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所得税优惠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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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所得税优惠新办企业认定标准有关问题的分析【摘要】为了解读财税200611号通知,笔者从五个方面进行了分析。认 为通知的积极作用是显而易见的,然而它也存在着几个问题。2006年1月9 FL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下发了关于享受企业所得 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通知(财税2006 1号,以下简称通知), 该通知涉及到的以前年度文件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 通知(国税发199422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 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41号)。要解读通知,我们应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分析:一、通知出台背景新办企业认定标准的调整是针对新办企业享受税收优惠

2、中存在的问题进行 的。我们H前对新办企业的认定标准和所得税优惠的规定,大部分形成于上世纪 90年代中后期,当时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初创时期,各方而的法规 和政策都不太完备。1994年发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1994229号)第六条规定,新办企业是指从无到有组建起來的企业。原有企 业一分为几、改组、扩建、搬迁、转产、合并后继续经营,或者吸收新成员、改 变领导关系、改变企业名称的,都不能视为新办企业。在此标准下,一方面,一些老企业根据牛产经营的需要进行改组、改制后成 立的企业,无法亨受到税收优惠,限制了企业的改组、改制的愿望;另一方面, 由于认定标准比较

3、模糊,难以遏制企业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即企业在亨受所得 税减免优惠期满后,将原企业注销,再利用原企业的资产成立新企业,以继续亨 受企业所得税减免优惠,但这些企业从本质上来说是原企业的延续,如果按新办 企业减免所得税对其他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按照新的认定标准,上述弊端可望得到解决。二、修订了新办企业的概念,这是新标准的第一个条件(-)通知规定,亨受企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的新办企业标准,是 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有关规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办理设立登记,新注册成 立的企业。也就是说,新标准的第一个条件与企业设立工商登记的要求相衔接, 企业只要在工商部门履行登记注册程序,就具备了新办企业的第一个条

4、件。(二)通知同时指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 知(国税发1994229号)中,有关“六、新办企业的概念及其认定条件同时废 止。三、第二个条件,硬性划定了出资资产比例界限,新办企业中“固定资产、 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 过25%(-)按照新文件,并不是说只要是新办的企业就一定能够亨受新办企业的 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新办企业(尤其是由一些老企业改组改制后成立的金业)还需要同吋符合第 二个条件,方可认定为新办企业,亨受到税收优惠。第二个条件对企业注册资金 中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所占的比例进行了限制,要求比例一-般不 得

5、超过25%。此条标准可有效限制通过“翻新”手段避税。因为有了 25%的比例 限制,原企业注销后,投资者就无法直接再用原企业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 货币性资产投资组建新企业亨受税收优惠,而需要先出售原企业的同定资产、无 形资产,从而加大了以“翻新手段避税的难度和成本。(-)采取了防范措施,控制非货币性资产的移转有些投资者为了避开25%的比例限制,可能前期先用货币资产出资,待企 业被认定为新办企业亨受所得税优惠后,再用货币资产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 方购进非货币性资产,使货币资产再流冋企业,从而使25%的比例限制失去意 义,变相地以非货币性资产出资。为了堵住这种漏洞,通知规定,新办企业 在享受企

6、业所得税定期减税或免税优惠政策期间,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累 计购置的非货币性资产超过注册资金25%的,将不再亨受相关企业所得税减免 税的政策优惠。这样,既限制了新办企业在设立过程中进行资产移转的空间,也限制了公司 设立后,用蚂蚁搬家式的手法,逐步移转资产的情形。(三)通知还强调,新办企业的注册资金为企业在工商行政主管部门登 记的实收资本或股本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 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新办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人以非货币性资产进行出资的, 经有资质的会计(审计、税务)事务所进行评估的,以评估后的价值作为出资金 额;未经评估的,由纳税人提供同类资产或类

7、似资产当日或最近月份的市场价格, 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通过这些规定的限制,提高了准入门槛,符合新标准的企业肯定变少了。四、通知不要求追溯调整通知规定,本通知自文发之日起执行。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关于新 办企业的具体征管范围按本通知规定的新办企业标准认定。对文发之前,国家税 务局或地方税务局实际征管的企业,其征管范围不作调整,已批准亨受新办企业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新办企业,可按规定执行到期。也就是说,不再进行追溯调整。五、通知存在的问题(-)通他频繁出现了法规性文件所不宜使用的词语,界限的标准在文 件中很不明确,文件中使用了“一般J “等”、“包括哒样语义模糊的词语,这是 这个文件最大的缺陷。1

8、. 财税2006I号通知规定,新办企业的权益性岀资人(股东或其他权益投 资方)实际岀资小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非货币性资产的累计出资额占新办企业 注册资金的比例一般不得超过25%;非货币性资产包括-建筑物、机器、设备等 固定资产,以及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二这个解释不能令人满意,“包括和“等”的含义是含有列举的资产,但也含有 列举范围以外的资产,因此我们并不能明确地将存货排除在外。而实际出资中存 货比例对各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并且存货出资就不用“评估和“核定吗?财税 字19941号文件中亨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的范围是涉及多个行业的,不单单 是第三产业,非货币资产中不考虑存货是有问题

9、的。2. 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词,就是“原则上的意思。那么谁来掌握提高到“一 般”比例以上的标准呢? 乂如何来防止“不一般”导致的工商管理部门和税务机关 的随意性呢?3. 通知中使用“一般,,一词,让对影视剧续集和文件补充规定见怪不怪的 我们意识到,这是个大的“伏笔,以后肯定还会有后续文件。(-)防范非货币性资产移转的限制,并不是万无一失的。时下流行的”关 联交易非关联化操作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对此进行破解。关联交易通过非关联 的第三方进行非关联化,新办企业并不直接从权益性投资人及其关联方那里购进 非货币性资产,走“曲线救国的道路就可以化解难题。(三)通知增加了新办企业的评估程序和核定程序,增加了企业的开办 成本,加重了企业的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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