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工伤认定及赔偿指南吉林工伤认定及赔偿指南 吉林工伤保险认定办理指南 工伤认定标准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缘由受到事故损害的; 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损害的; 4、患职业病的; 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缘由受到损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害的;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办理条件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知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参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注:遇有特别状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办理材料 1、工伤认定申请表; 2、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 3、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身份证明材料(二代身份证或户口本)。
注: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缘由以及职工损害程度等基本状况 办理流程 1、申报 用人单位应当在职工发生事故损害或者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后的第一个工作日,通过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或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进行申报 2、书面申请 申请人携带申请材料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书面工伤认定申请 3、审核材料 社保部门对申请人的材料进行审核,如工伤认定申请人供应材料不完整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须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根据书面告知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 4、认定申请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对受理的事实清晰、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确定 办理时间及地点 办理时间 用人单位自事故损害发生之日或者被鉴定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 办理地点 吉林市船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珲春街庆丰胡同2号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吉林工伤保险赔偿办理指南 赔偿标准 1、造成一般损害(未达到残疾)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
2、造成伤残的赔偿 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生活护理费、工伤期间的工资、交通食宿费、协助器具费、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3、造成死亡的赔偿 丧葬补助金、一次性伤亡补助金、供给亲属抚恤金 4、职工下落不明的状况 职工外出或抢险救灾中下落不明的赔偿项目,要分不怜悯况而定职工没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50%(生活有困难的);职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亲属可以获得的赔偿项目有:丧葬费、供给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办理条件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至四级伤残津贴)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须要,须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拐杖等康复器具,或者康复器具须要修理或者更换的,由定点康复器具装配机构提出评估,经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所需费用根据国家规定的普及型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职工经治疗医疗终结期满存在残疾、影响劳动实力的,应在30日内向单位所在地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实力鉴定申请,劳动实力鉴定委员会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实力鉴定结论,鉴定为1至10级伤残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因工伤死亡的工伤职工 伤保险待遇申领(工伤医疗费报销) 1、认定为工伤职工 2、职工工伤医疗终结期满不需做劳动实力鉴定的 办理材料 基本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工伤认定确定书》 3、《吉林市工伤保险待遇申报表》 注:其次代身份证正反面A4纸复印 办理流程 1、申请人提交申请材料 2、相关部门受理申请材料 3、等待申请审核结果 4、审查批准核发待遇 办理地址刚好限 办理时限 20个工作日 办理地点 吉林市船营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珲春街庆丰胡同2号 吉林市化学工业循环经济示范园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湘潭街70-1号 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舒兰大街3378号 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民主路19-3号 地址:湘潭街70-1号 舒兰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舒兰大街3378号 蛟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民主路19-3号本文来源:网络收集与整理,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谢谢!第8页 共8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第 8 页 共 8 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