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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数据的经济活动及其所需要的权利摘要:随着以数据为关键要素的数字经济的快速发展,涉及数据的纠纷和案件越来越多。由于数据要素是一个新生事物,因此有必要理清数据的经济活动类型及其需要的权利。结合数据的特点,将数据的经济活动分为数据生产再生产、数据确权、数据使用和数据服务、数据交易、科学研究五大类,相应地提出了数据生产权、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交易权4类所需要的权利,以期为数据运用立法和数字经济的发展提供参考。关键词:数字经济,数据经济活动,数据权利,个人隐私数据1 引言2019年4月,一张没有版权的“黑洞照片”在某平台被销售,引起人们对数据产品市场活动的权利问题的极大关注。2019年度人民法院
2、十大刑事案件中列入全国首例“爬虫”技术侵入计算机系统犯罪案,从司法角度强调了数据获取行为应在法律的框架内展开。近些年涉及数据的案件越来越多,争论也越来越多,其核心问题是数据权利、国家数据安全、个人数据保护等。由于数据资源、数据资产和数据要素是近些年才被认可的,人们对数据的相关活动认识不清,在数据活动性质、所需权利内容、权利归属和授予等方面存在诸多空白,有待法律界制定相关法律。当前有关数据权利的研究和实践主要集中在数据的所有权(版权)、国家数据安全、个人隐私数据保护等方面。在数据的所有权方面,目前尚无比较全面的研究,数据的所有权主要集中在由科学数据出版延伸出来的一般数据出版和大数据出版,其主要实
3、践是一类有物理形态、权属明确的数据,如音乐、影视、图片、电子书等数据产品(这些数据产品在数字化之前已经有实物产品,并且已经获得版权确认,因此沿用这些数据产品的所有权,即这些数据作为作品的知识产权载体归属于原知识产权人)。国家数据安全主要涉及全球数据治理、数据跨境等方面的研究,我国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数据安全法,外交部也提出了全球数据安全倡议。个人隐私数据保护是近些年受到广泛关注的领域,与之相关的研究非常多,我国也正在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相关研究中,明显缺少对数据活动本身的研究,而数据的活动才是需要法律保护的根本。本文结合数据的特点,着重分析讨论数据的经济活动,将数据的经济活动
4、分为数据生产再生产、数据确权(数据出版)、数据使用和数据服务、数据交易、科学研究五大类,相应地提出了数据生产权、数据所有权、数据使用权和数据交易权4类所需要的权利。2 数据的经济活动经济活动指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或消费等活动。相应地,数据的经济活动指数据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或消费等活动。由于数据产品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都是数据,并且数据的再生产、再再生产的结果也还是数据,这些都可以被看作数据产品,因此数据的经济活动内涵会有所不同。另外,数据服务也是数据的经济活动,而数据服务消费和数据产品消费又有差异。数据使用可以被认为是数据消费,但与通常意义上的“消费”不同,因为数据消费并不会消灭数据,
5、甚至不会使数据折旧,所以采用“数据使用”。最后,将科学研究列入数据的经济活动,因为科学研究本身不仅会生产大量数据,可能还需要采购大量数据,现代科学研究是重要的数据生产过程和数据使用过程,即科学家是重要的数据生产者、数据使用者。因此,数据的经济活动主要有数据生产再生产、数据确权、数据使用和数据服务、数据交易、科学研究五大方面。2.1 数据生产再生产一般地,数据生产得到的是数据资源或者数据的初级产品,可以直接供最终用户使用,也可以作为原材料(初级产品)进行再生产,形成更高级别的数据产品或数据服务。(1)数据生产数据生产一般指将现实事物信息化,从而在网络空间形成数据;数据生产也指直接通过计算机等输入
