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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与建筑物的接口、电子元件的故障排除、安全电路的设计和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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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动扶梯和自动人行道与建筑物的接口、电子元件的故障排除、安全电路的设计和评估_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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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B/T 16899202X 57 附 录 A (规范性) 与建筑物的接口 A.1 通则 A.2,A.3,A.4,A.5和A.6的要求对于使用人员和维护人员的安全十分重要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制造商由于实际情况 (例如: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不是由制造商安装)未能满足这些要求(或部分要求) ,说明书应包含这些未能满足的要求,并作为业主的责任(见7.4) A.2 自由空间(使用者) A.2.1 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上方(包括延伸到扶手转向端端部的区域以及畅通区域),垂直净高度不应小于2.30 m(见图5和A.1中的h4) A.2.2 为防止碰撞,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周围应具有符合图A.1规定的最小自由空间扶手带外部的垂直净高度h4可以减小到从自动扶梯的梯级或自动人行道的踏板或胶带起测量的高度h12,但不应小于2.10 m扶手带外缘与墙壁或其它障碍物之间的水平距离(见图A.1中b10)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应小于80 mm;扶手带下缘与墙壁或其他障碍物之间的垂直距离不应小于25 mm(见图6中b12) 如果采取适当措施能降低发生伤害的风险,则该空间可适当减小 A.2.3 对于平行或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扶手带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160 mm(见图A.1中b11) 。

A.2.4 如果建筑障碍物会引起人员伤害,则应采取相应的预防措施 尤其是在与楼板交叉处以及各交叉设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应在扶手带上方刚性固定一个无锐利边缘的垂直防护挡板,其防护的高度不应小于0.30 m,且至少延伸至扶手带下缘25 mm处,例如:采用一块无孔的三角板(见图5和图7中h5) 如果扶手带外缘与任何障碍物之间距离b9大于或等于400 mm时,则不必遵守该要求(见图A.1) A.2.5 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出入口,应有充分畅通的区域,以容纳人员该区域的宽度至少为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加上每边各80 mm,其纵深尺寸从扶手装置端部起应至少为2.50 m如果该区域的宽度增至扶手带外缘之间距离的两倍加上每边各80 mm,则其纵深尺寸允许减少至2 .00 m上述尺寸是基于假设该区域不受其他影响(例如:建筑物内的其他客流影响) ,应满足的最小允许尺寸 注:对于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见A.5 畅通区域不应重叠,但允许横向偏移 畅通区域的地面应平坦,允许最大倾斜角度为6,内部不应设置固定楼梯 如果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出口可能被建筑结构阻挡(例如:闸门、防火门、可移动阻挡装置)或者连续布置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没有足够的出口的情况下,则应设置一个附加紧急停止开关并满足以下要求: a)位于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可触及的范围; b)在梯级、踏板或胶带到达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之前2.00 m到3.00 m处; c)触发装置(例如:按钮或手柄)中间位置应位于扶手带上表面的下方200 mm至其上方400 mm的垂直范围内。

如果布置和形状能够消除被钩绊的风险,则附加紧急停止开关及其附件允许设置于扶手装置的内侧或外侧,并符合5.5.2.4、A.2.2和A.5的规定 A.2.6 多台连续且无中间出口的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应具有相同的运输能力,并应设置符合5.12.2.7.8规定的安全装置 A.2.7 如果人员在出入口可能接触到扶手带的外缘并引起危险,例如从扶手装置处跌落,则应采取适当的预防措施(见图A.2中的示例) 例如: 设置固定的防护装置以阻止进入该空间; 在危险区域内,由建筑物结构形成的固定护栏至少增加到高出扶手带100 mm且从楼层板起高度不小于1100 mm,并位于扶手带外缘80 mm至120 mm之间 A.2.8 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的周边尤其是在梳齿板的附近应提供照明 GB/T 16899202X 58 制造商和客户之间需交流相关信息 A.2.9 允许照明安装在周边空间和(或)设备本身在出入口,包括梳齿板处的照度应与该区域所要求的照度相一致在楼层板平面的梳齿与踏面相交线位置测得的照度不应小于50 lx A.3 分离机房 A.3.1 应提供通向机房的安全通道 A.3.2 机房应能锁住并仅允许被授权人员进入。

