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对金融业经营制度变迁经济学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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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选word文档 下载可编辑【 正 文】一、问题的提出1二、国际金融领域的新变化纵观西方发达国家的银行、金融制度发展史,其银行与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分分合合时有发生。在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前,各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投资银行业务和一般商业银行的存贷、结算业务均可在一家银行或金融集团进行)。如德国实行的是全能型银行制度,而在英国,法律上并不存在对银行业务的限制,但由于商业银行主义观念根深蒂固,在80年代以前,基本上实行的是分业经营制度。但自1986年实行“大爆炸”式金融改革以来,英国实行的是混业经营模式。历史地看,美国在“大危机”之后通过的CS法案开创了以立法形式要求银行业与证券业分

2、业经营的先河,此后,英、日、法等步其后尘,建立了与其类似的金融制度与监管框架。但自80年代以来,根据具体的国内情况及国际金融的发展潮流,英、法、日等国先后放弃了这一分业经营制度,并一度确立了在国际金融领域与美国抗衡的优势,而美国由于实行分业经营的弊端,在与英、日、德等国的较量中曾一度处于下风。在分业经营的管制下,美国商业银行面临狭小市场中的过度竞争,盈利水平下降,它们在市场力量的推动下,不断以创新的形式改变现有的市场环境,甚至能在某种程度上突破监管的束缚,使监管政策失去了初始成效,但却给市场增加壁垒和成本,这使得业务相对单一的美国商业银行在与外国商业银行、本国非银行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受到两面夹击

3、,内忧外困,备受掣肘。随着新的金融工具和金融创新不断涌现,灵活的投、融资渠道增多,投资基金、投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金融体系和金融市场上的地位不断上升,传统商业银行业务在整个金融市场的份额不断下降。这也就是美国商业银行所面临的脱媒问题,导致其在竞争力和稳定性方面逊色于其他实行混业经营的竞争对手,甚至在80年代后期一度失去了国际金融霸主地位。美国银行界强烈呼吁废除了CS法案,给予其发展空间,直至1999年11月4日美参众两院分别以压倒多数票通过了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并同时废除CS法案。这标志着美国金融业从此正式迈入混业经营时代。而全球范围内,混业经营由于其自身优点,在国际金融竞争中逐渐胜出。

4、日本也于80年代中期以后开始逐渐允许银行、证券混业经营,专业制银行和混业经营的区别正在逐渐消失。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各国都是以市场为导向选择了混业经营。“大危机”时期,出于国家短期稳定、安全利益的考虑,美、日、法以立法形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但随着国际环境的变化及金融机构(主要指商业银行)的逐利动机,从而以金融创新、金融工具的方式在实际上实现了混业经营,随后各国立法给予了事后的确认。这种银行业的分合之争的最终解决,从本质上来说是由市场决定的,而不是由政府决定。三、对金融经营制度变迁的经济学解释没有抽象深入的理论分析,只凭感觉和直观的经验将不可能深刻理解金融制度变迁过程,无法把握金融制度变迁中具

5、体事件与普遍现象之间的逻辑关系。2(P.26)从经验感觉中得出的结论,进而导出的政策建议,很有可能对金融改革实践产生误导效应。从经验观察到的现象和数据中直接得出结论也是不可靠的,只有与理论假设相联系,才能从零散的经验感觉中得出可靠的结论。3因此,将金融经营制度变迁纳入理论分析框架十分重要。1.风险效率假说风险效率假说较多地从银行经营风险与效率的角度来论述金融制度变迁的原因,其核心思想是为了限制银行及整个社会的风险,应实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分业经营制度,这样就势必影响银行的经营效率,乃至整个社会的效率。但如若要提高商业银行的经营效率,就应实行商业银行、投资银行的混业经营制度,这样就有可能加大银

