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版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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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深圳市合作经营企业章程签订时间:签订地点:甲 方: 乙 方: 合同编号:2021xxxx17 / 17(本文本仅供参考。投资者可根据公司法、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和国家有关外商投资的其他规定进行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其他的有关法律、法规,中国深圳公司(以下简称甲方)、公司(以下简称乙方)与国(地区)公司(以下简称丙方)于年月日签订合作经营合同,组成了合作经营企业,制订本公司章程。第二条合作经营企业的名称为深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作公司)。合作公司的法定地址为:深圳市。第三条合作各方的名

2、称、法定地址、法定代表分别为:甲方:公司,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乙方:公司,法定地址为:;法定代表姓名:,职务:,国籍:;电话:,传真:,EMail:。丙方:。第四条合作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条合作公司为中国法人,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并受中国法律管辖和保护。第二章宗旨、经营范围第六条合作公司宗旨:本着加强经济合作和技术交流的愿望,促进中国国民经济的发展,获取满意的回报。第七条合作公司经营范围为:。合作公司的环境保护方案、消防安全措施,须经深圳市环境保护部门、消防管理部门审核批准。第三章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第八条合作公司投资

3、总额为人民币万元。合作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万元。其中:甲方出资万元,占;乙方出资万元,占;丙方第九条合作各方按合作合同书的规定以下列方式出资甲方:现金万元实物万元土地使用权万元知识产权万元乙方:现金万元实物万元知识产权万元丙方:第十条合作公司的现金和合作条件按以下方式缴付或提供:。注:合作各方首次出资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一次性缴付全部出资的,应当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六个月内缴清。分期缴付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其认缴出资额的15,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并应当在公司的成立之日起三个月内缴足,其余部分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注: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应与合同相应条款相同

4、).第十一条合作各方缴付或提供合作条件后三十天内,应由中国册会计师事务所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后,由合作公司据以发给出资证明书(或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出资证明书主要内容是:合作公司名称,成立日期,合作各方名称或者姓名,合作各方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及其有关附件,出资额,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出资证明(或提供合作条件证明)应当报原审批机构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十二条合作公司注册资本在合作期限内不得减少。但若因投资总额和生产经营规模等变化,确需减少的,须经审批机构批准。第十三条任何一方转让其权利、义务时,不论全部或部分,必须经合作他方同意,一方转让时,他方有优先购买权。第十四

5、条合作公司转产、扩大经营范围、分立、合并、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其他重要事项的变更,须经合作各方一致同意并经合作公司董事会一致通过后,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并在规定期限内向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四章董事会第十五条合作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合作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第十六条董事会决定合作公司的一切重大事宜,其主要职权:1、制定和修改组织机构表和人事计划;2、任免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和其他等高级管理人员,并决定他们的权利、义务和薪酬;3、制定合作公司的总方针、发展规划、生产经营方案和筹建(基建)实施计划,审批总经理或管理部门提出的重要报告;

6、4、修订合作公司章程;5、审查经营状况,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包括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计算书等);6、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7、决定年度利润分配方案和亏损弥补办法;8、通过合作公司的劳动合同及各项重要规章制度;9、决定合作公司资本增加、转让、分立、合并、停业、中止和解散;10、负责合作公司中止或期满的清算工作;11、其他应由董事会决定的重大事宜。第十七条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委派董事名,乙方委派董事名,董事任期三年,经委派方委派,可以连任。第十八条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副董事长人,董事长由方委派,副董事长由方委派。合作各方在委派和更换董事人选时,须书面通知董事会。第十九条董事会例

7、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经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提议,可以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第二十条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在合作公司所在地举行。第二十一条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缺席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并主持。第二十二条董事长应在董事会会议召开前天发出召集会议的书面通知,写明会议内容、时间和地点。第二十三条董事因故不能出席董事会会议,可以出具委托书委托代表出席,但一名代表不能同时担任两名或以上的名额。如届时未出席也未委托他人出席,则作为弃权。第二十四条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法定人数为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够三分之二以上人数时,其通过的决议无效。第二十五条董事会每次会议,须作详细的书面记录,并由全体出席董事签字(代理

