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共4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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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优质文档-倾情为你奉上发电厂并网运行安全性评价办法(新)目 次前言1 总则(3)1.1 目的 (3)1.2 适用范围 (3)1.3 评价内容 (3)1.4 评价项目分类说明 (3)1.5 评价依据 (3)1.6 评价程序 (3)1.7 评价办法的颁布 (3)2 必备项目 (4)3 评价项目 (6)3.1 电气一次设备 (6)3.1.1 发电机 (6)3.1.2 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 (7)3.1.3 外绝缘和构架(8)3.1.4 过电压保护和接地(9)3.1.5 高压电器设备 (10)3.1.6 站用配电系统 (12)3.1.7 防误操作技术措施 (12)3.2 电气二次设备 (13)3

2、.2.1 励磁系统 (13)3.2.2 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 (13)3.2.3 调度自动化 (15)3.2.4 通信 (25)3.2.5 直流操作系统 (24)附录一 电气一次设备的主要反事故技术措施 (28)附录二 电气二次设备的主要反事故技术措施 (34)专心-专注-专业1 总则1.1 目的 1.1.1 为了适应电力工业体制改革及电网发展的要求,确保电网安全、稳定、可靠地运行,特制定本评价办法。1.1.2 华北电网担负着向华北地区供电的任务,保证华北地区,特别是首都安全、可靠的用电是电网及所有并网的发电厂的共同责任。1.1.3 所有并网的发电厂,在自身经济利益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发生矛

3、盾时,必须首先服从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要求。1.1.4 所有并网的发电厂对电网的电能质量应负有相应的责任。1.2 适用范围 1.2.1 本评价办法适用于并网于华北电网的所有发电厂。1.2.2 本评价办法的内容也适用于将要并网于华北电网的发电厂的规划、设计、选型及安装建设过程。1.2.3 本评价办法中的整改期限,只适用于本评价办法生效之日前已并网运行的发电厂。1.3 评价内容 1.3.1 本评价办法中的评价内容包括发电厂的调度运行及发电厂的电气一次设备及电气二次设备。1.3.2 电气一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发电机及励磁系统、变压器和高压并联电抗器、外绝缘和构架、过电压保护和接地、高压电器设备、站

4、用配电系统、直流操作系统和防误操作技术措施。1.3.3 电气二次设备包括的单项内容:继电保护及安全自动装置、调度自动化、通信。1.4 评价项目分类说明 1.4.1 本评价办法中,根据所评价的内容对电网安全、稳定、可靠运行的影响程度分为必备项目及评分项目。1.4.2 必备项目是指那些如果不满足本评价办法的要求,则极有可能对电网的安全、稳定运行造成严重后果的项目。1.4.3 评分项目是指除了必备项目之外,也应满足本评价办法要求的所有其他项目。1.5 评价依据 1.5.1 本评价办法的依据为国家、国家电力公司(原电力工业部)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颁布的有关法规、条例、制度及技术标准、技术规程、技术导则、

5、反事故技术措施等。1.5.2 本评价办法还依据了保证华北电网安全、稳定运行的一些特殊技术措施及要求。1.6 评价程序 1.6.1 发电厂应向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提出评价申请,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组织有关专家按本评价办法的要求,对发电厂进行评价。1.6.2 对于新建的发电厂,电网安全委员会在收到发电厂的申请一个月内对该发电厂进行评价。1.6.3 对于在本评价办法生效之日前已并网的发电厂,安全委员会将视情况在适当时间安排第一次评价。1.6.4 新建发电厂(机组),所有必备项目均满足本评价办法的要求;评分项目中的单项得分率达到或超过75%,其评价结果为合格,可以并网运行。否则,其评价结果为不合格,不得并

6、网运行。1.6.5 已并网的发电厂(机组),必备项目中有一项达不到要求者,评价结果为不合格,将与电网解列;评分项目中的单项得分率低于75%,在规定的整改期限内没有完成整改者,评价为不合格,将与电网解列。1.6.6 评价不合格的发电厂(机组),再次要求评价时,应向电网安全委员会提出申请,电网安全委员会应尽快安排复查,复查只对不合格项目进行。1.6.7 评价合格的有效期一般为35年。在有效期内,电网安全委员会有权对发电厂进行复评。1.7 评价办法的颁布 1.7.1 本评价办法由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提出并颁布。1.7.2 本评价办法的解释权归华北电网安全委员会。2 必备项目 2.1 电厂的运行值长及有