6、设备将数据输入网络空间。例如,证券交易行情数据是证券交易所信息化系统生产的数据,统计局的人口数据是人口普查员直接录入的与人口相关的数据,街头摄像头的数据是直接采集得到的街面图像数据。信息化是数据的主要来源。信息化是将过去人工做的事情转换成计算机来做,计算机在处理业务时就会产生数据;信息化还通过摄像头、录音笔、电子仪器设备、传感器等设备直接将现实的事物采集到网络空间中,进而变成数据。本质上,所有信息化的结果都会在网络空间中形成数据。因此,从信息化的视角来看,数据是信息化的副产品;但从网络空间的视角来看,信息化的本质是生产数据的过程。除了信息化,人们还直接在网络空间中创造数据。例如,直接在键盘上输
7、入现实中没有的数据或者编写程序代码。(2)数据再生产数据再生产是指根据已有的数据,运用数据技术生产出新的数据的过程。数据再生产包括数据汇集、数据清洁、数据可视化、数据分析、人工智能等,也包括计算机病毒的传播和变异等。例如,搜索引擎就是将各个Web网页的数据组织起来形成新的数据,这是一个数据再生产过程,然后搜索引擎利用再生产形成的数据向用户提供数据服务。又如,证券信息服务商将证券交易所的证券行情数据,再生产成股票K线图、移动平均线、随机指标图、布林线(Bollinger band,BOLL)指标图等新的数据。又如,企业信息查询工具企查查将全国工商注册数据进行再生产。大部分数据处理、数据分析技术都
8、可以用于数据再生产。按照数据的生产者划分,数据可以被分为私有个体生产的数据、多方生产的数据、公共网络数据。(3)数据存储生产出的数据需要被存储在网络空间。一般地,数据生产者可以自己妥善存放自己生产的数据,也可以将数据委托存储在云服务商的云存储设备中。多方生产的数据通常被存储在平台服务商的存储设备中。2.2 数据确权数据确权是数据作为资源、资产和生产要素的必然工作,其法律有待完善。目前能够用于数据确权的一个有效的方式是数据出版。数据出版指将生产的数据进行出版的一种活动。严格意义上来说,数据出版应该属于数据生产再生产环节,其使生产的数据达到一定规范要求,形成一定规模,以便将来使用和流通。数据出版的
9、主要目的有两个:一个是使生产的数据达到一定的标准规范,以便使用和流通;另一个是宣示数据的所有权。(1)使数据达到一定的标准规范早期的数据出版是指科学数据出版,出版机构Pensoft Publishers认为“数据出版是指将数据上传到互联网进行公开,并支持除数据提供者以外的组织机构或个人下载、分析、复用以及引用数据”。维基百科对数据出版的定义是“数据出版是以出版的形式公开研究数据以便他人使用的行为。这是为了公共使用而准备某些数据或数据集的实践,这种实践是开放科学运动的一个有机组成部分。这一实践带来的益处在多学科领域中获得了广泛共识”。后来一些学者将政府数据公开也纳入数据出版,其目的是在公共数据库
10、或网站公开数据,以实现数据开放共享,这是政府开放数据运动的重要内容。(2)宣示数据的所有权尽管科学数据出版已经有30多年历史,科学数据出版和引用却只是科学家们的自律行为,尚没有法律约束,数据出版的权益宣示作用并没有表现出来。数据资产、数据要素等概念的快速发展和实践要求人们从方法上解决数据确权的问题,数据出版更大的作用应该是对数据所有权的宣示。数据生产困难,而相比数据生产成本来说,数据复制成本极低,且数据复制也较为容易,加之数据在网络空间中传播较容易,导致人们在使用数据时往往并不知道这些数据从哪里来、由谁生产、归谁所有、质量如何。这不仅对数据生产者或所有人的权益造成极大伤害,同样也会对数据使用者
11、造成伤害。数据出版能从法律方面较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数据出版通过一系列措施保障、环节步骤和技术支持,较好地实现了对数据权益的保护,从而实现了对数据生产者和数据所有者的信誉和合法权益的保障,提高了数据重用的价值。如同图书、影像出版物一样,并不是所有的数据都是可以被出版的。吴娜达等人于2020年提出可以出版的数据应该满足一定条件:数据权属能够确定、数据内容无害、数据标准规范、数据质量优良、数据可读等。2.3 数据使用和数据服务数据使用和数据服务是同一件事情的两个侧面:需求侧和供给侧。需求侧使用数据,供给侧提供数据服务。(1)数据使用数据使用指用数据完成某项现实任务,说明数据的有用性或数据具有使用价值
