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票据质押生效要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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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我国票据质押生效要件存在的法律问题及相关建议 张时晗【摘要】票据作为一种金钱债权、权利证券,它的优势是其他交易工具不可比拟的,在质押担保和资金融合领域占有重要地位。如何认定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在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方面仍存在诸多矛盾,而法官据此所作出的判定和裁决会对票据权利的从属权产生影响。本文通过分析票据质押在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中的优点与不足,以期找到解决问题的方法,完善相关制度,让票据在各个方面都发挥出其应有的优势。【关键词】票据质押;生效要件;法律问题;建议一、法律规定及司法解释的冲突与矛盾产生的问题在我国国内,票据法、担保法、物权法都对票据、票据质押问题有不同的描述,并存在矛盾与冲突。

2、是认定为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呢?还是应该认定为对善意第三人拥有抗辩效力的要件?票据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没有进行背书字样记载的票据质押,债权人不能取得质押权,即把设质背书作为了质押产生效力的必要条件。”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也有规定,不把质押背书作为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而是作为票据质权对除当事人之外的其他人的抗辩效力要件。这就涉及到一个新的问题,没有背书的票据质押产生效力的条件是什么呢?是以交付票据为准呢还是以合同的签订生效为其生效的要件呢?随着商业信用的票据化,票据权利形态的财产比重将不断增加,票据权利成为财产的代表,使得票据权利亦具有了交换价值。但是担保法

3、第七十六条规定了“质押合同自交付之日起成立”把质押合同成立与无背书质押行为的效力搅在了一起,这是早期立法的不合理之处,根据合同法和相关的法理,合同的成立即只要双方达成合意并签字就是成立,两者对比之下物权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要相对来说合理一些,“出质的方式为汇票、支票等的,当事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在合同当中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质权实现的方式。”2007 年颁布的物权法在立法和法律制定意见搜集过程中考虑到了1995 年颁布实施的担保法中对于票据质押生效问题规定的不妥之处,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旧法逐渐不能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且物权法第178 条也有规定,意思是说担保法和本法如果出现冲突

4、与矛盾,以本法为准。这也是一种法律制定进步的表现,统一法律适用,避免出现矛盾。那么对质押人和出质人来说,如果质押合同的生效在质押凭证交付之后,出质人不交付与之有证明关系的质押凭据,质押合同就无法产生相应的效力,质押权利人就没有办法依据质押合同来实现自己的质权,权利得不到保障,违背了市场交易原则中的公平与诚信原则。二、票据质押生效问题完善建议1、条件成熟时通过新的立法来解决矛盾通过以上研究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不同的法律对于票据质押生效要件存在不同的规定。我们在理论上应该承认这一点,并在实践中就票据质押生效的方式作出解释,它存在着与其他不一样的设置方法的,可以是设立质押合同与票据同时设立,并且可以

5、依照法理上“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2007 年正式颁布实施的物权法的规定可以比更早的担保法司法解释更有效力,对之前颁布的担保法一部分不符合实际需要的法条做出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维护了票据质押质权的完整性,它的前提是用质权抵押合同设立的票据质押权利。而在“设质背书”方式下,按照“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则,在票据质押囊括的范畴内,研究其生效要件,可以大幅度适用票据法的规定,质押权利产生效力应当以记载有“背书”字样的票据作为发生效力的要件。这种规定的优点在于可以更好的让学术界研究的理论以及实际司法实践中得到的有效经验可以发挥作用;但是它的弊端也很明显,只能从法理学的角度和理论研究的方面考虑,而不能解

6、决在实际生活及金融领域因票据质押生效要件问题产生的诸多矛盾和冲突。在法学学术界对于某一个问题在没有成文法“统一口径”的情况下,一般都是各持一家,有时候甚至是百家争鸣。所以,学术界关于此类问题的争论不会停止,而现实中关于这种问题的矛盾和冲突也会一直存在。因此,笔者认为,要从本质上解决,不能只流于形式,应当从立法出发,统一适用一种相对完善的法律,以改善学术界争论不休的局面,解决现实中因为法律适用不同而产生的矛盾和冲突,但是也有必要找到一个成熟的立法条件和时机。同时对于法律的解释也要逐步统一口径,不可非此即彼。2、认定“背书”为票据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包括担保法、物权法、票据法,都

7、对票据质押的生效要件有所规定,且存在冲突和矛盾。通过以上的来自www.Lw5U.com分析可得出一个结论,票据质押应当以“背书”作为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从而可以形成对质押权利的保护,且可以利用“背书”的便捷以及易操作特点,保障票据市场的流通及安全性。把“背书”设置为票据质押生效的必要条件,可以防止因为双方当事人在设立质押形式上的不一样而导致的质权得不到有效保护或者债务人的权益得不到保障。这个规定将对权利救济权益保护发挥其他规定所不具有的作用。学术界的争论和司法实践中的冲突与矛盾充分体现了我国关于票据质押生效问题的不足之处;为了更好的解决问题,发挥票据的优势,促进经济稳定发展,保障金融市场安全性,我们应加深研究,更深层次解决这个问题。对票据质押生效要件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探讨,有利于当前社会的发展,理论研究的加强将更有助于实践中票据质押的规范,以期达成共识,明确权利,保障权利的实现。作者:张时晗,广西大学。 -全文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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