煤矿防治水细则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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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关于印发?煤矿防治水细那么?的通知煤安监调查201814号各产煤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立兵团煤矿平安监管部门、煤炭行业管理部门,各省级煤矿平安监察局,司法部直属煤矿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煤矿防治水细那么?已经2018年5月2日国家煤矿安监局第1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请认真贯彻落实。原?煤矿防治水规定?国家平安监管总局令第28号同时废止。附件:煤矿防治水细那么 国家煤矿平安监察局2018年6月4日煤矿防治水细那么第一章 总 那么第一条 为了加强煤矿防治水工作,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职工生命平安和安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平安生产

2、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平安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平安事故的特别规定?和?煤矿平安规程?等,制定本细那么。第二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细那么。第三条 煤矿防治水工作应当坚持预测预报、有疑必探、先探后掘、先治后采的原那么,根据不同水文地质条件,采取探、防、堵、疏、排、截、监等综合防治措施。煤矿必须落实防治水的主体责任,推进防治水工作由过程治理向源头预防、局部治理向区域治理、井下治理向井上下结合治理、措施防范向工程治理、治水为主向治保结合的转变,构建理念先进、根底扎实、勘探清楚、科技攻关、综合治理、效果评价、应急处置的防治水工作体系。第四条 煤炭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

3、代表人、实际控制人,下同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第五条 煤矿应当根据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的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储藏必要的水害抢险救灾设备和物资。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煤矿,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第六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建立健全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以及应急处置制度等。煤矿主要负责人必须赋予调度员、安检员、井下带班人员、班组长等相关人员

4、紧急撤人的权力,发现突水透水、溃水,下同征兆、极端天气可能导致淹井等重大险情,立即撤出所有受水患威胁地点的人员,在原因未查清、隐患未排除之前,不得进展任何采掘活动。第七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编制本单位防治水中长期规划5年和年度方案,并组织实施。煤矿防治水应当做到“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确保平安技术措施的科学性、针对性和有效性。第八条 当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时,应当进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在水害隐患情况未查明或者未消除之前,严禁进展采掘活动。第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地下水动态监测系统,对井田范围内主要充水含水层的水位、水温、水质等进展长期动态观测,对矿井涌水量进展动态监测。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水文

5、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应当采用微震、微震与电法耦合等科学有效的监测技术,建立突水监测预警系统,探测水体及导水通道,评估注浆等工程治理效果,监测导水通道受采动影响变化情况。第十条 煤炭企业、煤矿应当对井下职工进展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对防治水专业人员进展新技术、新方法的再教育,提高防治水工作技能和有效处置水灾的应急能力。第十一条 煤炭企业、煤矿和相关单位应当加强防治水技术研究和科技攻关,推广使用防治水的新技术、新装备和新工艺,提高防治水工作的科技水平。第二章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及根底资料第一节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第十二条 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井田及周边老空火烧区

6、,下同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突水量、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将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为简单、中等、复杂和极复杂4种类型表2-1。表2-1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分类依据类别简单中等复杂极复杂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含水层水体性质及补给条件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差,补给来源少或者极少为孔隙、裂隙、岩溶含水层,补给条件一般,有一定的补给水源为岩溶含水层、厚层砂砾石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好,补给水源充分为岩溶含水层、老空水、地表水,其补给条件很好,补给来源极其充分,地表泄水条件差单位涌水量q/Ls-1m-1q0.10.1q1.01.0q5.0q5.0井

7、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无老空积水位置、范围、积水量清楚位置、范围或者积水量不清楚位置、范围、积水量不清楚矿井涌水量/m3h-1正常Q1Q1180180Q1600600Q12100Q12100最大Q2Q2300300Q212001200Q23000Q23000突水量Q3/m3h-1Q36060Q3600600Q31800Q31800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采掘工程不受水害影响矿井偶有突水,采掘工程受水害影响,但不威胁矿井平安矿井时有突水,采掘工程、矿井平安受水害威胁矿井突水频繁,采掘工程、矿井平安受水害严重威胁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防治水工作简单防治水工作简单或者易于进展防治水工作难度较高,工程量较大防治

8、水工作难度高,工程量大注:1.单位涌水量q以井田主要充水含水层中有代表性的最大值为分类依据; 2.矿井涌水量Q1、Q2和突水量Q3以近3年最大值并结合地质报告中预测涌水量作为分类依据。含水层富水性及突水点等级划分标准见附录一;3.同一井田煤层较多,且水文地质条件变化较大时,应当分煤层进展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4.按分类依据就高不就低的原那么,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十三条 矿井应当收集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各项指标的相关资料,分析矿井水文地质条件,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由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报告,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矿井所在位置、范围及四邻关系,自然地理,防排水系统等情

