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对格式合同的几点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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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浅谈对格式合同的几点认识摘要: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但是由于其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关键词:格式合同格式现状法律规制一、格式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又称定式合同、标准合同、附合合同等,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合同条款,对方只能表示同意或不同意的合同。因此,对于格式合同的非拟定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而言,要订立格式合同就必须全部接受合同条件;否则就不订立合同。由于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不同,对格式合同的称谓也不同。德国民法称为一般契约条款,法国称为附和合同,葡萄牙法、澳门法称为加入合同,英美称为标准

2、合同,中国台湾地区则称为定型化契约,在中国大陆有两种称谓:一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称为格式合同,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称为格式条款。二、格式合同的法律特征1.条款的预先确定性格式合同在订约以前就已经预先制定出来了,而不是在双方协商的基础上制定的,条款的内容由格式合同的一方事先明确规定。2.要约的广泛性、持续性和细节性格式合同要约的广泛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或者至少是向某一类有可能成为承诺人的对象发出的,而非只向某个特定对象发出。要约的持续性体现在其一般总是在一段较长时间内,对所要订立格式合同的人都发生效力。要约的细节性体现在要约中包含了成立合同所需要的全部条款。3

3、.内容的定型化和形式的标准化定型化,是指格式合同条款具有不变性和稳定性。格式合同条款一经拟定,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具有稳定性,不能随意修改。当事人一旦主动自愿作出订立格式合同的意思表示,就视为已完全同意了格式合同中的全部内容条款。形式的标准化是指格式合同的形式往往是由行业协会事先拟定并由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通过,被广泛运用到交易的合同固定形式。4.双方当事人经济地位的不平衡性一般而言,格式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经济实力方面有较大差异。格式合同提供方往往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占有比较明显的优势,或在社会的某一行业居于事实上或法律上的垄断地位;而相对方处于弱势或服从地位。双方当事人之间经济社会地位的悬殊,常常

4、带来事实上的不公正。三、我国格式合同的现状由于我国使用格式合同大多是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因此格式合同中长期普遍存在着不公平、不平等的条款,即“霸王条款”。“霸王条款”的表现可以分为五类:一、排除、剥夺消费者的权利;二、经营者和消费者权利义务不对等,任意加重消费者责任;三、违反法律规定,任意扩大经营者权利;四、经营者减免自己责任,逃避经营者应尽义务;五、经营者利用模糊条款,掌控最终解释权。“霸王条款”之所以能霸道横行因为:一是市场尚未发育成熟,许多行业市场准入的门槛太高,导致经营者过少,生产者和经营者处于垄断地位,消费者别无选择;二是信息不对称,消费者不知道自己可以选择什么;三是个别部门的职能

5、转换没有到位,没有负起服务和监管职责。除了上述原因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针对格式合同的立法不完善。三、完善格式合同法律制度的建议1.完善立法格式合同属于合同的范畴,主要由合同法进行规制。但是我国现行的合同法并未对格式合同做出明确规定,这是与经济发展的现实不相适应的。2.加大行政执法力度因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而受到损害的当事人,当然可以寻求司法保护。我国应当完善救济制度。尤其是行政救济制度,即一方面,要完善行政机关对经营者滥用格式合同行为的行政处罚制度,另一方面,规定和完善行政机关对格式合同权益纠纷的行政裁决制度。3.强化社会的援助制度除完善司法救济和行政救济外,我们还必须建立广泛切实可

6、行的社会援助体系和制度。政府和社会要为经济生活中的弱者创造尽可能多的条件,使其能够及时掌握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法律知识和其他知识;当事人享有维护其合法权益的结社自由,有权依靠各种有关社会团体保护其合法权益;国家应当为当事人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在其受到格式合同的侵害时给予充分的声援。4.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管理和宏观调控政府及其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管理,不断规范其格式合同,避免不公平、不合理的格式合同的产生;要加强宏观调控,适应“两个转变”的需要,督促经营者尽快转变观念,树立市场意识和正当竞争观念。5.广泛开展法律宣传,提高消费者以及其他经济弱者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五、结束语格式合同的出

7、现,是商品经济发展、合同理论与实践进步的必然结果,随着格式合同的广泛应用,它在我们的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与我们每一个人的利益密切相关。格式合同极大的方便了我们的生活,它提高了订约效率、节省了时间、降低了成本,但是由于格式合同自身的一些特点,如事先拟订性等,对合同相对人的权益造成了侵害,并损害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因此,我们必须要对格式合同进行法律上的规制。世界上许多国家都在确保发挥格式合同优势作用的同时,对格式合同进行了法律上的规制,尽管采用的方式各不相同,但都取得了比较理想的效果。我国虽然已经初步建立起了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模式,但从总体上来看还不是很完善,没有形成系统的格式

8、合同规制体系,因此,我国应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并结合我国实际,广泛借鉴世界各国先进理论,互相补充,以立法规范为基础,以行业自律与消费者保护团体、监督为辅助,强化法律意识,建立并健全我国格式合同的规制体系。只有这样,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弥补格式合同的缺陷,才能切实维护交易安全,实现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健康发展。参考文献:1尹田.法国现代合同法M.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21页.2金福海.定式合同的缺限及控制途径J.烟台大学学报,1997.(2).3王利明.对格式条款规定的评析J.政法论坛,1999.(6).4吴元国.格式合同价值之研究Z.新青年在线,2005-11-3.5张艳、张帅.我国格式合同立法完善思考J/OL.人民网强国论坛,2005-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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