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实务:税收协定基本用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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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税收协定基本用语协定的基本用语是指协定中具有特定含义和起着重要作用的用语;协定基本用语 的定义,关系到整个协定条文的懂得和执行,是协定不行缺少的组成部分;因此,为了使防止国际双重征税的协定能够得到缔约国各方的共同遵守和贯彻执行,必 须对协定各条款中所涉及到的有关基本用语和名词概念作出统一明确的说明;税收协定中的基本用语,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一是一般用语,是指在协定中反复、常常显现,需要加以说明的用语,如“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人”、“公司”、“国际运输”和“国民”等;二是特定用语,是指在协定中

2、具有特定含义和作用的用语,如“居民”、“常设 机构”等;这类用语的定义涉及的问题比较复杂,直接涉及到税收管辖权的履行 和实施;例如,“居民”用语在各国的熟悉是不统一的,有的国家对居民个人以 居住在本国的规定期限为标准来划分,有的国家就以是否在本国有长期住宅为划 分标准;同样,对“居民法人”也存在着类似的分歧;因此,对特定用语需要用 特地的条款来解决这类有争议的问题,作出比较填密的说明和规定;三是专项用语,是指一些只涉及特地条文的用语,如“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等,这些用语都将在后面的特地条款中作出说明和定义;1. 用语“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 第 1 页,共 6 页 - -

3、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这是税收协定中常常显现的基本用语;这里的一方或另一方不是定指,它不同于经济贸易合同中的甲方或乙方;税收协定是国家之间的法律,缔约国双方处于相同的信守执行者的位置, 协定确定的权益和义务基本是相同的(除个别条款以外) ,因此,使用“缔约国一方”和“缔约国另一方”是相对应而言的,并不是定指;例如,中英税收协定 第六条所写“缔约国一方企业通过设在缔约国另一方的常设机构”,假如常设机构在中国,那么“缔约国一方”就是指英国,而“缔 约国另一方”就是指中国;反之,常设机构在英国,就“缔约国

4、一方”为中国, “缔约国另一方”就是指英国;值得留意的是,假如在税收协定中单独使用“缔约国一方”一语,就应懂得为双 方的任何一方;例如,中日税收协定第三条其次款的“缔约国一方在实施本协定时”,以及第七条第四款所;说“假如缔约国一方习惯于以企业总利润按 肯定比例安排给所属各单位”,等等,在这些条款里所说的“缔约国一方” 既可以懂得为中国,也可懂得成日本;2. 用语”人” 在税收协定中涉及用语“人”的条款很多,例如,“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同时为双方居民的人”、 “负有纳税义务的人”、 “代理人”、 “受益人”、 “支付人”等; 对用语“人”的定义, 通常包括个人、 公司和其他人的团体; 依据经

5、合发组织协定范本第三条的注释,用语“人”也包括任何经济实体,虽然它本 第 2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身不是一个团体,但在税收上视为一个法人团体(如基金会);另外,中美税收协定中仍明确规定“人”这一用语,应包括遗产和信托,即一个人死亡以后的遗产处理;无论是由人继承、仍是在继承人未确定前由信托人代理,都应当将该项遗产或信托视为“人”的范畴,假如该人生前是缔约国一方居民,仍旧可以享受协定待遇;3. 用语“公司” “公司”一语,在协定中也具有广泛含义;它既包括法人团体,也包括视为法人团

6、体的实体,即本身不具有法人位置,但按所在缔约国税法的规定视为法人的其他纳税单位;在有关股息的条款中,公司具有特定的含义;4. 缔约国地理概念或范畴的定义确定协定适用的缔约国地理概念,同样具有重要意义;只有明确协定适用的地理范畴,才能确定所得来源地和应税一般财产的存在地;特殊是有的国家尚有部分领土没有归属本国政府管辖,不能在这部分领域行使该国的税法;有的国家有属地、领地,并非本国领土;仍由于依照国际法,每个主权国家对领域以外的大陆架拥有管辖权;此外,其次次世界大战以后,很多国家都宣布和实施了新的海疆制度;基于上述情形,在协定中列出缔约国的地理概念或范畴,是特别必要的;我国对外签订的税收协定大都列

