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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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管理办法一、辞职(一)劳动合同未到期前,职工个人提出辞职应至少提前 30 天(试用期人员提前 3 天)向院人力资源部提交辞职报告,辞职报告须注明需要离职的时间,并经所在科室签署意见。(二)人力资源部接到职工提交的辞职报告后,应及时报院长审批后通知个人办理工作交接,按照劳动合同内容的要求,出具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办理养老保险转移、档案转移等善后工作,并通知相关科室进行人员减少及待遇结算。二、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合同未到期前,劳动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医院可以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有影响从事本专业的疾病或残疾,或来院前隐瞒病史的。3.不符合岗位要

2、求的:(1)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2)在院内未找到聘任岗位,又不服从医院调配的,或医院调配后不能适应岗位工作的;(3)招聘来院职工在规定期限内未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医师二年, 护士一年);(4)试用期、培训期考试考核不过关的;(5)按照工作协议和合同,未完成工作目标,考核不过关的;(6)职工停岗满三个月,找不到接收,又不服从医院调配的,或服从医院调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科室再度上交医院的;4.严重违反医院的规章制度:(1)无故旷工三天以上者(含三天);(2)新招聘职工在试用期、培训期期间,病假累计 90 天以上者;(3)年度连续休事假 20 天或累计事

3、假超过 30 个工作日的;(4)未严格执行诊疗常规或操作规程,造成重大事故,给医院造成严重影响的;(5)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医院和科室造成重大损害的。(6)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医院提出,拒不改正的。(7)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8)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 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充分听取职工所在科室的意见,由所在科室出具工作表现证明。(三)医院与劳动者解除聘用合同,应提前 30 天书面告知劳动者本人。(四)书面告知满 30 天后,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

4、解聘手续, 出具解聘证明书,办理档案转移、养老保险转移等善后事宜,并通知相关科室进行人员减少及待遇结算。三、合同终止(一)合同到期后,医院根据职工的工作表现及考试考核情况综合考虑是否续签合同。(二)对于工作表现良好,考试、考核过关者,医院予以续签合同, 反之则不再续签合同。(三)对于不再续签合同者,医院应提前 30 天通知到职工本人,30 天期满后,由院人力资源部负责办理相关手续。四、相关事宜的处理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人员应在离院前到人力资源部办理解除合同手续,按要求归还医院财务,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交接,不得私自带走医院的科技成果、内部资料和设备器材等,不得侵犯医院权益,违者由医院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经济损失,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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