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文:谈母子公司的竞争优势及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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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论文:谈母子公司的竞争优势及法律规制 论文关键词:母公司子公司债权股东权益 论文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所谓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与母公司之间是被控股或被控制经营管理的关系,也就是说,子公司的全部或者部分出资(股份)由母公司持有或控制。 母子公司的组织结构风靡全球,其投资模式组织结构与单一制公司相比,具有较大的商业优势,能够使母公司或公司集团达到以最低风险换取最大利益的目标。 一、母子公司在经营上的优势 (一)可以使公司形成规模效应。 公司想要实现利润最大化,可以通过自我积累形成规模生产,但这与购买或

2、控制其他公司股份,形成母子集团公司相比,费时费力,故现今大部分公司采用了后者,即以设立子公司或通过购买其他公司股份使其变成子公司的方式向外扩张,以最小的成本最短的时间实现最大的规模效益。 (二)改善企业竞争环境,拓展品牌知名度,形成多种竞争优势。 母子公司结构,把之前单个公司间的竞争关系,变为同一集团中的合作关系,这势必会降低交易成本,减少摩擦,获得高额利润,增强集团整体实力。 (三)打破东道国的关税或非关税壁垒,占领更多的海外市场。 世界各国出于保护民族产业等目的,大多实行较高的关税壁垒,或是以反倾销等多种名义对外国公司产品进入本国加以限制。这样,即使是价格低廉的进口品,也会因昂贵的关税等原

3、因而失去价格优势,丧失市场竞争力。而如果将公司“搬”到东道国,便会避免这一系列问题,打破限制,占领市场。实现这一目标的最好方法无疑是在东道国设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子公司。 (四)分散经营风险,限制责任范围。 从母子公司的法律定义上看,子公司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可见,母公司只需向子公司投入定的经营成本或购买其股份,并在日常的经营管理上进行适度且正当的控制,无需直接对子公司的经营后果负责。 目前,对集团内母子公司关系的调整主要着眼于对母公司控制权、支配权的法律规制,其重心主要在于如何保护子公司的自主权和利益,保护其他债权人的利益,防止母公司的不当干涉,阻止母公司无限制地行使其权

4、利,以及在特定情况下要求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行为或债务承担责任。 二、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责任 (一)母公司对于子公司控制、支配权的行使。 母公司是子公司唯一或最大的股东,其通过对股东会或董事会的控制,产生了二者之间的控制关系。同时,由于董事会实际上是母公司在子公司的代表,负责贯彻执行母公司的指示和政策,从而形成了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事实上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可以说,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控制支配权是股权的具体体现,具有股权性质,是母公司的法定权利。任何权利的行使都不是任意的,集团母公司控制权的行使亦如此。在承认集团母公司法定控制支配权的同时,必须对其权利的行使制定相应的规则,使其规范化,而不致滥用,这在母

5、子公司间尤为重要。 (二)子公司权益的保护 子公司虽然与母公司同处一个集团,并与其他成员企业有着密切的关系,但子公司又是一个独立的法律实体,有其自主权和财产权益,并与集团其他成员企业的权益相分立。因此,子公司的权益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三)子公司少数股东权益的保护 我国公司法对股东权的保护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的: 1、我国公司法第一条开宗明义地指出保护股东合法权益为其立法宗旨之一。公司法第二条规定“为了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2、我国公司法具体规定了股东权的内容。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

6、:“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的权利。”具体而言,股东权的内容应包括自益权和公益权两方面。自益权主要指股东为自己的利益可单独享受的。 3、我国公司法*规定了股东权的行使必须依法进行,这从程序的角度保护了股东权。就股东内部的股权保护而言,由于股东之间利益冲突的结果,可能导致个别股东为自己私利滥用股东权利,从而损害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的公司事务参与权只能通过股东大会行使,并明确规定股东大会的职权范围,这就从法律上有效地制止了股东权利的滥用,保护了广大股东的利益。 4、我国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具有诉讼权。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

7、“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在股份有限责任公司中,持有多数股份的股东对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往往有控制权,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来为自己争取更多的利益,损害广大中小股东的利益。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为中小股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子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前面我们探讨了子公司利益的保护问题,应当说子公司利益的保护是子公司债权人利益保护的基础。 1有限责任是处理母子公司关系的一般原则。有限责任作为集团内母公司和子公司对外承担责任的一般原则,是世界各国法律的共同规则。有限责任制度自产

8、生之日起,就逐渐成为促进经济发展的有力法律工具,被誉为当代最大的发明。 2集团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直接责任。在探讨公司集团母子公司的法律责任时,除了一般原则之外,还应考虑到其特殊性和各种例外情况。在母子公司之间常会出现母公司对子公司投资不足、母公司将子公司作为推行其商业政策的工具、母公司利用子公司规避法律责任等现象。这些现象严重地侵害了子公司和少数股东的合法权益,也间接威胁到了子公司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甚至会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3母公司债权的劣后清偿。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利益可能会受到集团内部关系的严重影响。子公司的破产,可能是由母公司的不当指示或不当安排造成的,而母公司可利用其支配地位,巧作安排,以保证自己在随后可能发生的子公司的破产程序中作为享有特权的债权人,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从而给其他债权人的利益带来损害。 纵观现今世界,尚无关于母子公司集团公司的整体立法,德国、我国台湾地区以专门章程规范其行为的体例值得借鉴。母子公司是垒球经济发展必不可少的活跃主体,运用法律手段规制其发展,是大势所趋。规范的规制,是为了更好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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