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知识点202207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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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第八章企业破产法律制度学问点一、破产申请时,债务人异议不成立的情形有哪些?(5 条)( 1)相关当事人以对债务人的债务负有连带责任的人未丢失清偿才能为由,主见债务人不具备破产缘由的,人民法院应不予支持;【说明】只要“债务人本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即发生破产缘由,其他人对其负债的连带责任、担保责任,不能视为债务人的清偿才能或其延长;( 2)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以其具有清偿才能或者资产超过负债为由提出异议,但又不能立刻清偿债务或者与债权人达成和解的,其异议不能成立;( 3)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

2、债务人对债权人享有债权的数额提出异议时,假如存在双方无争议的部分债权数额,且债务人对该数额的债务已经丢失清偿才能,就此项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 4)当债权人申请债务人破产时,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债权是否存在担保等提出异议,因其不影响破产缘由的成立,该异议不影响人民法院对破产申请的受理;【说明】由于债务人财产的市场价值发生变化导致其在案件受理后破产缘由消逝的,不影响破产案件的受理与连续审理,人民法院不得裁定驳回申请;债务人如不情愿进行破产清算,可以通过和解、重整等方式清偿债务、终止破产清算程序;( 5)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应计入破产费用,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无须预交;相关当事人以申

3、请人未预先交纳诉讼费用为由,对破产申请提出异议/ 331 第 1 页,共 33 页 - - - - - - - - -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二、“明显缺乏清偿才能”如何界定?(5+1 条)债务人账面资产虽大于负债,但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明显缺乏清偿才能:( 1)因资金严峻不足或者财产不能变现等缘由,无法清偿债务;( 2)法定代表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人员负责治理财产,无法清偿债务;( 3)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4)长期亏损且经营扭亏困难,无法清偿债务;( 5)导致债务人丢失清偿才能的其他情形;【说明 1】“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无法清偿债务” ,是指只要债务人的一个

4、债权人经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未得到清偿,其每个债权人均有权提出破产申请,并不要求申请人自己已经实行了强制执行措施;【说明 2】只要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无需考虑资不抵债的问题,债权人就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三、破产受理申请的效力,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治理人无权解除哪些合同?( 2 条)( 1)对于破产企业为他人供应担保的合同,治理人无权挑选解除合同;( 2)对于破产企业对外出租不动产的合同(如房屋租赁合同),除存在严峻影响破产财产的整体变价与价值实现、且无法分别处分等特别情形外,治理人不得违反合同商定任意解除合同;在变价破产财产时,房屋可以带租约出售,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权;

5、 ( 2021 年案例分析题)四、破产申请受理前,债权人提起的基于债务人财产的诉讼,哪些案件在受理时“尚未审结”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审理?(3+兜底)/ 332 第 2 页,共 33 页 - - - - - - - - -( 1)主见次债务人代替债务人直接向其偿仍债务的;( 2)主见债务人的出资人、发起人和负有监督股东履行出资义务的董事、高级治理人员,或者帮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治理人员、实际掌握人等直接向其承担出资不实或者抽逃出资责任的;( 3)以债务人的股东与债务人法人人格严峻混同为由,主见债务人的股东直接向其偿仍债务人对其所负债务的;( 4)其他就债务人财产提起的个别清偿诉讼;

6、五、哪些人不得担任破产企业的治理人?(3+兜底)( 1)因有意犯罪受过刑事惩罚;( 2)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 3)与本案有利害关系;( 4)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治理人的其他情形;六、“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如何认定?(4+2 条)(一)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 条)( 1)与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 2)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为债务人供应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 3)现在是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经是债务人、债权人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 4)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权人的财务顾问、法律顾问;(

7、二)判定会计师事务所派出的注册会计师是否存在利害关系(4 2 条)( 1)现在担任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3 年内曾经担任债务人、债/ 333 第 3 页,共 33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权人的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 2)与债权人或者债务人的控股股东、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利害关系的判定WHENWHOWHAT债务人、债权人有未了结的债权债务关系会计师事务所( 4 条)在受理破产申请前 3 年内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 3年内

8、债务人债务人、债权人供应相对固定的中介服务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掌握人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 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财务顾问、法律顾问注册会计师(4 2 条)现在是或者在受理破产申请前 3年内债务人、债权人债权人、债务人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员与控股股东、 董事、监事、高级治理人 员存在夫妻、直系 血亲、三代以内旁/ 334 第 4 页,共 33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治理人的撤销权七、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1 年内,涉及债务人财产的哪些行为,治理人可申请法院予以撤销?(5

9、 条)即可要以下 5 种情形发生在受理前1 年内,均可撤销( 1)舍弃债权的;( 2)无偿转让财产的;( 3)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 4)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的;( 5)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的;【说明】债务人的上述五种行为,只要发生在法定期间内(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 1 年内),即可撤销,至于该行为实施时债务人是否存在破产缘由、债务人与第三人主观上恶意仍是善意,原就上不影响撤销权的行使;八、危机期间的个别清偿, 可不予撤销的情形有哪些? ( 3 大条,或 5 小条) 即治理人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申请,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情形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 个月内,债务人不能清偿

10、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仍对个别债权人进行清偿的,管 理人有权恳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销;但是,个别清偿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除外;( 1)债务人对以自有财产设定担保物权的债权进行的个别清偿,治理人恳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清偿时担保财产的价值低于债权额/ 335 第 5 页,共 33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的除外;( 2)债务人经诉讼、仲裁、执行程序对债权人进行的个别清偿,治理人恳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务人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其他债权人

11、利益的除外;( 3)债务人对债权人进行的以下个别清偿,治理人恳求撤销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债务人为维系基本生产需要而支付水费、电费等的;债务人支付劳动酬劳、人身损害赔偿金的;使债务人财产受益的其他个别清偿;九、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前的6 个月以外至受理前1 年内的个别清偿:(一)假如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日前到期的,就不行撤销;(二)假如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仍未到期,就可撤销;假如不好好地说话,就可描述为以下文字:破产申请受理前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治理人恳求撤销该清偿行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该清偿行为发生在破产申请受理前6 个月内且债务人有企业破

12、产法第2 条第 1 款规定情形(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才能的)的除外;【说明 1】破产申请受理前 1 年内债务人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 ( 1)清偿时尚未到期、破产申请受理前已经到期的,不能撤销;( 2)清偿时尚未到期、 破产申请受理时也未到期的,可以撤销;【说明 2】债务人在危机期间(破产申请受理前6 个月内)提前清偿的未到期债务,不论该债务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是否已经到期,均可以撤销;/ 336 第 6 页,共 33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十、

13、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要件有哪些?(3 个要件)(一)只有当治理人未依法起诉的情形下,债权人才能提起撤销权诉讼;(二)债权人只能依据合同法的规定提起撤销权诉讼,即只能针对三种可撤销行为(债务人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价格交易、舍弃债权)提起撤销权诉讼;(三)债权人必需在起诉中说明“因此追回的财产归入债务人财产”,假如债权人主见追回的财产用于清偿其“个别债权”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此处,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范畴不受该债权人债权数额的限制;破产撤销权与合同保全措施中的撤销权破产撤销权合同保全措施的撤销权舍弃债权无偿转让财产受让人善意:不能撤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受让人善意、恶意均可销可撤销的行为进行交易撤销受让人恶意:可以撤销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供应财产担保撤销权行使的主体治理人债权人/ 337 第 7 页,共 33 页 - - - - - - - - -名师归纳总结 精品word资料 - - - - - - - - - - - - - - -撤销权行使的范畴不受债权数额的限制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十一、对外债权的诉讼时效1. 债务人对外享有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中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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