A.3.3 机房应按照以下要求装设永久固定的电气照明: a)工作区域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200 lx; b)通向这些工作区域的地面上的照度不应小于50 lx A.3.4 应设置供在机房任何位置工作的人员安全撤离的紧急照明 注:紧急照明的目的不是为了维护或其它活动 A.3.5 机房的尺寸应确保人员能安全和方便地在设备(尤其是电气设备)前工作 机房内的净高度在任何情况下不应小于2.00 m,且: a)控制屏或控制柜的前方应有一块水平净空面积,该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 1)深度,从控制屏或控制柜的外表面测量时不小于0.70 m; 2)宽度,为0.50 m或控制柜或控制屏的宽度,取两者中的较大者; b)在需要对运动部件进行必要维修和检查的地方应有一块不小于0.50 m0.60 m的水平净空面积 A.3.6 活动空间的净高度不应小于1.80 m 通往A.3.5提及的工作区域的通道,其宽度不应小于0.50 m在没有运动部件的地方,通道宽度允许减至0.40 m 活动空间的完整高度从以下两处到建筑顶梁的底面测得: a)通道区域地面; b)工作区域地面 A.4 防止购物车和行李车进入的措施 A.4.1 总则 如果在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上使用购物车和(或)行李车会产生可合理预见的危险,则应采取充分的措施排除危险,在以下情况下,应防止进入: a)在自动扶梯的周围区域有购物车或行李车; b)在不靠近自动扶梯的区域有购物车或行李车,但可合理预见地会被带到自动扶梯上使用; c)不计划在自动人行道上使用购物车或行李车。

注:业主负责确定购物车的宽度,从而确保购物车不能从扶手装置和阻挡装置中间穿过 A.4.2 阻挡装置 如果使用阻挡装置,应满足以下要求: a)阻挡装置仅安装在入口处不得安装在出口处的畅通区域; b)阻挡装置的设计不应产生其他危险; c)扶手转向端和阻挡装置之间以及阻挡装置之间自由通过的宽度不应小于500 mm,且应小于使用的购物车或行李车的宽度; d)阻挡装置的高度应在900 mm 到1 100 mm之间; e)阻挡装置及其固定结构应能够承受200 mm高度处施加的3 000 N水平力的载荷; 注:该力是载有160 kg物品且以1.00 m/s速度运动的购物车(见EN 1929-1) (或)行李车车架碰撞所致 f)阻挡装置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上阻挡装置也可固定在楼层板上,在这种情况下,在受到A.4.2e)规定的作用力时应无永久变形,且不应扩大或增加间隙 A.5 固定的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 如果畅通区域需要设置固定的导向阻挡装置和(或)交通柱(包括如紧急情况下使用的控制装置和紧GB/T 16899202X 59 急停止装置),其设计不应产生其他风险,且应满足以下要求: a)导向阻挡装置或交通柱应与扶手带的任意位置保持至少500 mm的水平距离(半径) ,并设置在扶手带中心线以外(见图A.3中的布局A) ; b)如果导向阻挡装置或交通柱位于扶手带的中心线以外,并且导向阻挡装置或交通柱与扶手装置转向端垂直中心线之间装有附加阻挡装置(见图A.3的布局B) ,则其与扶手带任意位置的最小水平距离(半径)可减小到300 mm; 附加阻挡装置与扶手带外缘的横向距离应在80 mm到120 mm之间,并应至少覆盖扶手带转向端的实际最低点与扶手盖板之间的区域,且应将间隙填充至小于25 mm(见图A.3)。