6、行的经营风险乃至整个经济、社会风险。各国金融制度从混业到分业,再从分业到混业,其核心就是如何处理商业银行的风险与效率的关系问题。从理论上说,商业银行不允许从事证券业务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顾虑:首先,由于商业银行的贷款业务和证券发行业务存在利益冲突,因此,它们存在败德行为“逆选择”等机会主义的可能性很大。它们可能会为那些效益不佳的公司承销发行证券,再由企业利用这部分发行所筹集的资金偿还所发放的贷款,欺骗投资者。1933年大危机之后,当时美国国会的听证会揭示,银行的附属证券公司在经营中承销不良的投机性证券,故意发表带有误导性的信息,操纵某些证券的价格。银行则利用附属证券公司进行内部借款和不健康的

7、资金转移,并以不正常的贷款资助附属公司并保护它们包销的证券。4(P.27)而提倡混业经营制度的经济学家则认为,混业经营的主要优点之一就是,它能向客户提供最广泛的金融服务,客户不必与几家金融机构往来,可以节约时间与精力,而且混业经营可以提供各种信息与服务,因而可以帮助客户选择最佳的投资机会。此外,混业经营通过其分支机构网络向广大客户提供各种形式的储蓄投资机会,特别是提供了大量的买卖各种证券的服务,有利于把储蓄转化为投资。更为重要的是,银行是企业治理结构中的重要一方,混业经营更有利于建立企业完善的内部监督机制。其次,就整个金融体系而言,分业管理的主要原因是担心商业银行进入证券承销领域(一级市场),

8、从事此类业务会危及商业银行系统乃至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性。但是White研究表明,在美国20世纪20年代,参与证券业的银行并不比那些不介入证券的银行风险更大;相反,那些介入证券业的大银行在“大危机”中S破产概率比较小。这背后更深层的理由是证券业务的风险并不比银行业务的风险更大。事实上,1933年之前美国商业银行承销的证券质量要比投资银行高。5(P.105)2.制度变迁供求假说制度变迁供求假说是运用新制度经济学的制度变迁基本原理对金融制度变迁分析的一种理论解释。制度变迁供求假说认为,任何一种制度变迁都必须有与之相适应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正如商品市场是由商品供给曲线和需求曲线相交确定商品的均衡价格

9、与均衡交易量那样。6(P.179)这一理论借助于新制度经济学中的“制度”(institute)概念,强调制度变迁背后的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因素,认为无论是20世纪30年代的“大危机”之后实行的分业经营制度,还是20世纪末美国废除GS法案,实行混业经营制度,这两种制度变迁都是由其制度供给与制度需求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其中商业银行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制度需求主体,金融监管当局是金融制度变迁的制度供给主体。7对风险效率假说的批判由来已久,它并不能真正解释金融制度变迁的内在原因。从风险效率假说到制度变迁供求假说,在理论上实现了突破。与风险效率假说相比,制度变迁供求假说由于揭示了隐藏在制度变迁背后的制度供给与制

10、度需求因素而更具说服力。但它只是解决了从分业经营到混业经营制度变迁的理论支持,并不能回答这种制度变迁究竟是不是不可逆转的,即金融经营制度变迁的路径依赖和方向。3.金融制度变迁的信息经济学解释信息完备与否决定金融制度的方式与效率。20世纪30年代之前美国银行业混业经营所表现出的分工水平相对于当时它们的信息处理能力而言是“超前”的,综合化的业务及其规模受到交易成本的制约。限制混业经营,使美国银行业回到自己的传统业务领域,可使外部和内部的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程度降低到与其信息处理能力相适应的水平;与此类似,投资银行专门从事证券业务,也可以集中处理与之相关的信息。按此理论解释,20世纪30年代后的分业经

11、营符合当时美国金融业的分工水平。相反,当美国金融机构普遍的信息处理能力增强之后,就会推动分工水平真正提高,就会自发产生突破?混业经营限制的趋势。信息状况的改善和金融交易成本的降低极大地影响了战后美国金融业的发展变化。近20年,尤其是20世纪90年代以来,美国经济结构和运行特点发生了很大变化,经济的高级化倾向十分明显。与此同时,由于信息状况的改善和金融交易成本的不断降低,美国金融业也在支持经济增长的同时赢得了自身的发展和提高。金融机构为降低信息不完备和不对称程度,显然需要投入巨额信息成本。但是,信息本身具有可共享、与使用规模无关等正外溢效应的特性,这使金融机构具备了规模报酬递增的生产函数,增强了

