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合同终止和清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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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五)合伙合同的终止和活算1 .合伙合同的终止合伙合同终止的主要原因是合伙的解散,即合伙企业解散导致合同终止。根据合伙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1) 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的。合伙合同定 有存续期间的,则于该期间届满时,合伙即归解散。但若合伙合同所定的期限届 满后,合伙人仍继续其事务的,视为以不定期限继续合伙合同。(2) 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合伙合同中约定有合伙解散事由的, 当该约定事由出现时,合伙也就解散。(3) 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系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成立, 当然也 得基于全体合伙人的意思而解散。不论合伙合同是否定有存续

2、期间,均可因合伙 人的全体同意而解散。(4 )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数。(5 )合伙协议约定的合伙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所谓合伙合同所约 定的合伙目的无法实现,包括自始不能完成及中途不能完成。 合伙皆有其存续目 的,若其目的已达到或确定不能达到,合伙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依据,理应解散。(6 )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7)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2 .合伙的活算(1 )合伙活算的概念和活算人的确定合伙合同终止后,须进行活算。合伙的活算是合伙解散,了结合伙法律关系, 以消灭合伙的程序。根据合伙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合伙企业解散,活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 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活算人

3、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 散后1 5日内指定一名或者数名合伙人, 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活算人;1 5日 内未确定活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活算人。(2 )合伙活算的内容活算人执行的活算事务包括了结进行的业务、收取债权、活偿债务、返还出资及分配剩余财产等。根据合伙法第六十条规定,活算人在活算期间执行下 列事务:活理合伙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活单。 处理与活算 有关的合伙企业未了结的事务。活缴所欠税款。活理债权、债务。处理合 伙企业活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合伙企业参与民事诉讼活动。(3 )活偿顺序和其他有关事项 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活算费

4、用后, 按下列顺序活偿:合伙企业所欠招用的 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企业所欠税款;合伙企业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 出资。合伙企业财产按上述顺序活偿后仍有剩余的,按约定或者规定的比例(见 前述)进行分配。需要指出的是,在活偿债务时,对于未到活偿期或在诉讼中的债务, 应将其 活偿所必需的数额从合伙财产中划出并予以保留, 待到期或诉讼了结后作活偿处 理。不过,若对于债的活偿,期限利益系为债务人的利益而设的,活算人据其情 况不予保留而运行于期前活偿的, 也并无不可。但对于诉讼中的债务,由于其存 在与否、数额多少尚未确定,因而只能依具体情况保留一部分财产, 以备将来活 偿之用。合伙财产在活偿债务及划出

5、保留必要的数额后, 其剩余财产应返还各合 伙人的出资。这里的返还出资,仅指以财产出资而言。对于劳务出资,自不存在 返还问题。对于返还出资的方式,依以下原则确定:以实物出资,原物存在的, 应返还原物;以金钱出资或者以实物出资、 但原物已不存在的,应以金钱折价返 还之。若合伙财产不足以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则应按照各合伙人出资的比例予以 返还。 合伙企业活算时,其全部财产不足活偿其债务的,依照前述规定的连带责 任办法办理。 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 任,但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活算结束,应当编制活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1 5日内 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活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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