12、。数据资源、数据资产、数据要素的概念是基于数据的有用性或使用价值提出的。与数据再生产不同,数据使用不以生产新数据为目的,而以完成某项现实任务为目的。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为了完成某项网络空间内的任务,那么数据使用将会是数据再生产。数据使用分为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 直接使用。数据使用者直接使用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数据来完成某项现实任务。例如,驾驶员根据地图导航数据完成一次驾驶任务(到达目的地);投资者根据行情数据或者股票K线数据买入股票;人们根据点评网数据决定去哪家餐馆吃饭。 间接使用。数据使用者使用数据提供商提供的数据进行数据分析和处理,然后使用数据分析的结果完成某项现实任务。例如,投资者结合当前经
13、济社会热点数据和股票K线数据进行综合判断后,买入或卖出股票;循证医疗中,医疗组通过分析大量文献和电子病历,形成某个病人的治疗方案。数据直接使用和间接使用的区别在于是否使用了数据技术对数据进行分析处理。(2)数据服务数据服务是指数据权属所有者向数据使用者提供数据服务,使得数据使用者能够使用数据完成现实任务。根据提供者的不同,数据服务模式可被分为数据生产者提供数据服务、数据再生产者提供数据服务、授权第三方提供数据服务等。 数据生产者提供数据服务。数据生产者直接使用原始数据提供数据服务。例如,证券交易所提供证券交易行情数据服务、气象局提供天气预报服务、政府开放共享提供的数据服务等都是由数据生产者提供
14、数据服务的模式。 数据再生产者提供数据服务。例如,搜索引擎提供的数据服务、企查查提供的数据服务、证券服务商的数据分析服务等。 授权第三方提供数据服务。数据服务提供者本身不生产数据,也不进行数据再生产,而是获得数据生产商或再生产商的授权,从而提供某些数据服务。例如,通信运营商获得气象局的授权,发布天气预报数据。2.4 数据交易数据交易主要是指数据所有人依据法律在市场交易规则下进行自由交易。可以交易的数据应该是数据商品,数据交易可以是数据商品的各种权利的转移或授予。虽然国内有20多个数据交易场所正在建设中,但是很难开展数据交易活动,这是一个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首先,需要注意到数据商品和物质商品最重
15、要的不同是数据商品具有可共享性和易复制性。 数据商品的可共享性是指一份数据可以共享给其他人使用,而数据所有者仍然可以拥有这份数据商品的所有权。即数据商品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可以分离的。 数据商品的易复制性是指数据商品很容易被复制,且成本很低。这个特征有力地支持了数据商品的可共享性。数据复制成本极低,甚至可以忽略不计,这给数据分享带来了便利。在易复制性的支持下,数据商品可以被复制成许多份并在市场上流通,而数据商品的所有者并不需要出让该数据商品的所有权,这正是数字经济的魅力所在。其次,市场上已经有一些数据商品运营平台在运行。例如数据化的音乐(以iTunes音乐商店为典型代表的数字音乐下载和以Spot
16、ify、Apple Music为典型代表的流媒体音乐)、影视(包括电影、电视剧、动画等,其中在线影视采用流媒体方式播放,典型代表有Netflix、Amazon Prime Video)、图片(Getty Images是典型的在线图像素材分销平台)、电子书(亚马逊Kindle Store是典型的在线电子书商店)、网络小说(Wattpad是典型的在线故事阅读平台)等数据商品。除了网络小说,音乐、影视、图片、电子书等数据商品的形态基本采用现实中已有商品的形态,即它们在现实中已经有实物商品形态,如唱片音乐、胶片电影、相纸照片等。现在只是将这些原本具有实物形态的商品进行数字化,形成数据商品,因此,它们总体上是直接将实物形态平移过来作为数据商品的形态。只有网络小说是一种新的数据商品形态(可以按照章节订阅或者按照字数订阅)。可以预见,未来会有越来越多的数据商品没有现实商品的形态(例如将一个人的微信、微博、抖音集合做成一个数据商品),这正是当前数据交易场所希望进行交易的数据商品类型,但这些数据商品到底应该具备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