7、入了某某国一语,用于地理概念或范畴的说明,并由双方国家分别列出其地理概念; 第 3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有时,由于缔约国各方在领土上有争议,或是协定本身对适用的地理范畴未能加以明确,往往会导致某种不良甚至特别严峻的后果;下面三个便是值得留意的情形:第一,当一方领土的疆域发生变化,或是从别处获得一部分新领土,而对方却不 予承认,不同意将协定适用的范畴加以扩大;经合发组织范本建议在遇到这类情形时, 缔约国各方应互换特地的通知书来统一熟悉;但附带的一个重要条件是,应按有关国家的法律

8、程序来解决;的确,曾有一度,法国、英国、比利时等国把所订立的税收协定的实施范畴扩大到自己的托管地和托管国,而有关政府之间仅 交换了一个简洁的照会;其结果是,在英国过去的殖民地如西印度群岛等地区, 显现了不少“避税地”;美国是尽力反对资本流向“避税地”的国家,它曾明确 指出,这种扩大协定适用范畴的做法,实际上意味着签订了一个新的未经国会批 准的税收协定;对此,196 4年,美国与荷兰签订了一项协议书,对居住在荷属安提斯群岛的个人和公司来说,在享受美国和荷兰税收协定所规定的优惠方面, 要受到某些限制; 1965 年,美国在与比利时签订税收协定时,就拒绝把协定实施的范畴扩大到任何其他区域;其次,税收

9、协定不是解决领土争端问题的文件;假如显现领土争端,只能依据有关各方现有的有关领土占有问题的协定,通过协商来解决,而税收协定不能涉及有争议的领土归属问题,也不能就领土争端提出最终解决方法;但也应留意到, 第 4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由于国际税收协定具有法律效力,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的作用和影响并不低于其他国际协定,如和谐国家间争端的协定、国家间的边界协定等;因此,缔约国双方必需谨慎对待,以防止显现政治纠纷;第三,近年来,由于在太平洋所谓的“经济区”范畴内,对某些自然资源如石油 等

10、的勘探不断扩大, 于是就显现了对这些地区经济活动的税收管辖权的争议问题;在这种情形下,有关各方一般须通过协商,在协定中订立一些条款,明确划分和 相互承认各国在自己大陆架范畴内对各项经济活动和个人行使的税收管辖权;如 果有关各方认为有必要的话,对这些地区可划分明确的界限;总之,对于协定条款中常常显现的基本用语和专出名词的概念,必需经过缔约国双方的协商,作出双方都能同意的说明,并在协定中列出特地条款加以明确,以保证对协定的正确懂得和执行;除上述以外,对那些在协定中未作明确定义的用语,又该作何处理呢?经合发组织协定范本和联合国协定范本第三条其次款规定的协定说明原就是:“缔约国一方实施本协定时,对未经

11、本协定明确定义的任何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以外,应当具有该国关于适用本协定税种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据此,对协定本身未作明确定义说明的用语,答应适用缔约国一方的国内有关税法中的相应概念进行说明;这里有几种情形须加以说明:第一,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可能在缔约国一方国内不同法规中显现;例 第 5 页,共 6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如,“住宅”这一用语,在缔约国的民法和个人所得税法中都可能使用;但依据协定说明规章中的限制条件,可以援用作为说明依据的只能是缔约国的与协定适用的税种有关的国内税

12、法,即个人所得税法上的“住宅”概念含义;其次,协定本身未明确定义的用语,可能在缔约国的国内有关税法上同样没有对 此直接作出明确的法律定义;然而,这一用语在国内税法上的内涵和外延却是可 以确定的;这种国内税法上确定的概念内涵和外延,也可认为可适用于对相应的 协定用语的说明; 如“所得”一用语, 在国内税法虽然没有作出明确的定义规定, 但它在有关税法中的含义和范畴却是明确的,因此,国内税法中的“所得”概念 可以适用于对协定中“所得”一语的说明;最终,当协定中的某一用语,在缔约国的国内有关税法中的不同场合下使用,并且在不同场合下使用同一用语的含义也不一样时,适用国内有关税法概念说明协定,应留意挑选从上下文联系来看最接近于协定使用这一用语意义的那种国内税法的概念含义来说明协定;小编寄语:会计学是一个细节致命的学科,以前总是觉得只要大致知道意思就可以了,但这样是很难达到学习要求的;由于它是一门技术很强的课程,主要阐述会计核算的基本业务方法;诚然,困难不能否认,但只要有了正确的学习方法和积极的学习态度,最终加上勤奋,那样必定会赢来胜利的曙光;天道酬勤嘛! 第 6 页,共 6 页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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