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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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院超说明书用药管理规定根据药品管理办法、医疗机构药事管理规定、侵权责任法、药品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为加强药事管理工作,促进临床合理用药,保证医疗质量及医疗安全,避免导致医疗纠纷。制订该规定。 1.超药品说明书用药是指临床实际使用药品的适应证、给药方法或剂量不在具有法律效力的说明书之内的用法,包括年龄、给药剂量、适应人群、适应证、用药方法或给药途径等与药品说明书中的用法不同的情况,又称超范围用药、药品未注册用药或药品说明书之外的用法。2.为保障患者安全,临床用药原则上不得超出药品说明书规定的范围,即不得超说明书用药。 3.特殊情况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3.1患者急

2、需救治,但无合理的可替代药品和疗法。3.2用药目的必须是为了患者的利益,而不是试验研究。3.3有确凿循证医学证据。 3.4患者知情同意,并签署知情同意书。符合上述条件的基础上,必须充分考虑药品不良反应、禁忌证、注意事项,权衡患者获得的利益大于可能出现的风险,保证该用法是最佳方案。4.超说明书用药的审批流程4.1超说明书用药时需由医师提出用药申请,并提供权威的循证医学依据,由临床科室主任签字,报医务科、药剂科同意后,报医院伦理委员会和药事管理与药物治疗学委员会讨论批准。4.2临床确需超说明书用药时,对患者要实行告知并签署知情同意书。医师应充分告知患者用药方案、治疗步骤、预后情况及可能出现的风险,签署知情同意书后方可使用。5.超说明书用药的使用与调剂。药师调剂超说明书用药时,必须根据医院的批复后进行调剂。 6.对未经许可擅自超说明书用药的医师,将予以通报批评,视情节轻重予以绩效考核;对擅自超说明书用药造成不良后果者,将视同责任事故处理,医院可视情节及后果轻重取消其处方权。药师未按照规定调剂处方药品,造成不良后果的,医院将责令改正、通报批评、给予警告等纪律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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