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

上传人:ss****gk 文档编号:236202192 上传时间:2022-01-07 格式:DOC 页数:9 大小:118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_第1页
第1页 / 共9页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_第2页
第2页 / 共9页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_第3页
第3页 / 共9页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_第4页
第4页 / 共9页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_第5页
第5页 / 共9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9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国外巨灾保险体系分析论文一、中国巨灾保险现状保险意义上的巨灾包括地震、台风、水灾、暴风雪、 火山爆发和海啸的危险。巨灾不仅影响居民的日常生活,对 地区的发展构成障碍,甚至还会影响一个国家的经济及社会 发展。从这一点看,发展巨灾保险非常必要。巨灾保险体系 是指对由于突发性的,无法预料、无法避免且危害特别严重 的如地震、飓风、海啸等所引发的灾难性事故造成的财产损 失和人身伤亡给予切实保障的风险分散体系。口前,政府承 担了较大的灾害补偿责任,尚缺乏市场化的应对机制。建立 巨灾保险体系,有利于发挥市场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有效利用社会资源,改善中国巨灾损失补偿机制,提高全社 会抵抗巨灾风险的能力。

2、中国的保险在灾后救助中总体赔付率较低。这反映出 保险业覆盖而不宽、防灾防损不到位、应急处理机制不健全、 巨灾风险管理不完善等问题。事实上,由于受到经营管理、 产品技术开发以及偿付能力限制等因素的制约,国内的巨灾 保险产品种类少、保障而窄、保障程度低,巨灾保费收入在 非寿险总保费中的份额较小,同时,在再保险方面也相对滞 后。党中央国务院对中国巨灾保险、再保险以及巨灾风险管 理体系的建设早己提出了明确要求。国家“十一五”发展规 划纲要提出,要“建立国家支持的农业和巨灾再保险体 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也强调, 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因此保险业 已经基本具备了参与

3、巨灾风险管理的“硬实力”与“软实 力”。为了应对因遭受飓风、台风、洪水以及恐怖袭击等造 成的巨大损失,美国以及欧洲各国都己建立了较为完善的巨 灾保险体系,保险赔款在灾害损失小占比平均为36%。研究 国外巨灾风险和保险的政策能够为中国巨灾保险事业的开 展提供良好的借鉴。因此,笔者分析了国外几个有代表性的 国家在自然灾害保险方而取得的成功经验,希望能为如何建 立中国的巨灾保险体系提供参考。二、国外巨灾保险体系概况() 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美国是世界上最早提出实施洪水保险并将洪水保险作 为国家推动洪泛区管理重要手段的国家,率先以立法形式将 洪水保险列为洪水风险管理系统、制定并坚持实施全国性洪 水保险

4、计划的国家。1968年美国国会通过了全国洪水保险 法(National-HoodlnsuranceAct),次年制定出了国家 洪水保险计划(Nat i onllood I nsurancePr ogr am,简称 NF IP), 建立了国家洪水保险基金。为了加强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 进力度,1973年美国国会通过洪水灾害防御法,将洪水 保险计划由自愿性改为强制性,正式建立了由政府参与的、 实行强制性政策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国会授权住宅和城市 建设部 组建联 邦保险 管理局 (FederallnsuranceAdministration,简称 HA)负责国家洪水 保险计划的管理。私营保险公司参加

5、“以你自己的名义”的 计划(WriteYourOweProgram,简称WYO),以自己的名义出售 洪水保险,并将售出的保单全部转给HA,按保单数量获取佣 金并由其在保险费收入的范围内先行赔付。当洪水保险的赔 款和费用支出超过其保费收入时,联邦政府对保费收入和实 际支出进行补助。这实际上是政府充当了超额赔款再保险人 的角色,但是与其他再保险人不同的是,政府不向保险公司 收取分保费。美国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中的洪水保险管理和销 售模式如图1所示。() 英国的洪水保险模式与美国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不同,英国的洪水保险模 式以市场为基础,政府不参与承担风险,私营保险业自愿将 洪水风险纳入标准家庭及小企业财