12、金融业自然垄断的特点。8(P.147)因此金融机构不但需要以更大的规模运营即规模经济,以降低平均成本和边际成本,而且也有能力把经营延伸到其他地区和其他业务领域,即范围经济。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能力提高,使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与证券业务的界限日益模糊,其中一个重要表现是近年来兴起的信贷资产证券化趋势。证券化的信贷资产是标准化的金融商品,符合统一标准的某一类证券是完全同质的商品,因而证券化的信贷资产交易是标准化合约交易,这种交易不但降低了评估信贷资产质量(风险、收益率等)所需的信息成本,而且有效降低了金融交易合约的谈判成本,提高了信贷资产的流动性,从而金融交易成本大幅度降低。因此可以说,有效和大幅度降低交

13、易成本,是推动美国取消金融业混业经营限制的最主要力量之一,而这一力量的源泉来自于信息成本的降低。分业经营表面上看能够使各类金融机构专司其职,因而可以发挥分工的优势,提高各类金融机构的效率。但是问题在于,金融市场本身是不能截然分割的,长短期资产和负债随时发生转换,社会公众持有的货币也会随着商业银行存款和证券市场收益率的变化不停地改变运动方向。因此,分业经营实际上造成了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在金融市场总量方面的整体对峙和竞争而不是相互补充,任何一方取得优势都会导致另一方陷入困境。从这个意义上讲,分业经营对于金融体系的稳定作用是令人怀疑的。当然,混业经营的一个充分必要条件是金融机构的信息处理能力,以及获

14、得这种能力的努力是值得的,即混业经营的边际收益能够弥补由此产生的交易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不过,从欧洲大陆全能型银行制度的经验来看,如果银行与工商企业保持长期稳定的全面合作关系,银行持有工商企业的股票就会激励银行通过帮助工商企业稳定增长而从中获取稳定的收益,而不是热衷于利用证券市场上的价格波动进行投机。因此,要解决银行进行过度证券投机的问题,根本的办法不在于分业经营,而是从激励兼容约束机制上消除过度投机的动力。这也部分地解释了为什么20世纪30年代大危机没有导致欧洲大陆银行业也被金融监管当局强制分业经营的原因。虽然日本战后实行的是分业经营的金融制度,但日本比较好地解决了银行的激励问题,从而为其

15、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9(P.15)四、不完全合同理论:另一种假说1.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基本内涵不完全合同理论是新制度经济学家奥利弗哈特提出的。“不完全合同”(incomplete contract)是指“合同双方缔结的合同是不完全的,也就是说,合同中包含缺口和遗漏条款。具体来讲,合同可能会提及某些情况下各方的责任,而对另一些情况下的责任只做出粗略或模棱两可的规定。”10(P.26)而完全合同(complete contract)是指“在合同中要规定未来所有状态下所有各方的责任”,即是指“完全合同包括在每一个可能的情形中的每种资产应用方式的详细清单”。10(P.62)形成不完全合同的主要原因

16、是“在合同规定的项目中有些是第三者无法验证的(not verifiable)”,这就决定了即使在合同中写尽所有能想到的内容也没有用,由于第三者无法对合同进行验证,合同仍是不完全的。除此以外,本文认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也是形成不完全合同的原因。这是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制定完全合同的成本增大,从而在现实中的合同都是不完全合同。不完全合同理论的创始人哈特教授认为,“情况常常会这样,只有将一组观念应用和扩展到新的环境中,才能知道这些观念到底有多重要”,并且“在当前的法律制度状况下,合同在中国甚至比在西方更加不完全”。10(P.2)在“不完全合同”概念的.基础上,许成钢又提出了“法律的不完备性”理论。“法律的不完备性”是指,现实中的法律都是不完备的(当然包括金融法律)。这是因为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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