9、况;二以往地质和水文地质工作评述;三井田地质、水文地质条件;四矿井充水因素分析,井田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五矿井涌水量的构成分析,主要突水点位置、突水量及处理情况;六矿井未来3年采掘和防治水规划,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和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评价;七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结果及防治水工作建议。第十四条 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应当每3年修订1次。当发生较大以上水害事故或者因突水造成采掘区域或矿井被淹的,应当在恢复生产前重新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第二节 根底资料第十五条 矿井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建立以下防治水根底台账,并至少每半年整理完善1次。一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台账;二气象资料台账;三地表水文观测成果台账;四钻孔水

10、位、井泉动态观测成果及河流渗漏台账;五抽放水试验成果台账;六矿井突水点台账;七井田地质钻孔综合成果台账;八井下水文地质钻孔成果台账;九水质分析成果台账;十水源水质受污染观测资料台账;十一水源井孔资料台账;十二封孔不良钻孔资料台账;十三矿井和周边煤矿采空区相关资料台账;十四防水闸门墙观测资料台账;十五物探成果验证台账;十六其他专门工程的资料台账。第十六条 建立矿井应当按照矿井建立的有关规定,在建井期间收集、整理、分析有关水文地质资料,并在建井完成后将井田地质勘探报告、建井设计及建井地质报告等资料全部移交给生产单位。建立矿井应当编制以下主要成果及图件:一水文地质观测台账和成果;二突水点台账,防治水

11、的技术总结,注浆堵水记录和有关资料;三井筒及主要巷道水文地质实测剖面;四建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成果如井筒检查孔等;五建井地质报告,应当包含防治水的相关内容。第十七条 生产矿井应当编制包括防治水内容的生产地质报告,并按照规定编制以下水文地质图件:一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二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三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四矿井充水性图;五矿井涌水量与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水文地质图件主要内容及要求见附录二,并至少每半年修订1次。其他有关防治水图件由矿井根据实际需要编制。第十八条 矿井闭坑报告应当包括以下防治水相关内容:一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对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的分析

12、评价;二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平安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三矿井关闭时采取的水害隐患处置工作及关闭后淹没过程检测监控情况。第十九条 矿井应当建立水文地质信息管理系统,实现矿井水文地质文字资料收集、数据采集、台账编制、图件绘制、计算评价和水害预测预报一体化。第三章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第一节 一般规定第二十条 矿井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开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工作:一矿井主要勘探目的层未开展过水文地质勘探工作的;二矿井原勘探工作量缺乏,水文地质条件尚未查清的;三矿井经采掘揭露煤岩层后,水文地质条件比原勘探报告复杂的;四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发生较大变化,原有勘探成果资料难以满足生产建立需要的;五矿井开拓延深

13、、开采新煤系组或者扩大井田范围设计需要的;六矿井采掘工程处于特殊地质条件部位,强富水松散含水层下提高煤层开采上限或者强富水含水层上带压开采,专门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七矿井井巷工程穿过强含水层或者地质构造异常带,防治水工程设计、施工需要的。第二十一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针对具体问题合理选择勘查技术、方法,井田外区域以遥感水文地质测绘等为主,井田内以水文地质物探、钻探、试验、实验及长期动态观监测等为主,进展综合勘查。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应当根据相关标准编制补充勘探设计,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审批后实施。补充勘探工作完成后,应当及时提交矿井水文地质补充勘探报告和相关成果,由

14、煤炭企业总工程师组织评审。第二节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第二十三条 水文地质测绘应当采用遥感水文地质测绘方法,应用全球卫星定位系统、地理信息系统、数字影像、互联网等技术手段,提高测绘质量。区域水文地质测绘比例尺应当采用1:1000001:10000,矿区应当采用1:100001:2000。第二十四条 水文地质补充调查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资料收集。收集降水量、蒸发量、气温、气压、相对湿度、风向、风速及其历年月平均值、两极值等气象资料。收集调查区内以往勘查研究成果,动态观测资料,勘探钻孔、供水井钻探及抽水试验资料;二地貌地质。调查收集由开采或者地下水活动诱发的崩塌、滑坡、地裂缝、人工湖等地貌变化、岩溶发育矿区的各种岩溶地貌形态。对松散覆盖层和基岩露头,查明其时代、岩性、厚度、富水性及地下水的补排方式等情况,并划分含水层或者相对隔水层。查明地质构造的形态、产状、性质、规模、破碎带范围、充填物、胶结程度、导水性及有无泉水出露等情况,初步分析研究其对矿井开采的影响;三地表水体。调查收集矿区河流、水渠、湖泊、积水区、山塘、水库等地表水体的历年水位、流量、积水量、最大洪水淹没范围、含泥沙量、水质以及与下伏含水层的水力联系等。对可能渗漏补给地下水的地段应当进展详细调查,并进展渗漏量监测;四地面岩溶。调查岩溶发育的形态、分布范围。详细调查对地下水运动有明显影响的补给和排泄通道,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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