8、人出席时,由代理人签字)。记录文字使用中文或中文、英文同时使用。会议记录及决议文件,经与会代表签字后,由合作公司抄送全体董事,并连同会议期间收到的委托书一并存档,由董事会指定专人保管,在合作经营期限内任何人不得涂改或销毁.董事会休会期间需经董事会决定的事宜,也可通过电讯及书面表决方式作出决议。按董事书面表决作出的决议,与董事会会议作出的决议具有同等效力.第二十六条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一致通过:1、合作公司章程的修改和补充;2、合作公司的中止、解散;3、合作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或者调整;4、合作公司的资产抵押;5、合作公司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合作公司的分立或变更组织形式;6、合

9、作各方约定由董事会会议一致通过方可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第二十七条除第二十六条以外的其他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三分之二以上(或超过半数)董事通过。(注:应选择一种方式)第五章管理部门第二十八条合作公司设经营管理部门,具体机构设置由董事会会议决定。第二十九条合作公司设总经理一人,副总经理人,均由董事会聘请。首届总经理由方推荐,副总经理由方推荐。第三十条总经理直接向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的各项决定,组织领导合作公司的日常生产、技术和经营管理工作。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当总经理不在时,代理行使总经理的职责.第三十一条合作公司日常工作重要问题的决定,须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联合签署方能生效。需要联合签

10、署的事项,由董事会具体规定。第三十二条总经理、副总经理的任期为年.经董事会聘请,可以连任。第三十三条经董事会聘请,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可兼任合作企业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第三十四条总经理、副总经理必须是常住合作公司住所的专职人员,不得兼任其他经济组织的正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本公司的商业竞争行为。所有工作人员如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的,经董事会决议或依合作公司的管理规章,可随时解聘;对造成合作公司经济损失或触犯刑律的,要追究经济责任或法律责任。第三十五条合作公司设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和审计师各一人,由董事会聘请。第三十六条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由总经理领

11、导.总会计师负责领导合作公司的财务会计工作,组织合作公司开展全面经济核算,实施经济责任制。审计师负责合作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审查、稽核合作公司的财务收支和会计帐目,向总经理并董事会提出报告。第三十七条总经理、副总经理、总工程师、总会计师、审计师请求辞职的,应提前六十天向董事会提交书面报告,经董事会决议批准,方可离任。第六章监事会(注:规模较小的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监事会)第三十八条合作企业设监事会,监事会是合作企业的监督管理机构.第三十九条监事会在对合作企业监督管理中,行使以下职权:1、检查公司财务;2、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

12、董事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3、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4、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列席董事会并提出提案、质询和建议;5、对违反公司法规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6、对公司经营情况进行调查。第四十条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不得少于三名),其中甲方委派名,乙方委派名,公司职工代表名(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监事的任期为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第四十一条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

13、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第四十二条监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全体监事通过(不得低于半数),并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七章劳动、税务、财务、外汇收支、审计、统计、环保第四十三条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的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录用、辞退、辞职、工资、福利、劳动保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和奖惩等事项,应当在合营企业与合营企业的工会组织集体或职工个人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中加以规定.劳动合同订立后,报深圳市劳动局备案,并按有关规定办理用工手续。第四十四条合作企业职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建立基层工会组织,

14、开展工会活动,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合营企业应为本企业工会提供必要的活动条件.第四十五条合作企业以及合营企业的职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各项税款和个人所得税。第四十六条合作企业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结合本企业的情况,建立本企业的财务、会计制度,并报当地财政部门、税务机关备案。第四十七条合作企业的一切外汇事宜,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有关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第四十八条合作企业每一会计年度终了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中国注册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四十九条外国合作者获得的合法利润、其他的合法收益和清算后的资金,可依照外汇管理有关规定自由汇出.第五十条合作企业的外籍职工和台、港、澳职工的工资和其他的合法收益,依法纳税后,减去在中国境内的花费,其剩余部分,可按国家有关规定购汇汇出。第五十一条合营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中国外商投资统计制度的规定,提供统计资料,报送统计报表。第五十二条合营企业按中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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