c)如果导向阻挡装置或交通柱位于扶手带的外缘以外,并且导向阻挡装置或交通柱与扶手装置转向端垂直中心线之间装有附加阻挡装置(见图A.3的布局C) ,则其与扶手带任意位置的最小水平距离(半径)可减小到180 mm 附加阻挡装置与扶手带外缘的横向距离应在80 mm到120 mm之间,并应至少覆盖扶手带转向端的实际最低点与扶手盖板之间的区域,且应将间隙填充至小于25 mm(见图A.3) d)如果导向阻挡装置或交通柱为圆形且位于扶手带的外缘以外,并且导向阻挡装置或交通柱与扶手装置转向端垂直中心线之间装有附加阻挡装置(见图A.3的布局D) ,则与扶手带任意位置的最小水平距离(半径)可减小到100 mm 附加阻挡装置与扶手带外缘的横向距离应在80 mm到120 mm之间,并应至少覆盖扶手带转向端的实际最低点与扶手盖板之间的区域,且应将间隙填充至小于25 mm(见图A.3) 此外,还应满足以下特殊要求: e)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及其固定应能够承受在装置顶部施加1 kN/m的水平力; f)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应固定在建筑结构上也允许将其固定在楼层板上在这种情况下,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在受到指定作用力时应无永久变形,且不应扩大或增加间隙; g)交通柱的高度不应低于扶手带上表面的高度; h)导向阻挡装置的高度不应低于扶手盖板的高度; i)如果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位于畅通区域内,这种情况下,应通过延伸畅通区域的长度保持畅通区域的面积一致; j)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不属于阻挡出口的建筑结构。

对于在畅通区域的邻近区域中的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这些要求也适用对于在畅通区域的邻近区域中的其他装置或设备,a)、b)、c)和d)的要求适用 A.6 电源 业主和制造商之间应就电源和电气保护要求(例如:电击、短路、过载)达成一致 设备应符合: a)GB/T 5226.12019; 或 b)其他相关的国家标准 GB/T 16899202X 60 标引序号说明: 1 障碍物(例如:柱子) 主要尺寸 条款 主要尺寸 条款 b9 400 mm A.2.4 h4 2 300 mm A.2.1 b10 80 mm A.2.2 h12 2 100 mm A.2.2 b11 160 mm A.2.3 注:图示未按照比例,仅用于图解说明 图 A.1 建筑物结构和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之间的间距 GB/T 16899202X 61 单位:mm 注:图示未按照比例,仅用于图解说明 图 A.2 出入口防护装置示例 单位:mm GB/T 16899202X 62 标引序号说明: 1 扶手带外缘之间的距离加上每边各80 mm; A 位置:扶手带中心线以外;附加阻挡装置:不需要; B 位置:扶手带中心线以外;附加阻挡装置:交通柱或导向阻挡装置与扶手带垂直中心线之间; C 位置:扶手带外缘以外;附加阻挡装置:交通柱或导向阻挡装置与扶手带垂直中心线之间; D 圆形交通柱或导向阻挡装置,位置:扶手带外缘以外;附加阻挡装置:交通柱或导向阻挡装置与扶手带垂直中心线之间; R 扶手带任意位置与交通柱或导向阻挡装置之间的水平距离(半径)。

图A.3 畅通区域内导向阻挡装置和交通柱的可能固定点 GB/T 16899202X 63 附 录 B (规范性) 电子元件的故障排除 B.1 范围 在5.12.1中已列出了自动扶梯或自动人行道电气设备的多种故障 在失效分析中,有些故障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被排除 本附录描述了这些条件并给出了满足这些条件的要求 B.2 故障排除的条件 表B.1列出了: a) 电子技术中主要和常用的元件清单,这些元件按照“类别”进行归类: 1)无源元件 1 2)半导体 2 3)其他元件 3 4)装配的印制电路 4 b) 可能的故障: 1)断路 I 2)短路 II 3)改变为更高值 III 4)改变为更低值 IV 5)改变功能 V c) 故障排除的可能性和条件 故障排除的首要条件是这些元件总是被用于其应用的技术条件极限范围内,甚至这些最恶劣条件(例如:温度、湿度、电压、振动)是国家有关标准所规定的 d) 一些说明 在表中: 带“否”的栏表示:故障不能排除,应予以考虑; 没有标记的栏表示:与该类故障不相关 注:安全回路设计指南在附录 E 中给出 表B.1 故障的排除 可排除的故障 故障排除的条件及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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