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谨防融券交易中的轧空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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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文:谨防融券交易中的轧空风险 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一名叫乔克鲁滨逊的基金经理,管理一只很成功的对冲基金,他热衷于财务分析,常在那些吹得天花乱坠的股票上大量放空,直至骗局被揭穿,他也因此被称为“邪神”。后来,“邪神”在一家被称为“赌场胜地”的公司股票上放空,当时经过仔细研究,他认为公司业绩不像公司吹嘘的那样乐观,于是越涨越卖。但随着股价进一步上涨,他却无钱再追加保证金,只能黯然离场。事后,这只股票真的跌得惨不忍睹,证明“邪神”当初的判断是正确的,但“邪神”却已被市场恶意操纵所害。 目前,我国的融资融券试点即将付诸实施,有关各方要高度警惕融券交易中的轧空风险。融券卖空机制的出现将使

2、市场盈利模式发生变化,使多空双方对股票涨跌的期望相反,双方都唯愿股价朝有利于自己的方向发展,甚至会采取相应交易活动干预股价变动方向。多方可能继续买入甚至融资买入,空方则可能继续融券卖空,或将之前已有的现券卖出。 融券交易的风险在于有限的股票对无限的资金。融券交易,是沽空者从别的股东手里借股抛售,它提高了闲置股票的使用效率,但公司股票流通总量决不会因此增加。它不同于国外股市的裸卖空,裸卖空不用事先借入股票,就凭空在市场上卖出,在短时间内市场上卖空股票的数量有时是实际流通总量的数倍。 按照我国目前融资融券相关规定,基金等大资金扎堆的重仓股可能成为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如果市场人士认为其中一些个股相比大

3、盘价值高估并进而放空这类股票,按规定,融券余量达到该股可流通量的25%时,即被暂停融券卖出。也就是说,2亿股流通盘的股票,最多允许融券者借股抛空5000万股,抛完后就无力再打压。而多方的大资金后援充足,待多方将融券浮筹吸干,股价必然暴涨。按规定在信用交易中客户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130%,否则可能被强制平仓,加上融券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那么,空方迫于形势只能高价追回,甚至出现无股可买而无法了结局面,从而孕育巨大风险。 由于现有筛选融券标的股票的要求过于宽松,可能成为引发轧空风险的一个源泉。比如选择融券标的股票要求“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流通盘不少于2亿股”,按此推理,户均持股限额约5万

4、股,即便是大资金高度扎堆,也难触犯此条款。这样,就可能把大资金高度控盘的股票也纳入融券标的股票。 目前的股权分布制度,对轧空风险防控无力。为防大额投资者在市场上对一家公司过度持仓引发风险,在上交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关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中,规定社会公众持股低于公司股份总数25%的,将可能被暂停上市。同时补充通知将“持有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排除在“社会公众”概念之外。但10%以内的巨量持股显然被认为是社会公众股,而一家基金公司所管理的全部基金,对一只股票的累计持仓限额是不超过公司总股本的10%,因此,目前所有基金均被认为是公众股。这样,只要几家基金公司与公司大股东联手,无论空方

5、对融券标的股票如何打压,大资金都可随便合力通吃,既可满足其持仓限额要求,也可满足股权分布制度对公众持股最低比例的要求。 现有打击操纵行为的法规制度对轧空风险也防控无力。由于我国基金公司总数尚不足60家,各大资金之间形成心照不宣的攻守同盟和操纵行为的概率较高,证券市场操纵行为认定办法虽细化了操纵行为的认定标准,但仍缺乏对基金等大资金扎堆操纵行为的有效规制。由于目前市场上还找不到能够与它们一决高低的竞争对手,投资者要敢于在这些个股做空,无异于飞蛾扑火。 目前的资产重组、资产注入和再融资等市场操作可能助长轧空风险。比如大资金通过参与高价定向增发,注入真金白银,股票估值中枢得到提升。另外,资产重组和资产注入等市场操作,也使得股票标的所代表的实际内涵飘忽不定,乌鸡随时可能变凤凰。公司公布重组等重大消息需要停牌,待股票复牌后,就连续多日无量涨停,停牌前融券卖空者哪还有机会买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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