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

上传人:ss****gk 文档编号:236202416 上传时间:2022-01-07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116.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发布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的通知发布吋I可:20090713 文号:汇发【2009】30号 來源:国家外汇管理局打印 国家夕卜了匚 管理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局、外汇管理部,深圳、大连、青岛、厦门、宁波市分局:为贯彻落实走出去”发展战略,促进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健康发展,对跨境资本 流动实行均衡管理,维护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 相关法规,国家外汇管理局制定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 定),现予以发布。规定白二0 0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请遵照执行。各分局、外汇管理部接到本通知厉,应及时转发辖内各分支机构、城市商业

2、银行、农村 商业银行、外资银行;各中资外汇指定银行应及时转发所辖分支机构。二o O九年七月 十三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和便利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活动,规范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促进 我国国际收支基本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境外直接投资是指境内机构经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通过设 立(独资、合资、合作)、并购、参股等方式在境外设立或収得既有企业或项目所有权、控 制权或经营管理权等权益的行为。第三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 外汇收支、外汇登记实施监督管理。第四条境内机

3、构可以使用自有外汇资金、符合规定的国内外汇贷款、人民币购汇或实 物、无形资产及经外汇局核准的其他外汇资产來源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境内机构境外直接 投资所得利润也可留存境外用于其境外直接投资。上款所称自有外汇资金包括:经常项1=1外汇账户、外商投资企业资本金账户等账户内的 外汇资金。第五条国家外汇管理局可以根据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和境外直接投资情况,对境内机构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來源范囤、管理方式及其境外百接投资所得利润留存境外的相关政策 进行调整。第二章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和资金汇出第六条外汇局对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及其形成的资产、相关权益实行外汇登记及备 案制度。境内机构在向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

4、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时,应说明其境外投资外汇资金 来源情况。第七条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获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后,持下列材料到所在 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一)书面申请并填写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申请表(格式见附件1);(二)外汇资金來源情况的说明材料;(三)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四)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对该项投资的核准文件或证书;(五)如果发生前期费用汇出的,提供相关说明文件及汇出凭证;(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材料。外汇局审核上述材料无误后,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并向境内机构颁发境外 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内机构应凭其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的

5、外汇收支业务。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由境内机构所在地外汇局分别向相关境内 机构颁发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并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有关情况。第八条境内机构应凭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的核准文件和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 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手续。外汇指定银行进行真实性审核后为其办 理。外汇指主银行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的累计金额,不得超过该境内机构 事先已经外汇局在相关业务系统中登记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资金总额。第九条境内机构应在如下情况发生之日起60天内,持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 直接投资上管部门的核准或者备案文件及相关真实性证明材料到所在地外汇

6、局办理境外直 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或备案手续:(一)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所得利润以及其所投资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 资本项下外汇收入留存境外,用于设立、并购或参股未登记的境外企业的,应就上述直接投 资活动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二)己登记境外企业发生名称、经营期限、合资合作伙伴及合资合作方式等基本信息变更, 或发生增资、减资、股权转让或宜换、合并或分立等情况,境内机构应就上述变更情况办理 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变更手续;(三)LL登记境外企业发生长期股权或债权投资、对外担保等不涉及资本变动的重大事项的, 境内机构应就上述重大事项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备案手续。第十条境内机构持有

7、的境外企业股权因转股、破产、解散、清算、经营期满等原因注 销的,境内机构应在取得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相关证明材料Z日起60天内,凭相关材料 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注销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手续。第十一条境内机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和其他相关规定,向境 外直接投资企业提供商业贷款或融资性对外担保。第十二条境内机构在外汇管制国家或地区投资的,可按规定在其他非外汇管制国家或 地区开立专用外汇账户,用于与该项投资相关外汇资金的收付。第三章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汇岀第十三条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是指境内机构在境外投资设立项口或企业前,需要向 境外支付的与境外直接投资有关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收

8、购境外企业股权或境外资产权益,按项目所在地法律规定或出止方要求需缴纳的保 证金;(二)在境外项目招投标过程中,需支付的投标保证金;(三)进行境外直接投资前,进行市场调查、租用办公场地和设备、聘用人员,以及聘请境 外中介机构提供服务所需的费用。第十四条境内机构向境外汇出的前期费用,一般不得超过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 主管部门申请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以下简称境外直接投资总额)的15% (含),并持下列 材料向所在地外汇局申请:(一)书而中请(包括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各方出资额、出资方式,以及所需前期费用金额、 用途和资金來源说明等);(二)境内机构有效的营业执照或注册登记证明及组织机构代码证;(三

9、)境内机构参与投标、并购或合资合作项日的相关文件(包括中外方签署的意向书、备 忘录或框架协议等);(四)境内机构已向境外直接投资主管部门报送的书而中请;(五)境内机构出具的前期费用使用书面承诺函;(六)外汇局要求的其他相关材料。对于汇出的境外直接投资前期费用确需超过境外直接投资总额15%的,境内机构应当 持上述材料向所在地国家外汇管理局分局(含外汇管理部)提出申请。夕卜汇指定银行凭外汇局出具的核准件为境内机构办理购付汇手续,并及时向外汇局反馈 有关信息。第十五条境内机构已汇出境外的前期费用,应列入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总额。外汇 指定银行在办理境内机构境外直接投资资金汇出时,应扌II减已汇出的前

10、期费用金额。第十六条境内机构自汇出前期费川之日起6个月内仍未完成境外直接投资项FI核准程 序的,应将境外账户剩余资金调冋原汇出资金的境内外汇账八。所汇冋的外汇资金如属人民 币购汇的,可持原购汇凭证,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结汇。所在地外汇局负责监督境内机构调冋剩余的前期费用。如确因前期丁作需要,经原作出 核准的外汇局核准,上述6个月的期限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12个月。第四章 境外直接投资项下资金汇入及结汇第十七条境内机构将其所得的境外直接投资利润汇冋境内的,可以保存在其经常项目 外汇账户或办理结汇。外汇指主银行在审核境内机构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记证、境外企业的相关财务报表及 其利润处置决定、上年

11、度年检报告书等相关材料无i吴后,为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利润 入账或结汇手续。第十八条境内机构因所设境外企业减资、转股、清算等所得资本项下外汇收入,通过 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办理入账,或经外汇局批准留存境外。资产变现专用外汇账户的开立 及入账经所在地外汇局按照相关规定核准,账户内资金的结汇,按照有关规定直接向外汇指 定银行申请办理。第十九条 境内机构将其境外直接投资的企业股权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其他境内机构 的,相关资金应在境内以人民币支付。股权出止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境外直接投资外汇 登记的变更或注销手续,股权受止方应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受止股权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登 记手续。第五章附则第二十

12、条境内机构(金融机构除外)应按照境外投资联合年检的相关规定参加年检。 多个境内机构共同实施一项境外直接投资的,应分别到所在地外汇局参加外汇年检。第二十-条境内机构在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进行直接投资的, 参照本规定进行管理。第二十二条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外汇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相关监管部门对 境内金融机构境外直接投资的资金运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二十三条境内机构办理境外直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及外汇登记等业务,应按相关规 定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办理。外汇指定银行应将境外血接投资项下外汇收支信息通过相关业务系统向外汇局反馈。第二十四条境内机构违反本规定的,外汇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及 其他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二十五条本规定由国家外汇管理局负责解释。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二0 0九年八月一日起施行。附件2所列其他规范性文件同时废 止。以前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