7、权接受调度命令的值班人员,应全部经过调度管理规程及有关法规知识培训并经电网调度管理部门考核合格。2.2 电气一次设备应满足安装点的短路电流水平要求;若新建发电厂(机组)投运引起电网内相关厂、站短路电流水平超过设备允许值,应采取措施使有关设备满足短路电流的要求。2.3 电网要求加装的系统安全自动装置以及要求采取的安全措施应在规定时间内落实完成。应有相应的运行规程和校验规程,并按期进行校验,校验项目齐全、数据准确。2.4 9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的励磁系统的传递函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功率整流柜、自动励磁调节器在内的整体传递函数)及各环节参数(包括发电机、励磁机或励磁变的设计参数、调节

8、器各功能环节单元的整定参数)应书面报电网调度管理部门审核,在机组并网后有关参数发生改变时应及时书面报电网调度管理部门审核。2.5 电网要求配置和已具备电力系统稳定器(PSS装置)或具有同类功能的其他装置的机组应进行PSS装置的静态检查及动态投入试验。在机组负载阶跃试验时计算出机组阻尼比并出具报告,具备PSS装置投入条件,并书面报调度部门审核。2.6 电气主结线及站用电系统应满足安全要求。110kV及以上变压器中性点接地方式必须经电网调度部门审批,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2.7 200MW及以上容量发电机组配置的高频保护、低频保护、过压保护、欠压保护定值,应经电网调度部门审批。相关电厂应向检查人员

9、提供,调度部门书面审核意见。2.8 母线、断路器、500kV电抗器、联络变压器和110kV及以上线路保护装置及安全自动装置的配置选型必须按调度范围经相应调度部门审定并能正常投入运行。2.9 与电网保护配合的发电厂内保护须满足电网配合的要求,继电保护定值必须认真执行定值通知单制度并与定值单相符。2.10 对于已投入并网运行的继电保护设备(包括线路、母线、发变组保护、励磁、故障录波器、同期、低频、低压、解列、联切等设备),应按电网调度部门的要求及时进行设备改造工作。 2.11 严格执行国家电力公司、华北电力集团(公司)制定的与电网安全有关的反事故措施(见相关专业附录)。2.12 自动化远动设备应按

10、调度自动化有关的技术规程及设计要求接入远动信息,在机组正式并网前与调度自动化能量管理系统(EMS)调试成功。新建、改(扩)建工程,远动设备(包括电厂自动化监控系统等)和电量采集与传输设备应与一次设备同步投入运行。2.13 新建200MW及以上机组、已运行的300MW及以上机组、具备条件的90MW及以上机组满足上述三个条件之一的火电供热机组在非供热期,应具备自动发电控制(AGC)功能,按照有关电网自动发电控制(AGC)运行管理规定与上级调度EMS系统通过AGC联调试验并投入正式AGC运行,机组投入运行后应满足电网调度有关调整要求。2.14 电厂对电网调度部门的调度通信必须具备两个及以上可用的独立

11、通道。2.15 通信设备供电电源应稳定可靠并且交流备用电源能自动投入,通信设备要有可靠的直流备用电源,当交流电源中断时,通信专用蓄电池单独供电时间至少应能保持1小时。 2.16 电厂升压站(不含单元机组)二次用直流与机组直流系统应相互独立(不含备用措施);蓄电池的放电容量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724-2000电力系统用蓄电池直流电源装置运行与维护技术规程”及厂家标准的技术要求;直流电源装置的直流母线及各支路的绝缘电阻交接验收时不小于10M,运行中的直流系统的绝缘电阻应不小于0.1M,蓄电池和充电装置的配置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行业标准DL/T5044-95电力工程直流系统设计技术规程”的技术要求;在直流系统中除蓄电池出口使用熔断器外,均应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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