6、产保单的责任范围之内。 只有在某地区达到特定标准的防御工程措施或积极推进防 御工程改进计划的条件下,各商业保险公司才会为其建筑物 及其内部的财产承保洪水风险。同时,业主可以自愿在市场 上选择保险公司投保,并可以通过再保险进一步分散风险。 洪水保险基金来源于保费及投资所得和再保险。英国政府在 整个洪水保险中主要负责洪水防御工程、灾害预警、气象研 究资料等相关公共品的提供;并与私人保险业建立建设性伙 伴关系,促进防灾减损措施的实施和维护,并在必要时提供 灾害救济。(三)法国的巨灾保险体系1982年法国颁布了TheFrenchNatSystem,建立了巨 灾保障体系。承保范围包括:地震、洪水、火山爆

7、发、海啸、 地陷、山体滑坡、风暴等7类风险。通过扩展现有财产险(包 括火险、营业中断险、机动车辆险等)保单保险责任的方式 由保险公司经营,即任何购买上述产险保单的投保人被强制 要求购买自然灾害附加险。巨灾险费率由政府确泄,包含于 财产险保单费率之中,免赔率由各公司承保政策决定,但法 律设置了下限。保险公司可以选择是否将巨灾风险向国有再 保险公司法国中央信托再保险公司 (CaisseCentraledeReassurance,简称 CCR)分保。中央信托 再保险公司由国家预算资助,按照法泄赔付的巨灾赔付超过 再保险费收入时,超过部分由国家预算支出;盈余则以基金 的形式积累起来。分给CCR的保险责

8、任CCR必须接受,并按 法律规定自行提取准备金和安排再保险;一口中央信托再保 险公司的保险准备金耗尽,剩余责任由政府承担。政府作为 最后的再保险人,提供最终赔付保证。(四)挪威的巨灾保险体系挪威的法律规定:山体滑坡、洪水、暴风雨、地震和 火山爆发等5种自然风险作为财产保险的扩展责任,属于强 制保险,其保费附加在所有售出的火险保单之中。巨灾保险 赔偿限额为实际损失的85%,即设置了 15%的免赔率。为配 合强制保险的实施,1980年,挪威议会立法建立挪威自然灾 害基金(NorwegianNaturalPer订sPool,简称 NNPP) 所有经 营巨灾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均是NNPP的成员单位。基

9、金的 作用一是在保险公司间分散巨灾风险导致的损失;二是建立 针对巨灾风险的再保险机制;三是在基金与成员单位间建立 个应对自然灾害所导致的损失的契约。基金由隶属于政府 的一个专门委员会来管理。法律规上:凡巨灾保险责任范围 内的所有损失都必须告知基金管理委员会,由委员会根据各 公司火险费率高低及市场份额将总损失在成员公司间分摊。 对每次巨灾,委员会均会制定统一的理赔方案,以保证各公 司理赔口径的一致性。() 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瑞士的巨灾保险体系承保主体由29个瑞士保险公司组 成非强制性的瑞士自然灾害集团”。每成员公司自留40%, 其余60%分保给集团,然后按各自成员公司的市场份额进行 分配。三、对

10、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的启示综合分析各国的巨灾保险体系后,我们可以看出:他 们大多都是由政府制定有效的公共政策,国家财政提供适当 的财政资助,保险公司广泛参与,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方式和 再保险风险转移手段,形成全国性或地区性的巨灾风险保障 体系。这为中国建立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带来以下启示:(一)国家提供政策支持,巨灾保险是政策性的巨灾保险不同于救灾补助款、救灾捐款或救灾贷款, 它是投保人在遭受自然灾害后及时得到的无须偿还的经费 来源。通过保险机制,将部分用于防灾抗灾的财政支出转换 为保费补贴,政府有限的财政资源配置效应得以乘数放大, 受灾地区和群众可以获得数倍于财政补贴的保险赔偿。此 外

