现象:在检察机关预防工作中,存在着只抓职务犯罪预防,不抓诉讼违法预防的现象。2012年5月,湖北省检察院在集中研讨修改后的刑诉法过程中,明确提出在履行对诉讼活动法律监督职责过

3、程中,要把加强对诉讼违法行为的预防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丰富诉讼监督的涵义和内容,把预防职务犯罪和预防诉讼违法行为有机结合起来,探索工作机制,并在5个市级院和9个业务部门展开深入调查研究。调研表明,破解“两手不协调”,防止监督失衡,需要检察机关基于法律监督职权,以减少和杜绝诉讼违法的发生为目的,积极采取各种防范性、控制性、预警性、预测性、教育性的措施从源头上治理诉讼违法行为。预防诉讼违法:理论和实践的双重考量“预防诉讼违法是治本之要。”在6月14日召开的“预防诉讼违法座谈会”上,与会代表紧紧围绕预防诉讼违法的理论基础、法律依据、现实要求、工作机制等方面深入研讨。与会代表一致认为,解决诉讼违法问题,

4、纠正只是治标,防止发生才是治本。湖北省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原主任委员、湖北省检察院专家咨询委员会委员周冶陶认为,检察机关发挥好诉讼违法预防的作用,比发生违法行为后再纠正、再追究法律责任、再惩处成本更低廉。湖北省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周理松等代表提出,预防诉讼违法,即体现“纠”与“防”“两手抓”的要求,还有利于构建检察机关法律监督工作完整体系。仅以该省检察机关为例为健全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21008年至2010年,省检察院先后分别与省法院、省公安厅、省司法厅联合会签下发加强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的规定,在健全完善与政法部门监督制约和协调配合机制方面进行了积极探索;围绕夯实法律监督工作群众基础,制定

5、关于加强检察机关群众工作的指导意见,持续探索检察机关群众工作机制这些工作机制,有力地促进法律监督工作。“预防诉讼违法的战略意义还在于,它有利于法律监督工作与有关政法机关自身建设的良性互动。”湖北省检察院侦查监督处处长杜建国、刑事审判监督处处长尹哗斌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通过与有关政法机关共同对诉讼违法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调查分析,结合诉讼监督工作进行警示教育,推动有关政法机关堵漏建制,纠、防诉讼违法。这样的工作机制,使得检察机关履行诉讼监督职责与有关政法机关自身建设有效衔接、结合,相得益彰。“预防诉讼违法,可以避免公安民警滥用刑事执法权,减少职务违法犯罪,提高整体执法水平。”湖北省公安厅法制处

6、处长陈实认为,“预防诉讼违法,是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的需要,也是加强公安队来自www.lW伍建设,确保公正廉洁执法的需要。”预防诉讼违法:三个方面的依据“监督工作最大的意义是为了防止造成危害,预防是监督应有之义。”对于检察机关预防诉讼违法的理论依据,与会人员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从监督与预防的关系看,监督是预防的重要内容,两者密不可分。中央在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中,提出反腐倡廉工作全面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做到“教育、制度、监督并重”,预防腐败的监督就包括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湖北省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处处长周毅等代表认为,预防是监

7、督的价值目标,预防腐败与预防诉讼违法行为都是法律监督追求的价值目标。“从法律监督的实质看,预防违法是法律监督的应有之义。”与会代表认为,法律监督在基本含义上包含纠正和预防两个方面。诉讼监督的第一要义应当是对诉讼违法行为、司法腐败行为的预防,纠正是对预防不到位的一种补救,也是对今后发生类似诉讼违法行为的防范。预防诉违法与纠正违法统一于法律监督,纠与防两方面的结合才能达到维护法律统一正确实施的目的。“从诉讼监督的内容看,诉讼监督包含事前、事中、事后监督。”杜建国等代表认为,检察机关的诉讼监督内容既有对错误、违法情况进行事后发现、纠正的补救监督;也有着眼于事前,防止产生错误、违法的预防性监督:还有融

8、补救性监督和预防性监督于一体的综合性监督。要使诉讼监督取得最佳效果,须将三者有机结合起来。从纠正和预防诉讼违法的实践看,与会人员认为,诉讼违法与(涉及诉讼方面的)职务犯罪只有一步之遥从某种意义上讲预防诉讼违法就是预防职务犯罪。解决诉讼违法“顽症”最根本的出路在于预防。这就要求在诉讼监督工作中,要把重点放在落实预防性措施或者说“治本”措施上,研究治本之策,落实“倒逼机制”,促进理性、平和、文明、规范执法。正是基于理论和现实两方面的迫切需要,使得预防诉讼违法这一命题的提出具有战略性的重要意义。正如有代表强调指出的:“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搞预防,预防的对象、内容不能缺少诉讼违法行为。”从事后纠

9、正到“纠防并举”:诉讼监督的战略转型会议明确提出“纠防并举”是预防诉讼违法的现实的选择。“纠防并举”是“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反腐倡廉战略方针在诉讼监督工作中的具体化,能够鲜明、深刻、完整地反映检察机关诉讼监督的根本性质和基本内容、基本途径、基本形式。“提出纠防并举,首先是要使检察机关对诉讼违法行为的防范意识更加自觉。”湖北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郑青表示,强调这个原则、方针,更利于在检察工作中立足于防范,让防更自觉。有代表进一步指出,查办职务犯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统一于法律监督职能之中,这叫“惩防并举”;纠正诉讼违法和预防诉讼违法统一于法律监督职能之中,则为“纠防并举”。演绎查办职务犯

10、罪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方针“惩防并举”来表达我们纠正诉讼违法和预防诉讼违法的工作方针“纠防并举”,有利于大家对诉讼监督工作方针的理解和把握,有利于统一诉讼监督工作的指导思想和指导工作。“纠防并举是强化诉讼法律监督的必由之路,是诉讼监督转型发展的必由之路。”会议代表普遍认为,强调理性监督,强调“纠防并举”,是一种战略转型,是为了增强预防的社会意义,增加其社会价值、丰富其内涵,更加丰富,使诉讼监督工作内容更加全面,诉讼监督手段更加健全,从而使法律监督工作的整个体系更加完善,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更能体现中国特色法律监督制度的优越性。会议代表普遍认同诉讼监督工作应该贯彻“纠防并举”的方针,

11、建立诉讼监督的长效机制。建立起长远性的制度,才能使检察机关诉讼监督工作更到位,更有力度,也更具有长效性,更能体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探索构建“三位一体”大预防工作格局围绕“纠防并举”的诉讼监督工作方针,湖北省检察机关目前正在积极探索“三位一体”的大预防工作格局:一是继续加强和改进对职务犯罪的预防;二是积极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结合检察职能加强对刑事犯罪的防范工作,特别是对青少年违法犯罪的预防;三是从进一步完善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角度,积极探索和深化诉讼违法预防,使预防工作的格局更加丰满,促进诉讼监督工作迈入新的发展阶段。“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做好对违法犯罪的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进一步健全法律监督工作机制的需要,三种预防相辅相成,应当加强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敬大力检察长说,检察机关要立足法律监督职能搞预防,正因为把法律监督作为职权基础,检察机关开展预防有关违法犯罪工作能够发挥其他国家机关和部门不可替代的作用。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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