11、,巨灾保险与商业保险有本质的不同,它不以筹资和赢利 为目的,而是为了避免国家财政负担增长过重和保持大灾之 后社会的安建。(二)巨灾保险是低标准的巨灾保险作为具有社会保障功能的特殊保险制度,应 该坚持低保额政策保险与高保额商业保险相结合,其根本目 的在于维护灾民的牛存权、为灾民灾后恢复与发展提供基本 保障。同吋,在其实施中,国家提供了相当大的财政补贴和 政策支持,在不同风险区之间存在低风险区补贴高风险区的 再分配问题。因此,它与商业财产保险有很大区别,它不以 完全补偿灾民财产损失为目标。作为一种巨灾风险管理手 段,巨灾保险的意义不仅在于灾后补偿、稳定社会、体现人 文关怀,更在于灾前的风险管理,即

12、运用巨灾保险激励民众 避开风险区、约束和规范风险区的开发。如果实行全额政策 性巨灾保险,投保人就能通过获得国家补贴而将巨灾风险以 低丁风险收益的成本转移出去,这将推动风险区的过度开 发,加剧巨灾风险的累积,甚至加大巨灾发生的概率。(二)巨灾保险是部分强制性的从保险经营来看,在国际上巨灾保险推广方式有两种: 一种是法建强制投保,如美国;另一种是自愿投保,如英国。 就国际经验来看,采取强制投保方式实行巨灾保险要比采取 自愿投保方式效果好。中国在实行巨灾保险初期,应该采用 部分强制投保的方式。这是因为:第一,中国民众的保险意 识依然很薄弱。尽管居民住宅消费发展迅速,但家庭财产保 险的渗透率依然很低,

13、大约只有5%左右,企业财产险的投保 比率也只在20%30%,公有非企业财产的投保则更低。虽然 这几年的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率都在35%以上,但财产保险的 年增长率却不到15%。第二,除了云南、新疆等个别省份, 地震灾害在其他地区(不含台湾省)发生的频率极低,大部分 地区民众对地震保险缺乏兴趣;台风等巨型风灾主要集中在 沿海,尤其是东南沿海一带,内陆发牛频率极低;洪水灾害 全国分布较广,但流域之间的发生频率及致灾规模还是有较 大差距,也有部分区域发牛洪灾的可能性极低。第三,中国 有关巨灾损失的经验数据还不够系统、完备,巨灾风险图还 不能为精算费率的厘定提供充分的依据。(四)巨灾保险的经营必须有多元化

14、的风险分散途径从理论上说,巨灾风险作为种财产累积形式,其危 险存在方式与正常保险风险的危险存在方式不同。“大数法 则”中关于业务总量越大,经营的稳定性越好的论述并不适 用于巨灾风险。恰恰相反,就巨灾风险而言,承保业务总量 越大,风险也越大。所以巨灾保险中存在着扩大承保面和降 低风险之间的矛盾。保险公司向外转移风险成为解决这对矛 盾惟一的措施,如组建巨灾共保集团、再保险、建立巨灾保 险基金、实行巨灾保险证券化等等。(五)巨灾保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以美国洪水保险为例,美国国家洪水保险体系能够克 服重重阻力,历经曲折,最终得以成功运行,起到加强洪泛 区土地利用管理、减轻国家财政救灾负担并实现收支

15、平衡, 从根本上说是由于法律的保障,并能够针对实践中遇到的问 题及时对法律进行修改和完善,最终找到适合美国国情、能 够为各方所接受的国家洪水保险计划的推进形式。因此,政 府必须为巨灾保险建设提供一部明确的法律制度。作为公共 政策的制定者,政府对于有关巨灾保险的基本问题应该具备 起码的制度界定,这会在很大程度上促进巨灾保险的发展。摘要:中国是世界上遭受自然灾害最为严重的国家之 一,完善国家减灾救助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建立中国 多层次的巨灾保险体系,应从以下几方面入手:国家提供政 策支持;巨灾保险实行低保额制度;巨灾保险应带有部分强 制性;巨灾保险的经营应有多元化的风险分散途径;巨灾保 险必须有法律的依据和保障。关键词:巨灾保险,巨灾再保险,巨灾保险基金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其它办公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